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程序的背景201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2014年2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对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需求,引导和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国家先后出台多项鼓励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如《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都将医疗器械创新发展作为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进一步明确鼓励医疗器械研究和创制,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及罕见病用医疗器械设置审评审批专门通道。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在目前已实施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老年病、儿童专用、临床急需以及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等情形的医疗器械,制定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设置优先审批通道。二、程序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程序共17条,包括目的和依据、优先审批的范围、申请、审核、公示程序、优先办理要求、实施日期等内容。(一)优先审批的范围实施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范围为:一是诊断或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由于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医疗器械需要优先审批,本程序设置了“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对于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组织专家审查后确定是否予以优先审批。(二)优先审批程序对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属于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总局器审中心审核、公示后,无疑义的实施优先办理。对于诊断或治疗特殊疾病或临床急需的产品,以及“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由总局器审中心每个月集中组织专家论证,经公示后,无疑义的实施优先办理。对确定予以优先审批的项目总局器审中心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总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三)关于罕见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临床急需等情况的认定罕见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临床急需等情况,是指我国疾病卫生领域的现实状况,会随着我国社会和科技发展、疾病诊疗水平、公民健康情况而变化。本程序实施过程中将通过组织临床专家审查的方式研究确定产品是否予以优先审批。(四)本程序与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关系应急审批程序是为保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完成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相关工作。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是针对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国际领先、国内首创、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等情形的医疗器械,采取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加强沟通、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支持。本程序与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审批程序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本程序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行运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进行申请。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进行审批的注册申请项目,不执行本程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通过本局政府网站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要求,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认真做好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总局医疗器械注册数据库。总局将定期对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在2016年即将开展的医疗器械省级审评审批能力评估工作中,数据上传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三条要求,建立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相应数据库,掌握代理人信息,做好行政区域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公开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组织审核,确保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5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增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的风险防控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其配套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以下简称《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现予印发。 《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文件,结合不同品种的典型特点和典型生产工艺流程,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环节、风险点和对应的检查要点进行了梳理,重点关注采购、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等与产品实现过程密切相关且风险相对较高的环节。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中已作出较详细规定的,《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则不再涉及。 《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主要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对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配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作为指南使用,其他类型的检查也可参照使用。 附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3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命名规则》)已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命名规则》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器械命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器械命名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使用医疗器械通用名称有助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监管环节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有效识别,逐步推进、全面实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是科学有效监管的有力保障。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技术特点复杂、组成结构差异大,需要建立一套以“规则—术语—数据库”为架构的医疗器械命名体系。《命名规则》的发布实施,重点解决当前医疗器械名称相对混乱、误导识别、存在夸张绝对用语等问题。《命名规则》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在“十三五”期间针对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技术特性和预期目的等,结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组织研究医疗器械产品核心词和特征词,制定发布命名术语指南,搭建通用名称数据库,逐步推进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实施。二、大力做好《命名规则》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命名规则》,制定计划并加强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适时组织集中培训。三、关于《命名规则》实施后注册申请项目的处理自2016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命名规则》拟定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在2016年4月1日前已受理尚处于技术审评环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也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四、关于《命名规则》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在2016年4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名称可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延续注册时,在产品不变的情况下,为符合《命名规则》而改变产品名称,注册申请人可以按照延续注册提交申请,并提供产品名称变化的说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并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原产品名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注册申请人如申请产品名称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命名规则》拟定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五、关于《命名规则》实施后备案项目的处理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产品,备案人应当按照《命名规则》及备案的相关规定确定产品名称。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命名规则》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3月29日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背景 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机构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逐步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标准或规范要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155)。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认知的不断深入,其不足也逐步显露,如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条款不够全面和清晰,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科学的迅速应用,该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现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该要求,在前期对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管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完成了《规范》。 二、《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规范》从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出发,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和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突出伦理委员会作用和受试者知情同意,强调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规范》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共七条,明确了启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规定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行政审批、属地备案等要求。 (三)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共十三条,对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首先强调了遵循伦理准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其后明确了实施伦理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在试验前和试验过程中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该章节还规定了受试者享有知情、随时退出的权利和具体执行的方法,并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修改和签署前的准备、一般情况和特定情况下如何获取知情同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共四条。主要是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组织制定、内容和修订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申办者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制定的组织者。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证实的全新产品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要求。明确了医疗器械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定义和实施的要求。 (五)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共八条,主要阐述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构建、工作程序、职责、需要审议的要点等内容。明确了伦理审查中应当包括对该临床试验科学性的审查。在赋予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权利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的权力,切实保障了受试者权益。 (六)第六章“申办者职责”共二十一条,对申办者主要职责和提供的文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监查员及核查员的选定、工作范围和承担的责任,明确了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和可靠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 (七)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共二十一条,是对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要求。规定了研究者的资格条件,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试验前、过程中、试验后的职责,重点提出研究者应采取有关措施,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受试者的权利。 (八)第八章“记录与报告”共七条,是对临床试验过程任何观察与发现的记录要求和临床试验报告编制要求。 (九)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共三条,对试验用医疗器械标识、记录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十)第十章“基本文件管理”共三条,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过程中和试验后形成的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共四条,用于规定一些用语的含义,特定事项的说明,实施日期等事项。 四、《规范》与原规定的主要不同点 (一)《规范》取消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要求。由于目前国际上医疗器械监管的通行做法并未严格区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但对于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为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规定了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而后根据情况方可开展较大样本的安全有效性试验。 (二)《规范》明确了监管职责,落实条例关于备案和审批的要求。《规范》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还落实了条例中有关临床试验管理的规定,一是“备案”,即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审批”,对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目录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必须获得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取消了“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的要求。 (三)《规范》明确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直接用于人体,其质量和稳定性必须得到保证,因此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必须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并由申办者提供相关声明提交伦理委员会。 (四)《规范》特别注重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和要求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审查要求;严格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明确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知情同意的方法要求;《规范》还要求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规范》提出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概念,并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更加符合国际趋势。 (六)《规范》对临床试验各方责任和义务予以强化,分章节对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伦理准则和临床试验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审查职责并监督试验的实施;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有关协议及临床试验相关规定实施临床试验,出现不良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治疗措施。 (七)《规范》引入器械缺陷的概念,详细规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八)《规范》完善了临床试验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基本文件等临床试验重要环节管理的要求。规定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记录临床试验中的相关信息,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明确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标识、使用和处置等要求。 五、《规范》的配套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总局还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知情同意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病历报告表等格式范本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保存的基本文件目录六个文件,发布后将与《规范》同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例》中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编制产品技术要求,在注册申请时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三、承担注册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的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在对申请注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时,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审评意见。五、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哪些项目需要出厂检验,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产品技术要求是载明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的文件,可作为监督抽验的抽验依据。七、产品技术要求是针对一个具体注册申报产品制定的,依据产品技术要求认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资质,不能解决承检范围覆盖问题,按照检验项目和参数进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可以满足注册检验和监督抽验的要求,符合监管工作需求。总局将积极协调,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加强对相关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培训和指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规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通告》)。为落实《通告》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性,摸清行政区域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现状及问题,统筹规划安排,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方案,推进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2016年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完成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面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的,或不符合项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停产整改;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总局已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附录、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其他指南性文件,要积极组织培训,提升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努力提高检查质量和水平。 要做好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相关生产企业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树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典型示范企业、组织企业间相互交流等形式,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施行。在确保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同时,引导现有第二类、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积极对照整改,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按照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规定的时限,达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总局将适时组织对相关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对各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抽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建议,应当及时反馈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3日
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要求,加强对工艺用水质量的管理,确保工艺用水的制备和使用不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工艺用水是医疗器械产品实现过程中使用或接触的水的总称,以饮用水为源水,主要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纯化水、注射用水和灭菌注射用水,还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用纯化水、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分析实验室用水等。工艺用水主要用于:可作为产品的组成成分;可用于试剂的配制;可用于零部件、半成品或外协件、成品、包装材料的清洁;可用于产品的检验;可用于洁净环境的清洁;可用于洁净室(区)内直接接触产品的工装、工位器具、设施设备的清洁;可用于洁净室(区)内工作服及人员的清洁等。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工艺用水的相关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所用工艺用水的用途合理,质量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二、质量管理指南 (一)应当根据工艺用水有关的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结合所生产产品特性及工艺用水用途明确所需工艺用水种类,确保工艺用水的要求符合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 (二)应当根据工艺用水种类和用量确定适宜的制水系统,确保制水系统的功能及配备的设施与工艺用水的制备相适应。 (三)应当确定工艺用水的传输形式,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通过管道输送时,应当对工艺用水种类、流向进行标识。 (四)应当确保与工艺用水直接接触的储罐、输送管道的材质不对工艺用水造成污染和影响,设计安装方式应避免死角盲端,以防止微生物的滋生。 (五)应当对制水系统的安装、运行和性能等进行验证和确认,确保制水系统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标准、适合产品生产要求的工艺用水,并保存制水系统验证计划、方案、报告以及再确认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应当保存制水系统的设计图纸、使用说明书、工艺用水制备流程图、技术文件等档案资料。 (七)应当确定工艺用水制备和检验的责任部门及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存相关人员培训记录。 (八)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对工艺用水的制备方法、检验、使用期限以及储存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对制水系统操作规程、储罐和输送管道清洗消毒方法以及制水系统日常维护、验证确认等内容进行规定,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 (九)应当确定工艺用水取样点,制定取样点分布图,至少应当包括总送水口、总回水口及管路最远端取样点,并确保取样点设置合理。 (十)应当制定工艺用水检验规程,确定工艺用水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检验周期,按照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对工艺用水指标进行定期检验,并保存工艺用水检验记录。对于法规及标准尚未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水质检验的项目、检验周期进行验证和确认。 (十一)应当具备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的检验能力和条件,保存试剂配制所需工艺用水使用记录。 (十二)应当确定对制水系统适宜的消毒方法和频次,并予以验证。清洗消毒方法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对储罐、输送管道等造成影响,并保存储罐、输送管道清洗消毒、验证等记录。 (十三)应当对制水系统进行定期维护。涉及需计量、校验的仪表、器具应当定期计量、校验,标识明显,并保存制水系统仪表、器具的计量、校验证书。委托制水系统厂家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的,应当与委托制水系统厂家签订协议,规定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四)应当结合实际生产需要对工艺用水质量进行定期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五)采购注射用水和灭菌注射用水的,对供方管理可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号)有关要求,应当重点检查供方的资质、工艺用水检验报告和(或)验证报告,明确运送载体材质、工艺用水的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采购的工艺用水满足产品生产和使用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规范医疗器械命名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使用通用名称有助于生产、流通、使用、监管各方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高效的识别,是正确使用和科学监管的前提。2014年国务院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条例》发布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借鉴全球医疗器械术语系统(GMDN)的构建思路和相关标准,参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格式和内容,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过系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规则》于2015年12月21日以总局令第19号发布,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技术特点复杂、组成结构差异大,规范命名难度大,要实现对每一个具体产品的规范命名,需要建立一套以“规则-术语-数据库”为架构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则》主要明确了通用名称命名的基本原则、内容要求、结构组成及禁用词等,对现有产品名称中不符合基本原则和夸张绝对等内容进行规范,重点解决当前名称相对混乱、误导识别等问题,是命名工作的统领。依据规则,分领域对核心词和特征词制定术语,形成术语“字典”,对通用名称层次、角度、词序及技术用语等进行系统规范,解决现有名称中不标准、不系统等问题,是命名工作的技术支持。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宜的术语,组合生成通用名称,汇总形成通用名称数据库,是命名工作的具体落地。根据技术发展适时对术语和数据库进行更新,逐步形成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医疗器械动态命名体系。医疗器械命名与分类和编码共同构成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命名解决产品是什么的问题,分类解决产品风险问题,标识编码解决产品的唯一性识别和追溯问题,三者相互关联,在医疗器械全程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三、通用名称应具有什么样的组成结构?《规则》明确了通用名称命名的基本原则是合法、科学、明确、真实,即通用名称命名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采用专业术语及词汇进行表述,应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规则》规定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实施中,对于一些多年应用,且形成行业共识的专业词汇,如X射线,C反应蛋白等,在通用名称中使用也是被允许的。《规则》规定了“具有相同或相似预期目的、共同技术同品种医疗器械应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与YY/T 0468-201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医疗器械术语系统数据结构》标准(等同采用ISO 15225:2010 Medical devices—Quality management—Medical device nomenclature data structure)相一致,明确了通用名称是共性名称的定位,又与国际命名相关标准的要求相接轨。具体来说,“具有相同或相似预期目的”,是指产品的预期使用相同或相似;“共同技术”是指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材料组成、技术原理等。由于医疗器械的复杂性,形式的多样性,需要从预期目的、技术特点、结构特点和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且不同领域产品通用名称命名侧重点不同,如“OCu宫内节育器”体现的是产品结构特点和预期目的;“光固化树脂水门汀”体现的是产品技术特点和材料组成。为进一步明确通用名称的组成结构,参照YY/T 0468-2015标准,《规则》规定了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如药物洗脱冠状动脉支架、一次性使用光学喉内窥镜等;实施中,对已被广泛接受或者了解的特征词可以依据相关术语标准进行缺省,以简化产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反映具有相同或相似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共性特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涉及对商品名称的审评审批,但未限制企业为反映产品个性特征而使用商标或商品名称,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四、通用名称中的核心词和特征词指什么?核心词指向的是产品本身,如手术刀、注射器、呼吸机、人工晶状体、生化分析仪、监护仪、敷料、支架、缝合线等。特征词指向的是产品的主要特征,不同领域产品的主要特征各有差异。使用部位如支气管、胆道、血管、前列腺、头部、关节、心脏、血液、细胞、眼科等,但一般不建议以常见病种为作用对象,如糖尿病、癌症、前列腺炎等。结构特点如单件式、多件式、单腔、多腔、可折叠、移动式等。技术特点如电子、数字、三维、自动、半自动、无菌、植入式、一次性使用、可重复使用等。材料组成如金属、钛合金、透明质酸钠、甲壳素、硅橡胶、合成树脂、含药等。随着命名工作的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适时发布针对不同技术领域的命名术语指南,指导各领域产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工作。五、通用名称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通用名称除符合《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不应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绝对化、排他性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等9项禁止性要求。如“KF2型生理检测仪、体液精确引流装置、KJ-5000型糖尿病治疗仪、玄极治疗仪、强心卡”等名称中涉及的规格型号、夸张绝对化词语、与真实属性不符或未经科学证明的概念等将不得应用。六、通用名称是否能作为商标注册?《规则》强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实际上是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共有名称,不能由企业作为独家的商标申请注册。七、《规则》是否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规则》第九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执行,本《规则》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审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升监管效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以下简称审评审批子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审评审批子系统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启用,用于办理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等业务。二、请受理和举报中心发布公告,告知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使用该系统。企业使用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需同时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相关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可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cfda.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进入。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可从本系统中下载。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和使用管理,协调配合及时解决使用中发生的问题。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司、信息中心或软件模块技术支持人员联系。医疗器械注册司:张浩联系电话:(010)88331469总局信息中心:张玥、陆颖联系电话:(010)88330138、88330130软件模块技术支持:李祐祥、段少洁、汪涛联系电话:18910681032、18810208401、18611115033附件: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启用说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启用说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支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相关事项的申报、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和制证等业务管理的信息平台,主要功能包括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及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相关事项申报的全业务流程办理、信息查询及统计分析等功能。本系统服务的用户包括: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领导、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信息中心及相关企业。一、系统登录本系统登录地址:http://125.35.24.156;或者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登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二、用户注册总局端:总局端用户账户、密码及权限,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统一分配和维护。为保障信息安全,待权限分配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企业端:首次使用该系统的企业,须通过“用户注册”功能完成用户名注册,才可以在线提交事项申报。已经使用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子系统进行备案申报的企业,无需再注册,可用原先账号、密码继续登录。建议“一企业,一账户”,便于该企业对所有注册、备案相关事项申报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如果用户登陆时忘记密码,请点击“忘记密码”功能,并输入用户注册时所填写的邮箱和用户名,便可找回。为了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和使用安全,请系统用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切勿将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三、注册证编号初始化考虑到注册证编号的连续性,在正式使用该系统前,请总局端制证人员及时联系系统管理人员,并进行注册证编号的初始化,以便与原先已办业务有效衔接。四、新旧系统的衔接本系统启用后,新的申请事项,均通过本系统在线提交并申报。原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含企业端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电子报盘软件)中,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申请事项,将继续在原系统中办理完结。五、系统在线帮助如果用户遇到操作问题,可登录本系统,点击“系统帮助”功能按钮,下载用户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按操作手册进行系统操作。六、用户反馈意见在试用期间,对于本系统使用中的任何问题和意见,请总局端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的接口人统一收集意见并集中反馈给技术支持人员处理;企业端可将意见反馈至13366059951@163.com邮箱。七、技术支持人员联系方式受理和制证、行政审批子系统:段少洁 18810208401,李祐祥 18910681032技术审评子系统:汪涛 1861111503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