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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鑫福堂大药房、龙里县福中鼎大药房、龙里县黔山大药房、龙里县阿福康大药房,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作出撤销以上4家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决定。现予以公布监督电话(传真):0854-8256738(局药品监管科)。

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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