药监头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检查组2017年7月5日至23日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情况,鄂尔多斯市刘宇星汇康大药房等23家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待上述企业全部整改完毕并结案后由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发还其GSP认证证书,若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是继续违法经营的企业,市局将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上述企业有关信息予以公布,请上述企业所在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企业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