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平祥大药房于2020年11月24日,从宁波某公司以X元/盒的价格购进阿胶(标称国药准字Z37021368,【生产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包装】PVC,铝箔,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1811032,【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7日)1盒,以X元/盒的予以销售。当事人在前述药品临近有效期后,于2023年9月25日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留作自用。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如果店里有的话想要购买,过期也没关系”的要求,以X元/盒的价格销售前述阿胶1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850元,违法所得850元。2023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宁海县平祥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超过有效期的阿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二)罚款5000元。
罚没款总计58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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