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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明确规定了8种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文将结合具体条款,对这些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个人解读,仅供参考。
一、假冒药品:网络销售中的隐形威胁
第一条指出,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销售渠道已成为假冒药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之一。许多看似无害的保健品或减肥产品中,可能暗藏违禁药物成分。一旦被监管部门抽查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假劣药及不合格医疗器械:重点保护弱势群体
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不符合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特别是针对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的产品,将受到从重处罚。这些群体的身体状况较为脆弱,使用不合格药品或器械的危害尤为严重。因此,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关,以保障最需要帮助的人群不受伤害。
三、生物制品与注射剂药品: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第三条强调,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若被认定为假药、劣药,也将面临从重处罚。这类药品因其特殊的使用方式和作用机制,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更应注重质量控制。尽管这些违法行为在网络上的表现相对隐蔽,但在现实世界中也不乏案例。因此,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力度,确保每一针、每一瓶都符合标准。
四、人身伤害后果:致死致残须严惩
第四条规定,假、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若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如致死或致残,将被依法从重处理。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标准,避免因一时疏忽而触法。这不仅是对经营者自身负责,更是对每一位顾客负责的表现。
五、重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者必严惩
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经处理后再犯;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经处理后三年内再犯的行为,将被视为重复违法,面临从重处罚。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屡次违法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意在通过严惩不贷来达到震慑目的。
六、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罚
第六条规定,在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将被从重处罚。例如,在疫情期间,大量不合格的防疫物资如口罩、防护服等涌现,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效果。对此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进行了严厉打击,确保公众在危机时刻能够获得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七、刑事处罚历史:重犯者难逃法网
第七条规定,对于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主体,再次违规将依据其刑罚历史进行从重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曾经有过严重违规记录者的严肃态度,旨在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每一个曾经违法的人都不会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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