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于2022年12月11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阿胶(标称国药准字Z20153058,每盒装125克,【生产企业】国九堂山东阿胶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91010,【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X盒,标价X予以销售。 在前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售出,库存X盒,货值金额260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11月3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自2023年10月以来未按规定定期对前述药品阿胶进行检查。2023年11月3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胶1盒;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宁海县海浪大药房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胶1盒;
(三)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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