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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xxx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壮腰健肾丸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xxx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5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事实经河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广东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壮腰健肾丸(批号:20221001,包装规格:3.5克/袋×30袋)检验结果为“装量差异”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药品312件(包装规格:50盒/件,3.5克/袋×30袋/盒),销售总价为164736元,共召回上述涉案药品726盒。当事人上述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劣药壮腰健肾丸(批号:20221001)726盒;2、没收违法所得:157069.44元;3、处货值金额的十倍罚款:1647360元。罚款金额(万元)164.736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26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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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华荞药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华荞药店(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9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鹿角胶(标称国药准字Z23020051,【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包装】PVC,铝箔,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20160308,【生产日期】2016年03月08日,【有效期至】2021年02月)X盒;于2020年11月30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龟甲胶(标称国药准字Z20053229,250克/盒,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104,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8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X盒。2021年1月10日,当事人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鹿角胶和龟甲胶各1盒留作自用。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鹿角胶和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鹿角胶和龟甲胶各X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2023年11月17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华荞药店(普通合伙)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鹿角胶和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和龟甲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6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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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海浪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于2022年12月11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阿胶(标称国药准字Z20153058,每盒装125克,【生产企业】国九堂山东阿胶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91010,【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X盒,标价X予以销售。 在前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售出,库存X盒,货值金额260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11月3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自2023年10月以来未按规定定期对前述药品阿胶进行检查。2023年11月3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胶1盒;(二)罚款30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胶1盒;(三)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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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平祥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平祥大药房于2020年11月24日,从宁波某公司以X元/盒的价格购进阿胶(标称国药准字Z37021368,【生产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包装】PVC,铝箔,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1811032,【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7日)1盒,以X元/盒的予以销售。当事人在前述药品临近有效期后,于2023年9月25日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留作自用。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如果店里有的话想要购买,过期也没关系”的要求,以X元/盒的价格销售前述阿胶1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850元,违法所得850元。2023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平祥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超过有效期的阿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0元;(二)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58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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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鹿角胶(标称国药准字Z20053228,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2190208,生产日期2019年02月15日,有效期36个月)x盒。当事人在前述鹿角胶临近有效期后,于2022年2月4 日以报损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留作自用。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鹿角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鹿角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鹿角胶x盒。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退还举报人货款x元,赔偿x元。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780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11月21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亚群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有效期的鹿角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鹿角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鹿角胶销售给举报人,并已对举报人进行退一赔十,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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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吉三九药房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货架上有两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分别是金刚藤软胶囊5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货值金额为125元。马来酸依那普利片3盒,售价12元/盒,货值金额为36元。上述两种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61元。同时当事人遗失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的进货台账。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销售区货柜上不撤柜、不提示的行为,是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遗失马来酸依那普利片(批号:20191002)进货台账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其行为未对来店购买药品的消费者造成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金刚藤软胶囊五盒(批号20220405,已超过有效期)、马来酸依那普利片三盒(批号:20191002,规格:10mg 16片/盒,已超过有效期),2、罚款三万元。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与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湖州市
  • 温岭太平仁芳口腔诊所使用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从某台州有限公司购入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2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盒)60盒用于牙科麻醉使用,采购价格为24.3元/盒(4.86元/支),计进货价1458元,至案发上述药品9支已超过有效期,其中1支已使用三分之一,余8支未使用被本局查获。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1日、2023年6月7日有采购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记录。因上述药品不单独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过期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货值金额计43.7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8支;2.罚款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台州市
  • 金华市金东区三枝叶中医院使用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金华市金东区三枝叶中医院的北沙参进行市级监督抽检。经检验有少部分表面和断面存在不规则虫蛀孔洞,并发现虫体,部分虫蛀孔洞粘连有不规则虫瘿、虫卵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药。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北沙参药品于2023年5月1日进行验收入库,数量2公斤,至9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一直没有使用过。该批次北沙参货值金额共计22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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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联环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联环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274HYQ4J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庆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江苏联环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壹佰壹拾陆元贰角伍分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116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2/1处罚有效期2024/8/1公示截止期2027/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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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方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和碳酸钙D3颗粒(Ⅱ)案(琼药监罚〔2024〕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方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C8840栋二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姓名:董帅身份证号:220702**********10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直接责任人:/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4QK624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方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和碳酸钙D3颗粒(Ⅱ)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琼药监罚〔2024〕2号文书扫描件:方朗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隐藏相关信息).jpg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3批次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464、W20220479,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 5微克(200国际单位);批号:W20220620,规格:每袋含钙0.25克与维生素D3 2.5微克(100国际单位)]和1批次碳酸钙D3颗粒(Ⅱ)[批号:W20220907;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 5微克(200国际单位);上市许可持有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检验,[含量测定]项目下[维生素D3]均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124965.20元。处罚机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4.02.01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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