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界:《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标准纳入〈中国药典〉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答复如下:中药配方颗粒的定位不仅关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更关乎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发展。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2021年,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公告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从药品监管角度而言,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管基本参照了中药饮片监管模式,比如,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采取标准管理,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可执行省级药品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特别是在标准制定修订方面,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取得阶段性成效。一、进一步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积极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工作。目前已正式颁布265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此外还有239个品种的367份研究资料正在抓紧审评中。后续,将组织加快制定其他临床常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进一步缓解临床配方需求的矛盾。中药配方颗粒省级药品标准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补充,目前除西藏外,其他30个省份有7419个品种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交了备案,不重复计算,共涉及702个品种。省级药品标准充分吸纳了试点期间积累的经验,据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配方颗粒专业委员会统计,在公示的省级药品标准中,六家试点企业联盟标准占比约85%,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二、改革完善中药标准制定修订机制经过近几年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起草审核工作实践,探索出由企业自主制定标准,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中药标准制定修订新模式。同时,为进一步凝聚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中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建立中药标准形成新机制,2022年9月,发布《关于鼓励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参与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面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深度参与、开放融合的中药标准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制定最严谨的中药标准。三、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国家药监局在加快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的同时,不断规范和加强标准的管理工作。2023年7月,印发《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与《中国药典》均属于国家药品标准,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体现中药标准的特点,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正在抓紧起草中,也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特点考虑在内。此外,为确保全国一盘棋,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对各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指导,连续两年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备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同时,组织开展标准研制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规范开展省级药品标准制定备案工作。与此同时,国家中医药局鼓励各级各类创新主体遵循中医药理论特点,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开展临床研究和药理研究,以提高临床疗效和满足临床需求为目标,不断提升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维护中医临床疗效,更好服务群众健康。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发、重复生产、资源浪费等问题,做好中药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感谢贵党派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国家药监局2023年9月6日
刘征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药说明书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如下:中成药说明书管理是国家药监局的重点工作之一。提案中提到的细化中药说明书中成份信息的书写规范、推进中成药说明书安全性信息修订等与国家药监局已开展和计划开展的工作相契合。一、科学规范中药说明书管理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中成药说明书的管理工作,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不断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2017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通过规范中成药的药品规格,标示出制成单位制剂所需处方药味的剂量。2020年12月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2021年10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其中规定【处方组成】项中应当包括完整的处方药味和每味药日用饮片量。处方药味的排列顺序应当符合中医药的组方原则。同时,增设【功能主治的理论依据】项,包括方解等。二、推进完善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国家药监局积极推进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工作,2022年国家药监局网站共发布了6期中成药说明书修订公告,共涉及43个中成药品种。2022年1月,印发《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成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2023年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要求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加强对安全性风险的监测、评价和分析,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时对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进行完善。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册。同时,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向持有人反馈所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以更好地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三、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管理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师法》的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指南等。注重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为进一步规范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制订医疗机构拓展性使用药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以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为基础,对药品的拓展性临床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用药风险。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一直以来积极配合中医药管理部门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在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中专门设立中医药组别,首批入库中医药相关专家50名。《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的“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提出“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宣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部门举办的历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中均涌现出大量优秀的中医药健康科普作品。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国家药监局2023年9月6日
陈桂娥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广西壮药、瑶药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答复如下: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药的发展,重视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为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国家药监局出台《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药注〔2020〕27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传承精华,注重整体观和中医药原创思维,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持续深化改革,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支持和鼓励包括民族药在内的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申报注册上市。先后发布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等,优化调整中药注册分类,明确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及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支持和鼓励具有人用经验的药物研发。同时,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中药新药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少数民族药虽然在理论体系、习用药材、疾病认识上各有特点,但按新药申报注册仍应遵循药品研发的一般规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同样适用于民族药的注册审评审批。国家药监局历来重视民族医药领域专家的培养和选用,积极推进民族医药相关科学研究和标准化建设。一是在2022年成立的第十二届药典委员会中增选了广西的药典委员,在后续工作中将会继续吸纳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家参与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修订工作,为广西中药标准提高工作提供技术与人员培养保障;二是积极搭建民族药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和标准研究平台,保障民族药的质量安全,组织开展民族药质量研究示范性项目,以特色民族药材代表品种为研究对象,从基原到化学和分子生物学方面进行标准提高的示范性研究,构建符合民族药发展特色的质量标准研究模式;三是研究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各地规范地区习用药材标准制修订,确保民族药材标准与国家药品标准的协调统一,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局对促进壮药、瑶药等民族医药高质量发展开展多项工作。一是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广西中药资源家底,通过开展中药资源保障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开展一批道地、紧缺、濒危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提升广西中药材人工繁育能力与生产供应能力,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二是支持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中医药大学炮制基地建设,深入挖掘壮药、瑶药饮片炮制加工技术,重点开展广西特色中药炮制加工技术整理工作,深化广西中药民族药加工与炮制机理研究,推进壮药、瑶药饮片加工炮制工具收集,进一步完善传承谱系,通过技术传承、文化传承、人才传承和开发应用等“四位一体”推进基地建设;三是推动科技部在“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立项,支持包括壮药等民族药在内的“藏蒙维傣壮等少数民族药资源综合利用与开发”研究,2023年“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正在申报中,国家中医药局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相关科研院所积极申报;四是开展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和关键信息考证工作,已发布《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100首,已形成《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217首,其中汉族医药方剂93首,藏医药方剂34首、蒙医药方剂34首、维医药方剂38首、傣医药方剂18首,将于近期发布。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体系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药监局历来重视民族药的标准和注册管理工作。后续还将会同相关部门依照职能,继续为中药民族药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010-88331101。国家药监局2023年9月6日
为规范我省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安徽省药监局组织制订了《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标识规范》《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基本数据集规范》,现予以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附件2: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标识规范附件3: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基本数据集规范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年来,我中心收到多个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沟通交流和临床试验申请。为指导和规范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我中心起草了《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刘晓、伍熙源联系方式:liux@cde.org.cn、wuxy@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9月12日相关附件:1.《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罕见病一般指罕见的疾病、稀有的疾病,是相对于常见病、多发病而言,是一大类散落在各个疾病系统的不同疾病的总称。目前全球无统一的罕见病定义,世界各国罕见病定义的表述方式通常为发病率或患病率或患病人数。《中国罕见病定义研究报告2021》将罕见病定义为“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0000,患病率低于1/10000,患病人数低于14万的疾病;符合其中一项的疾病,即为罕见病”。2018年5月,中国国家卫健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收录121种(类)罕见病。截止2023年8月,在中国国家罕见病注册系统已注册疾病175种/类。美国《孤儿药法案》中将罕见病定义为在美国影响少于20万人的疾病。加拿大卫生部将罕见病定义为危及生命、严重衰弱或严重慢性疾病,且只影响到非常少的患者(通常低于每10,000人中5人)。大约80%的罕见病由单基因缺陷导致,基因治疗是治疗罕见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基因治疗产品是指通过修饰或操纵基因的表达或改变活细胞的生物学特性,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产品,主要作用机制有正常基因替换致病基因、使不能正常工作的基因失活或者引入新的或修饰的基因等方式。基因治疗产品包括质粒DNA、RNA、基因改造的病毒、细菌或细胞以及基于基因编辑技术的产品等。使用基因治疗产品用于罕见病治疗主要考虑针对其病因治疗,以期达到永久或半永久治疗疾病的目的。目前国内在研的基因治疗产品多集中于神经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血液疾病、眼部疾病等领域。本指导原则将结合罕见病特征、基因治疗产品特征,对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研发提出建议,为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开展临床试验提供参考。此外,有关临床试验的共性规定与要求,申请人还应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等既往国内外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对于一般药物临床试验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的内容在本指导原则中不再赘述。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当前对基因治疗产品治疗罕见病临床试验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随着医学科学和临床试验的进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在研发过程中可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非临床研究得到的数据和既往相关品种的研究结果,科学设计临床试验,及时完善试验设计和风险控制方案。开始基因治疗产品治疗罕见病的临床试验之前,建议申请人与药审中心沟通临床研发计划和临床试验方案。本指导原则旨在提出基因治疗产品针对罕见病治疗的临床试验中普遍适用的技术指导。对于未能覆盖的问题,鼓励申请人积极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二、一般考虑针对拟申请适应症开展临床调研和罕见病疾病自然史研究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研究了解该罕见病的发病率/患病率、诊断方法及其准确率、疾病症状/特征、主要发病人群以及治疗现状、疾病预后等,获得相对充分的疾病临床数据。罕见病临床现状可通过疾病自然史研究、患者登记平台、临床工作人员调研等方式获得。尽可能在研发早期确认相关生物标志物,并充分利用目标适应症已公开的罕见病(或相关疾病)的研究结果。一些生物标志物或临床终点与罕见病的病理生理学密切相关,例如关键生物合成途径中缺失的代谢产物,在这种情况下,生物标志物的变化可用于指导剂量选择,有时可提示基因治疗产品的活性。三、临床试验设计要点在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研发过程中,建议考虑下列关键因素:1.受试者罕见病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的选择应基于已有的非临床和临床数据,选择合适的研究人群。申请人应考虑拟入选的受试人群是否适合证明产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临床试验入选疾病不同严重程度的受试者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获益风险比和入选该疾病严重程度的患者是否有利于发现产品的不良反应。重度或晚期罕见病受试者其罕见病本身的临床表现可能与基因治疗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相混淆。处于疾病更早期的受试者可能从治疗中获益更多,但是疾病更晚期的受试者的临床需求更强烈。申请人可根据基因治疗产品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人群,并建议在产品研发早期首先选择更优获益风险比的人群开展临床试验。基因治疗产品可能产生永久性非预期效应,对健康人群存在长期潜在的风险。另外,基因治疗产品给药可能需要通过侵入性操作把产品递送到人体特定位置,例如:视网膜下腔注射、颅内给药、鞘内注射等,操作过程中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特别是将产品递送到像中枢神经系统等相对敏感的位点时,由于采用侵入性操作将对整体的治疗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通常不纳入健康受试者。一般情况下开展临床试验首先选择成人受试者,但是大多数罕见病在较小年龄段即确诊,因此儿童入组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时需考虑伦理和监管等因素。申请人如计划首先在儿童受试者中开展首次人体试验,应明确立题依据,充分评估安全性风险。针对基因缺陷引起的罕见病,申请人应对受试者进行相关基因检测,有助于入组准确的受试人群。同一基因内的基因缺失或不同位点的功能性突变都能够导致疾病,基因治疗产品在治疗不同基因表型的患者时可能显示不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早期了解这一情况有助于设计临床试验。如果缺乏有效的基因诊断方法,则可能需要在研发早期开发伴随诊断方法。与基因治疗产品的任何组分相关的预存抗体都可能对患者的安全性产生潜在风险,并影响产品的有效性。经基因治疗产品治疗后产生的抗药抗体可能会影响再次给药。需要考虑开发预存抗体和抗药抗体的伴随诊断方法。2.研究设计基因治疗产品治疗罕见病的临床试验中,由于罕见病病例数少,符合入组标准的患者数量有限,可能无法在各期临床试验中分别纳入不同的受试者。因此,建议在整个临床试验阶段充分收集每例受试者的相关数据,包括不良事件、疗效结局、生物标志物等。这些数据可能对后续研究的设计,例如研究人群和终点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设计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通常认为随机对照试验是确定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标准设计。鼓励在基因治疗产品治疗罕见病的临床试验研发早期即采用随机对照设计。(2)如果可行,推荐使用安慰剂对照,以便更好地分析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如果设有多个剂量组,考虑在每个剂量组中随机分配部分受试者接受安慰剂。(3)为了更好分析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在罕见病不同分期或严重程度患者中的区别,申请人可考虑基于疾病分期、严重程度进行分层随机化。(4)一些有基因靶向或特定基因缺陷导致的罕见病,例如遗传性皮肤病等,可考虑采用受试者自身对照设计。这种设计避免了受试者间对照时可能存在的受试者间变异性问题。如果基因治疗产品发挥的是局部治疗效果,采用自身对照可能更为合适。(5)如果难以开展随机对照试验,可考虑采用历史对照的单臂试验。在这种情况下,了解罕见病的疾病自然史至关重要。疾病自然史数据可以为合理设置历史对照提供依据,但前提是历史对照人群和受试人群在人口统计学、伴随治疗、疾病状态及其他相关因素方面应尽量一致。在无法开展随机对照试验但已获得充分的疾病自然史数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考虑基于现有治疗的罕见病的临床数据(如有)设定疗效目标值或临床终点。如不能提供充分的疾病自然史数据,也可考虑增设导入期。(6)当受试者数量少,受试者之间的临床分期、生理状态差异较大时,考虑采用可充分利用有限受试者数据的试验设计和统计学方法。例如:临床试验采用一个不可能在疾病自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临床结局作为临床终点,有助于减少样本量。(7)临床方案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偏倚,例如设置盲法对照。3.给药方案设计罕见病临床试验时可通过所有可用的信息来源(例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已公开的研究结果、类似产品的经验、相关患者人群的经验)为基因治疗产品的剂量选择、给药间隔等提供依据。充分利用非临床研究数据(疾病动物模型和体外研究),某些情况下,评估非临床研究数据可能是预估人体起始有效剂量的唯一方法。可根据体外酶动力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模型获得额外的信息以指导剂量选择。对于在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罕见病受试者中进行的早期临床试验,理想情况下,起始剂量选择潜在的有效剂量,之后再通过探索确定最佳治疗剂量。如果基因治疗产品单次给药的基因表达或疗效随时间降低,可考虑重复给药。重复给药后可能出现免疫应答增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研究基因治疗产品的免疫原性与临床表现(例如:有效性下降、安全性风险升高)的关系,以明确重复给药的获益风险。4.有效性评价通过临床试验评价基因治疗产品有效性应符合药物研发的一般原则。某些情况下,评价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获益时,需要在上市前和上市后额外考虑基因治疗产品的一些自身特点,例如:基因治疗产品表达的蛋白生物活性可能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酶替代疗法的生物活性。多种罕见病尚无明确的特异性疗效终点。选择终点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申请人在产品研发开始时尽可能充分地了解罕见病的病理生理学和疾病自然史,这将有助于确定主要疗效终点,也可有助于选择具有临床意义的潜在替代终点。(2)如拟采用替代终点申请上市,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以支持替代终点与临床获益的相关性。(3)申请人应确定对罕见病患者有意义且因为接受基因治疗产品而出现的疾病缓解。(4)通过对受试者开展持续的临床评价与监测,了解受试者接受治疗前后的症状和体征的变化。(5)鼓励患者参与研发。患者的意见在药物研发的所有阶段都能体现其重要意义和价值。在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研发立题、整体研发计划、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实施中以及完成临床试验后等各个阶段,都能够纳入患者来全程参与。患者体验数据可提供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获益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在罕见病药物研发中,鼓励应用患者报告结局(patient-reportedoutcome,PRO)以反映药物对罕见病患者生活质量、体验的改善和其临床价值,并将PRO作为对主要终点的重要支持性数据。鼓励开发PRO量表,并进行方法学验证,也可考虑将PRO开发为主要终点之一或关键次要终点。5.安全性评价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时间点应基于对患者的疾病、基因治疗产品的了解,包括给药频率、非临床研究以及CMC信息,以及拟定产品或相关产品的既往人体经验(如适用)。基因治疗产品可接受的毒性或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需要基于罕见病的严重程度和预期获益风险进行判断,申请人应在研究方案中明确探索方法。基因治疗产品给药后在人体内通常会长期存在,引起人体的永久或长期的变化达到治疗效果,但同时也伴随着长期的安全性风险,例如:基因表达失控影响人体正常生理功能与代谢,基因整合可能让邻近的基因激活或者失活,产生良性或者恶性肿瘤等。因此,为了评估安全性需要对受试者进行长期的观察。长期随访观察的考虑要素包括基因组整合活性、长期表达、非预期的生物分布、免疫原性、基因治疗产品对生殖的潜在影响、脱落与传播、受试者造血、免疫、神经与肿瘤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等。可根据产品特征和疾病信息制定长期随访计划。有关长期随访的临床试验技术评价具体内容要求建议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对于整合到基因组中的基因治疗产品,建议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进行插入位点、克隆增生等的监测,例如:当用整合载体转导造血干细胞时,需要进行这种类型的监测。6.统计假设原则上,罕见病药物的关键研究设计的样本量需要根据统计学相关原则,基于对于主要终点的统计假设而确定。7.免疫原性研究针对基因治疗产品一种或多种组分(例如:载体、目的蛋白)的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应答可能影响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早期开发检测方法以检测预存抗体和抗药抗体,有利于入组准确人群,并了解抗体的产生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相关性,对产品研发至关重要。建议在整个临床试验期间监测抗体的产生。8.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药效学研究确定基因治疗产品的持久性及其活性的持续时间,也是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寻找在生物体液或组织细胞中载体或病毒存在的证据来评估产品的持久性,通过寻找生理效应(例如:目的蛋白表达、生物标志物的变化)来评估活性。这些评估的样本可以来源于给药部位或预期表达部位,也可以是病毒排出的生物组织,例如:尿液、泪液等。建议关注临床样本采集方式、样本采集频率和监测周期的持续时间。探索药效学指标与有效性终点的关系,从而更好的指导基因治疗产品研发。9.合并用药临床试验受试者可能会继续使用在研究开始前就已经使用的药物用以治疗合并疾病或者罕见病本身,如停药可能造成重大风险。如果合并药物不会影响基因治疗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判定,则可继续使用已上市药物。合并用药的剂量建议在特定时间段内规律使用(例如直至主要疗效判定的这段时间),且在临床方案中予以说明。四、风险管理基因治疗产品治疗罕见病的风险管理应贯穿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结合基因治疗产品作用机制、给药途径、非临床安全性信息和同类产品已知安全性信息,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1.基因治疗产品治疗罕见病风险管理的总体考虑基于疾病自然史的研究结果在临床试验中制定疾病特异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当研究有新发现时及时优化风险控制措施。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试验应选择在对适应症有较为丰富诊疗经验的研究中心开展,尤其是当临床试验中纳入了高风险人群,例如纳入快速进展且危及生命的罕见病患者。基因治疗产品本身及其表达的蛋白质有可能诱发局部或全身免疫应答(包括先天性免疫应答和/或获得性免疫应答),这种免疫应答可导致炎症、体内基因表达显著减少甚至消失、转导细胞破坏,从而产生不良反应,例如:自身免疫性疾病、肝毒性等。申请人利用药品研发早期开发的检测方法,对受试者免疫反应进行监测。对于研究中发生不良事件的受试者,应尽量收集该事件发生时及恢复时的血液标本以评估该事件与免疫反应的可能相关性。受试者预存抗体对基因治疗产品安全性可能产生潜在影响,入组时可对受试者载体抗体进行检测。为减轻免疫反应对基因治疗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影响,在临床试验中如需使用糖皮质激素,应密切监测受试者激素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基因治疗载体可能存在靶器官毒性,例如部分腺相关病毒(Adeno-associatedvirus,AAV)载体型别存在肝毒性,建议申请人根据产品非临床研究与同类产品临床研究经验确定载体的毒性靶器官与主要毒性靶器官、不良反应类型与病理特点,以便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针对特定器官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申请人可通过限定入排标准不纳入可能产生靶器官毒性的高风险人群,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密切监测该器官功能,必要时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以控制风险。建议在基因治疗产品研发早期即探索病毒排出特征,以评估向环境和周围人群传播的风险并制定防控措施。基因治疗产品给药后在人体内通常会长期存在,伴随着长期的安全性风险,根据长期随访获得的安全性信息及时更新基因治疗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研究者手册、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如果在长期随访中发现重大安全性问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果基因治疗产品通过手术或者侵入性操作来给药,产品的给药技术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安全性风险,对临床试验中负责操作的人员开展特殊给药方法培训并且撰写标准操作流程有助于增加产品给药的安全性。对给药过程进行仔细记录和观察有助于确定操作者是否按照方案要求给药,这些记录也有助于确定给药操作的区别与临床结果的相关性,找到改进临床给药的方法。即使给药未成功,也应对受试者由于给药操作或者预处理产生的风险进行监测。对于快速进展危及生命或者致畸致残的罕见病,受试者可能由于在研的基因治疗产品缺乏疗效或疗效减退导致病情加重而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对于这类罕见病应在临床试验期间开展更频繁的疗效评价与安全性监测。如果有可用的补救治疗手段,应制定相关标准。2.在儿童中开展罕见病基因治疗风险的考虑申请人应根据罕见病在儿童群体中的特性及儿童生理特点制定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基因治疗产品可能会影响儿童器官系统的正常生长发育,例如:生殖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等,应在临床试验中监测与评估治疗对这些系统的潜在影响。理论上儿童接受基因治疗产品的后药物长期安全性风险较成人更高,因此,对儿童开展长期随访以评估产品安全性及对发育的影响非常重要,特别是针对婴儿或者年幼儿童的试验。3.从临床试验设计角度考虑在基因治疗产品研发早期研究数据尚缺乏时,同时向数名受试者给药可能会使受试者面临较大风险。通常首次人体试验受试者之间设置合理的入组间隔(至少起始剂量组),并设置合理的剂量递增规则与剂量限制性毒性定义,这样可以限制可能暴露于非预期安全性风险的受试者数量。入组间隔的时间,应足够观察到产品的急性不良反应。剂量递增规则、剂量限制性毒性定义应考虑基因治疗产品的特点、罕见病的严重程度以及受试者的耐受程度,并参考非临床研究数据、同类产品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制定。对于早期临床试验,因为对基因治疗产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与发生率缺乏了解,应设计合理的试验中止/暂停标准。中止/暂停标准应明确定义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数量或者比例,严重不良事件与死亡的数量或比例,满足标准后应暂停入组与给药,直到安全性问题被解决。通过修改临床试验方案,可能会降低受试者的风险,包括修改入排标准、降低给药剂量、改变预处理方式与给药方法、改变临床随访计划等。合理的研究中止标准可以限制暴露于风险的人数,让研究者及时评估临床试验中发现的风险,并且确保风险保持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罕见病患者人数少,临床信息的获取有限,国内外基因治疗产品上市品种较少,治疗罕见病可参考的临床经验十分有限。本指导原则无法涵盖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的所有问题。申请人应始终围绕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价值评估获益与风险,针对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与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参考文献1.全国罕见病学术团体主委联席会议,《中国罕见病定义研究报告2021》,2021.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批罕见病目录,2018.3.中国国家罕见病注册系统:https://www.nrdrs.org.cn/app/rare/case-count-home.html4.美国,孤儿药法案,97-414, 1983.5.美国,孤儿药法案,98-551, 19846.MinisterAmbroseAnnouncesPatientInvolvementPilotfor OrphanDrugs,2014,https://www.canada.ca/en/news/archive/2014/08/minister-ambrose-announces-patient-involvement-pilot-orphan-drugs.html7.U.S.FDA,GuidanceforIndustry:HumanGeneTherapyforRareDiseases,2020.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基因治疗产品长期随访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患者参与药物研发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试行),2022.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患者报告结局在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的指导原则(试行),2022.11.U.S. FDA, Draft GuidanceFor Industry: RareDeseases: Early Drug Development and the Role of Pre-IND Meetings,2018.12.U.S.FDA,Guidance ForIndustry: Considerationsforthe Design of Early-Phase Clinical Trials of Cellular and Gene Therapy Products, 2015.13.U.S.FDA,GuidanceforIndustry: Preclinical Assessment of Investigational Cellular and Gene Therapy Products, 2013.《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对罕见病药物研发热情不断增加,我中心收到多个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沟通交流和临床试验申请。目前中心尚无针对基因治疗产品在罕见病领域的指导原则出台,为指导和规范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我中心起草了《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结合罕见病特征、基因治疗产品特征,对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研发提出建议,为基因治疗产品开展罕见病临床试验提供参考。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本指导原则由生物制品临床部牵头,纳入了《药审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于2023年2月至6月对国内外罕见病相关临床试验设计、基因治疗产品临床研发等相关指南进行了调研。(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在前期调研论证过程中,起草小组对调研内容和指导原则基本框架进行讨论,形成了基本框架和主要考虑要点,并于2022年7月底形成对中心内部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心意见,进一步修订后又经部门技术委员会审核,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首先在概述部分介绍撰写背景和目的,然后阐述针对罕见病的疾病自然史和生物标志物的一般考虑,临床试验设计要点部分,对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开展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受试者、研究设计、给药方案、有效性评价、安全性评价统计假设、免疫原性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学研究、合并用药等方面进行指导。最后从基因治疗产品开展罕见病临床试验总体考虑、特殊人群的考虑、临床试验设计角度考虑对风险管理提出建议。本指导原则将结合罕见病特征、基因治疗产品特征,对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研发提出建议,为罕见病基因治疗产品开展临床试验提供参考。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概述、一般考虑、临床试验设计要点、风险管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国内外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的临床试验进展较为迅速,为提高相关产品的研究和申报效率,尽快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生物制品临床部起草了《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王洪航、刘妍彤联系方式: wanghh@cde.org.cn、liuyt@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9月12日相关附件:1.《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反馈表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一)前言移植物抗宿主病(graft-versus-hostdisease,GvHD)是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geneichematopoieticstemcelltransplantation,Allo-HSCT)后,受者在重建供者免疫的过程中,来源于供者的淋巴细胞攻击受者组织产生的一类多器官综合征,表现为主要累及皮肤、胃肠道、肝、肺和黏膜表面的组织炎症和/或纤维化,根据临床表现和发病时间分为急性GvHD(acute GvHD, aGvHD)、慢性GvHD(chronicGvHD,cGvHD)和兼具有二者特征的重叠综合征[1]。GvHD是术后并发症和非复发性死亡的主要原因,防治GvHD对保证移植成功及移植后长期生存有重要意义。GvHD的主要预防方案为钙调磷酸酶抑制剂(calcineurin inhibitor,CNI)加抗代谢药物,一线全身性治疗主要采用以糖皮质激素为基础的方案。近年来GvHD预防和治疗的临床进展较为迅速,针对GvHD高危患者,根据免疫相合程度、预处理方案、移植物来源和受者因素等优化的预防方案,如在单倍体(半相合)相合HSCT(haplo-HSCT)后加用环磷酰胺,能有效降低急性GvHD发生率;对于激素难治性GvHD患者的治疗,例如,选择性Janus激酶(JAK)抑制剂、酪氨酸激酶(BTK)抑制剂等靶向治疗以及针对细胞因子受体的单克隆抗体等疗效显著[2,3]。但同时,部分患者对当前治疗药物的应答尚不理想或出现无法耐受的不良反应,这些患者仍存在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间充质干细胞(mesenchymalstemcells, MSCs),也称为间充质基质细胞(mesenchymalstromal cells, MSCs),是一群具有自我更新和多系分化能力的细胞,广泛分布于人体各组织器官,可以为临近的器官特异性细胞提供结构和营养支持[4,5]。此外,间充质干细胞还具有独特的免疫调节作用,能够通过多种机制影响先天免疫和适应性免疫功能,使其在移植免疫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MSCs用于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在国内外已有多年研究历史,很多临床研究提示了积极的治疗作用。如何在现有GvHD防治手段基础上,围绕患者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开展临床研究,是间充质干细胞产品临床研发面临的重要考验。(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间充质干细胞产品研发和注册申报的申办方,提供关于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的研究建议,内容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间充质干细胞产品临床试验需要遵从的一般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的重复内容在本指导原则中不再赘述。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本原则内容将继续修订和完善。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种组织如骨髓、脐带、脐带血或脂肪等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产品,以及从胚胎干细胞(embryonic stem cell, ESC)或诱导多能干细胞(inducedpluripotentstemcell,iPSC)分化产生的间充质样细胞产品。二、临床试验考虑MSCs临床开发计划的基本考虑因素与其他生物产品相似。早期试验不仅评估安全性和可行性,还应探索生物活性和初步疗效,以及产品最佳的给药方式和适用人群,为后期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参考。后期试验通常设计为充分且对照良好的研究,以提供确切的临床获益证据支持产品上市。申办方在开展MSCs用于防治Allo-HSCT后GvHD的临床试验时,建议考虑以下重要因素。(一)临床病史和现有最佳治疗情况研究全面了解GvHD的临床病史和现有最佳治疗(bestavailable therapy,BAT)的疗效情况是GvHD治疗药物临床开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GvHD的发生与供受者型别/年龄、HLA相合程度、预处理方案、造血干细胞来源等因素相关[2,3],我国以haplo-HSCT为主的移植模式与国外以同胞全相合移植和非血缘供者移植为主的模式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国内外对糖皮质激素耐药患者的二线BAT尚无统一的用药原则,各中心间处理经验和用药选择也存在差异,上述因素可能影响GvHD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患者对治疗的反应。因此,鼓励申办方在产品研发的早期,深入评估受试人群的临床病史和现有BAT的疗效情况,以促进产品的临床开发。(二)研究人群MSCs开展防治GvHD的临床试验时,应结合MSCs的作用特点、潜在风险和获益、疾病严重性和病情进展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受试人群,充分考虑受试者可接受的风险-获益比。目前国内外MSCs临床研究中受试者耐受性总体较好,与潜在风险更高的药物相比,MSCs临床研究的受试对象可能更加广泛。但另一方面,GvHD是一类临床表现和治疗转归异质性较高的综合征,纳入异质性较高的人群时,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结果的评价。因此,申办方开展MSCs防治GvHD的临床试验时,须平衡目标人群的代表性(尽量让更多GvHD患者参与临床研究)与试验结果的评价(尽量减少GvHD患者的异质性)。在预防性研究中,因为GvHD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与移植类型、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不相合程度、移植前共存疾病、GvHD预防方案以及性别和年龄等因素有关,所以临床试验中选择风险因素相似的受试者,可能更容易评估MSCs的预防效果,但可能增加临床试验的入组难度;反之,当受试者的异质性较大时,在临床试验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受试者Allo-HSCT后GvHD发生率和严重性存在差异,可能显著增加MSCs预防效果的评估复杂性。在治疗性研究中,需要接受系统性治疗的患者通常病情严重或预后不良,糖皮质激素是中重度aGvHD和cGvHD的一线标准治疗,激素治疗失败患者的二线治疗目前尚无公认的标准方案,近年来JAK1/2抑制剂等靶向治疗以及针对细胞因子受体的单克隆抗体等免疫治疗药物显著提高了二线治疗的缓解率。临床试验中选择接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受试者,且选择合理的二线治疗作为对照可能更符合临床实际。MSCs开展临床研究时,需考虑患者在不同治疗阶段的临床需求,以及伴随治疗和疾病进程对观察MSCs治疗效果的影响。例如,在aGvHD研究中,患者的受累器官和临床表现各异,不同器官受累的患者对MSCs的治疗反应可能存在差异[6],临床研发过程中可能需要观察不同器官受累患者的治疗反应,以评估是否需要优化目标治疗人群。在cGvHD研究中,患者及早控制疾病活动,更容易观察到临床症状和预后的改善,对于经过充分二线治疗仍无法控制疾病进展的重度cGvHD患者,临床表现以与受累组织器官不可逆的病理损害为主,即使MSCs的治疗干预可以限制疾病活动,可能也较难观察到患者临床症状的改善,临床获益可能以控制疾病进展为主。因此,如果临床试验受试者治疗阶段的差异过大,可能不利于确定临床试验的观察目标,或稀释MSCs治疗可能的临床获益。(三)试验设计患者Allo-HSCT后GvHD的发生风险、临床表现及预防和治疗方案等差异较大,为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试验设计可能需要尽量全面地考虑上述因素,设置合理的对照方式,避免受试者筛选偏倚或者研究期间预防或治疗选择偏倚导致MSCs治疗效果的高估或低估,确保试验结果的可解读性。为了预防Allo-HSCT后出现aGvHD,受试者需要接受以CNI+抗代谢药(甲氨蝶呤或吗替麦考酚酯)为基础的药物预防方案。在预防性临床研究中,如果受试者移植类型、免疫相合程度、预处理方案等危险程度类似,药物预防方案的差异较小,可能有助于研究结果的评估。同时,当纳入的受试者规模较大时,根据受试者风险因素分级进行分层分析,也有助于观察MSCs的预防效果。MSCs开展治疗性临床研究时,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会联合使用激素或其他二线药物,申办方在设计关键性临床试验时,对照药物或联合治疗药物的选择,可能需要参考国内外临床进展和诊疗指南的推荐更新。通过合理的对照设置,不仅有利于评估联合用药是否增加受试者的安全风险,而且有利于评估MSCs在联合用药中的有效性。尽管国内二线治疗尚无公认的标准方案,近年来的临床进展显示,二线治疗药物的选择可能影响MSCs临床疗效的评估,例如,JAK1/2抑制剂在急性和慢性GvHD患者中均显示了明显优于其它二线治疗药物的临床获益[7,8],目前我国已批准JAK1/2抑制剂用于治疗糖皮质激素或其他系统治疗应答不充分的12岁及以上aGvHD患者,MSCs在该人群中开展临床研究时,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对照设计和研究假设,观察MSCs相对于现有最佳治疗的临床优势。在MSCs开展防治GvHD的临床研究时,部分疗效指标例如cGvHD的器官功能状态评估等受研究者经验、患者主观感受等因素影响较大,因此,临床研究中设计合理的盲法,保持评估者对试验信息的盲态,可能有助于降低试验结果的偏倚。(四)研究终点1.安全性终点尽管MSCs在很多临床研究中显示了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9],但不同来源、给药方式、给药剂量和频率下的安全性风险仍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进行深入分析。MSCs可能的治疗风险一方面来源于MSCs在体内增殖、分布、代谢或生物学活性直接相关的不良反应,另一方面来源于免疫抑制可能导致的细菌感染、病毒再激活(如巨细胞病毒、Epstein-Barr病毒等)、移植后淋巴增殖性疾病(PTLD)以及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2.有效性终点预防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观察GvHD的发生率和严重性,还可能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随访,观察总生存、植活率、复发率和非复发死亡率等,以准确评估MSCs对受试者预后的影响。GvHD的治疗效果评估主要通过比较各个靶器官和整体分级与基线初始情况获得,典型结局包括完全缓解(complete response,CR)、部分缓解(PR)、治疗无反应(NR)和进展(PD)等,采用国内外诊疗指南中形成共识的分级标准,如aGvHD的西奈山aGvHD国际联盟(MAGIC)标准[10]和cGvHD的NIH共识(2014)[11],有助于统一临床试验中各中心对受试者疗效的评估。同时,疗效的持续情况如缓解持续时间、无失败生存期、总生存期等以及合并用药的变化情况通常也是临床疗效评估的重要内容。MSCs在体内可以持续存活,作用特点与其他治疗药物存在差异,临床研究中可能需要确定主要终点的常规观察时间(如aGvHD中第28天的总体缓解[12])是否适用于MSCs。在探索性临床研究中观察不同时间点的临床缓解情况,评估各时间点对移植相关死亡等长期生存获益的预测能力,有助于确定主要疗效终点的最佳评估时间,优化确证性临床试验的设计。此外,GvHD受试者可能同时存在活跃的炎症反应和不可逆性病理改变(如瘢痕形成、纤维化和干燥综合征等),不可逆损伤的存在可能干扰或掩盖研究药物的临床获益,临床研究纳入复合终点指标,如反映GvHD活跃程度的疗效终点(如激素的减量)或器官特异性的缓解指标等,可能有助于充分评估MSCs的临床获益。3.探索性终点由于GvHD的二线治疗药物多样以及疾病异质性,MSCs临床研究中探索MSCs治疗应答者和无应答者的生物标志物,对于预测特定患者的临床预后非常重要。尽管目前尚未确定可靠的单个或组合的生物标志物,鼓励申办方在MSCs临床研究中探索与临床应答相关的生物标志物,或参考国内外临床研究验证相关标志物的临床可靠性,如近年有临床研究将血浆高水平肿瘤抑制素2(ST2)、再生胰岛衍生蛋白3α(REG3α)和肿瘤坏死因子受体1(TNFR1)等生物标志物组合应用于急性GvHD的鉴别诊断和预后判断[13]。通常认为MSCs的作用机制包括免疫调节作用和基于微环境的旁分泌效应等,但具体机制以及反映不同来源或批次MSCs生物学活性的关键指标仍有待阐明,申办方在临床研究中可能需要监测受试者的适应性和先天免疫功能,结合MSCs的体外生物学活性测定结果,评估不同批次MSCs生物学活性的差异以及对GvHD相关细胞或体液免疫功能的影响,以优化治疗时机、治疗方法和人群等。(五)受试者随访GvHD的治疗和控制是一个长期过程,尤其是对于cGvHD患者,受试者经常在治疗期结束后出院在当地接受治疗和评估,由于GvHD的异质性和治疗多样性,受试者的规范随访和管理对于保证GvHD临床试验的质量尤其重要。GvHD临床随访中需要采集的数据非常多样,包括各受累器官的临床表现、合并用药的类型和剂量变化、不良事件情况、复发和无复发生存等临床转归以及患者报告的生活质量评估等,申办方可能需要对研究者和受试者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沟通,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减少方案偏离。建议采用标准化量表,根据研究目标制定标准化的病例报告表,尽可能采用国内外已形成共识的方法和标准,收集用于临床试验结果评估的随访数据,避免不同研究者评估能力的差异影响临床试验的数据质量。同时,设置合理的随访间隔进行数据收集,评估过于频繁可能不足以观察到受试者疾病状态的变化,并且增加随访的困难程度,而间隔过长的随访可能会遗漏间隔期内受试者治疗和疾病状态的变化,难以反映试验组与对照组间的疗效差异。三、与监管机构的沟通GvHD的预防和治疗存在多样性,不同适用人群和治疗目标的方案差异较大,而且近年来临床研究的进展较为迅速。因此,监管机构对MSCs开展防治GvHD临床试验的研究建议,可能会随着国内外临床研究进展及时更新,申办方可以就临床试验中的关键问题与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以提高相关产品的研究和申报效率,尽快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参考文献[1]Jagasia M H,Greinix HT,Arora M,et al.NationalInstitutes of Health ConsensusDevelopment Projecton CriteriaforClinicalTrialsinChronicGraft-versus-Host Disease:I.The 2014Diagnosisand Staging WorkingGroupreport.BiolBloodMarrowTransplant,2015,21(3):389-401.e381.[2]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造血干细胞应用学组,中国抗癌协会血液病转化委员会.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cGvHD)诊断与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1年版).中华血液学杂志,2021,42(4):265-275.[3]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干细胞应用学组.中国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专家共识(Ⅲ)——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2020年版).中华血液学杂志,2020,41(7):529-536.[4]Krampera M,Le Blanc K.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Putative microenvironmental modulators become celltherapy.CellStemCell,2021,28(10):1708-1725.[5]SolimanH,TheretM,ScottW,etal.Multipotentstromalcells:Onename,multipleidentities.CellStemCell,2021,28(10):1690-1707.[6]GalleuA,Milojkovic D,DeplanoS,etal.Mesenchymalstromalcellsforacute graft-versus-host disease:responseat1weekpredictsprobabilityofsurvival.BrJHaematol,2019,185(1):89-92.[7]ZeiserR,von BubnoffN,Butler J,et al.Ruxolitinib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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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tHaematol,(1)21-29《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移植物抗宿主病(graft-versus-hostdisease,GvHD)是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并发症和非复发性死亡的主要原因,防治GvHD对保证移植成功及移植后长期生存有重要意义。间充质干细胞治疗GvHD的临床试验进展较为迅速。目前国内外无相关的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为提供关于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的建议,提高相关产品的研究和申报效率,尽快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生物制品临床部起草了本指导原则。二、起草过程起草人员梳理了国内外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的临床研究、诊疗指南等,完成了初稿,经中心内部征求意见、技委会讨论,形成了指导原则对外征求意见版。三、起草思路本指导原则并非直接借鉴国外已发布的指导原则,主要围绕临床试验的考虑及建议进行阐述,申办者可以依据研发目的在开展间充质干细胞防治移植物抗宿主病临床试验时参考。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主要分为3个部分,分别为概述、临床试验考虑、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本指导原则主要提出临床试验应重点考虑的因素,更多细节申办者可以及时与监管机构沟通。适用于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研发,其他临床研究也可参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含修订件、补充颁布件、修订颁布件)序号批件号名称企业份数12023B057复方水杨酸搽剂各相关企业1份2XGB2023-008鞣酸蛋白散各相关企业1份3XGB2023-009鞣酸蛋白片各相关企业1份4ZGB2023-5麝香止痛贴膏各相关企业1份5ZGB2023-10菊花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6ZGB2023-25海马万应膏各相关企业1份7ZGB2023-27化浊轻身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8ZGB2023-71布渣叶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9ZGB2023-72五味子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0ZGB2023-73醋五味子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1ZGB2023-74南五味子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2ZGB2023-75醋南五味子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3ZGB2023-76龙脷叶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4ZGB2023-77大蓟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5ZGB2023-78姜黄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6ZGB2023-79筋骨草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7ZGB2023-80酒白芍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8ZGB2023-81酒续断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19ZGB2023-82龙胆(坚龙胆)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20ZGB2023-83玫瑰花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21ZGB2023-84青蒿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22ZGB2023-85山银花(灰毡毛忍冬)各相关企业1份23ZGB2023-86石韦(有柄石韦)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24ZGB2023-87熟大黄(掌叶大黄)配方颗粒各相关企业1份附件: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2023-0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现就《福建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目的和意义原《福建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食药监药生〔2014〕108号)2014年制定实施,并已于2021年3月25日废止。事实上,自2018年国家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取消市、县两级药品生产监管职能后,我省实施区域性监管模式,与以往监管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原有制度未能与监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无法有效发挥福建区域性监管的优势;其次自2019年新《药品管理法》颁发实施以来,我国取消药品GMP认证,并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监管对象主体以及法律法规体系也发生重大改变,原有制度也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省局重新起草了《福建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贯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在起草过程中,注重借鉴省内外先进监管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使《办法》更好满足我省药品生产监管需求。二、起草过程2023年2月,根据局领导指示启动起草工作。省局药品生产处多次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省药检院、省审评中心、省核查中心部分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讨,形成《办法》的初稿。3月上旬,广泛征求相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等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25条,经论证,采纳14条,未采纳11条,未采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上位法要求已进行明确,无须再进一步释义。后又多次前往省内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研讨,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2日至27日,在省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15条,最终采纳11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的原因主要是与上位法或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5月在省局召集福州辖区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深入研讨交流,进一步补充完善。7月4日在省局再次组织相关处室、相关事业单位部分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讨,达成共识后形成法制送审稿。后又根据7月下旬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再次完善。经省局政策法规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修改完善,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三、《办法》中所指药品生产单位有哪些?《办法》附则第48条对“药品生产单位”涵盖范围进行了明确。药品生产单位包括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等。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要求?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明确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含配制)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共九章四十九条五个附件,分别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检验管理、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管理、停产复产管理、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管理、行政处理、监管责任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重申监管要求。《办法》正文中“省局”指的是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的是与药品生产监管相关处室。五、《办法》中规定可以委托检验的情形有哪些?报告的时限和要求?《办法》第三章明确了委托检验管理要求。明确以下四种情形可实施委托检验:(一)制剂产品的动物试验可委托检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除外);(二)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高价值或大型检验仪器设备,相应的检验项目可进行委托检验;(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制剂企业购入的原药材(含中药饮片)涉及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检验;(四)因缺少剧毒品、易爆品等管控试剂确实无法自行开展的、检验仪器故障需要临时委托检验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企业书面报告省局,经省局风险评估确认的,可以委托检验。最后一种情形是专门针对特殊时期(如防疫期间)企业生产政府急需药品而提出,体现省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委托方在委托项目首次签订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稽查办报告,同时抄送省局。六、《办法》中对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办法》第四章明确我省实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年度述职和考核制度,强化对企业关键人员的监督管理。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辖区稽查办书面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稽查办对照《福建省药品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细则》(《办法》附件3),考核总分为100分,结合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抽查工作,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于3月31日前完成该年度考核。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年度考核未达70分的,由辖区稽查办对其进行告诫;年度考核未达60分的,由辖区稽查办进行约谈,责成其所在企业进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上岗再培训和考核;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未达60分的,辖区稽查办应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并函告省局,必要时,由省局对其所在企业开展有因检查。七、《办法》中规定停产报告的情形有哪些?报告的时限和要求?《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停产报告的三种情形,包括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下同)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的,一般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连续停产超过一年的三种情形。药品生产单位长期停产的,应当在规定期限5日前向省局和所在辖区稽查办报告。长期停产拟恢复生产的,应当在完成准备工作后,提出恢复生产报告。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和稽查办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八、《办法》中规定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报告的情形有哪些?报告的时限和要求?《办法》第六章规定了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报告的六种情形:(一)新增、更换空调净化系统;(二)新增、更换工艺气体系统等;(三)新增、更换制药用水系统;(四)新建、改建、扩建质量控制实验室;(五)新建、改建、扩建仓库等;(六)其他情形。同时《办法》明确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管理是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的补充,药品生产企业是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变更控制体系,相关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实施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稽查办报告,同时抄送省局,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载明。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综合判定的检查结论有哪些,针对不同检查结论分别采取哪些措施?《办法》第七章明确了检查后依据检查结果需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评估检查所发现的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风险,将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三种情形。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评估企业缺陷完成整改情况,根据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可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政策依据和目的是什么?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取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提出具体要求。为厘清药品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明确企业申报流程,省局起草制定《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二、《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工作程序》共5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GMP符合性检查及其各个分类的定义,列出各类别的申请情形,适用于福建省内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发起、检查和结果处理。二是厘清部门职能分工。对省局药品生产处、稽查办及省核查中心的职能进行梳理,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省核查中心负责《工作程序》中各种GMP符合性检查的具体实施。三是规范检查工作程序。明确各类别检查的情形、检查程序、检查方式、检查时限、结果认定、缺陷整改要求及结果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四是指出简化程序情形。明确豁免、优先及优化检查的情形,并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对申请人无法确定是否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向省局申请沟通交流。三、《工作程序》中对GMP符合性检查如何分类?《工作程序》第二条对GMP符合性检查及其分类进行定义,明确GM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的检查,包括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和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四、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有哪些情形?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的检查,分为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和上市后GMP符合性检查,并分别列出具体申请情形,涉及药品注册、生产许可、场地变更、恢复生产及药品出口等方面,有助于指导企业判定是否需要提出GMP符合性检查申请。五、企业如何提出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工作程序》所附的材料要求,向省局药品生产处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药品生产处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申请资料转省核查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六、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包括哪些情形?《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列出了需要开展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情形,涵盖《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开展、药品抽样不合格、日常监管存在较大问题、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等情况。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湛江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9日湛江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按照《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366号)和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聚焦重点、补齐短板、完善创新生态,努力实现产业链整合、价值链提升,实现医疗器械创新发展。(二)发展目标。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强化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持续壮大产业规模,增强集聚效应,提升创新能力,完善产业链条,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构建以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医疗器械创新生态,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骨干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市医疗器械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二、重点任务(一)加大医疗器械创新支持力度。1.推动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医疗器械技术创新体系。通过推动高校院所与骨干企业联动,超前布局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大力提升高端医疗器械源头创新能力,聚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双链融合,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搭建医学成果转化平台,在学科、人才、项目、转化等方面借助平台发力,推动医学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与转化机构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具有显著应用前景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推动优秀医疗器械科技成果与我市产业需求有效对接,加速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对企业在我市签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企业(技术转移输入方)相应补助;鼓励驻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经我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相应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解决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等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搭建研发与应用推广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创新,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开展品牌创建和驰名商标保护认定,支持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鼓励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市科技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培育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相应补助;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大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对制造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新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加强对医疗器械行业智能制造水平的研究和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6.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引导中小型医疗器械企业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专注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医疗器械细分领域“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纳入优先审评审批服务范围。推动设立专精特新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在项目审批、能源供应、获得信贷、便捷纳税、货物通关、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实施“特事特办”“慢事快办”等特殊工作机制。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湛江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医疗器械企业倾斜支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医疗器械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为我市在库的医疗器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提供信用及抵押贷款融资增信。〔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8.给予园区用地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医疗器械专业产业园区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专项用地供给。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医疗器械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提供差别化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9.促进出口稳健发展。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贷政策,支持医疗器械产品对外出口。鼓励通过线上展销等营销新业态加快推广,健全与新业态营销健康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医疗器械展会和学术会议。〔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湛江海关、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市税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持续壮大医疗器械产业规模。10.加快引进医疗器械重点产业项目。以产业招商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积极对接国内国际医疗器械知名企业,加快项目承接,着力引进生物医用材料、植(介)入器械、基因检测、超声医疗、数字医用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用内窥镜等高端重点医疗器械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站式”服务,吸引优质医疗器械企业落户湛江。〔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1.增强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进一步完善东海岛工业园区、湛江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海东园区、奋勇高新区、霞山区华港工业园区、霞山区临港工业园区、麻章经济技术开发区、廉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的水、电、气、路及环保、信息综合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入一批实力雄厚、带动性强的医疗器械企业,做好用地保障,降低场地使用成本,促进优势资源要素集聚,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形成有效配套,提升医疗器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医疗器械人才引进和培养。12.大力引进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企业等引进医疗器械领域高层次人才,放宽就业、创业条件,落实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金融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湛创新创业。聚焦湛江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紧缺人才目录,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提升产学研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推动医学与工程学交叉融合,向产业输送技术人才;深化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或教学实训基地,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市教育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医疗器械营商环境。14.全面改善提升政务服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行项目审批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和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与省药监局对接,提高服务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能力,为企业开展技术评审和注册许可工作提供政策指引,精准高效解决企业的堵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5.实施重点项目前置服务。对于重点项目,实施前置服务,靠前指导,强化对申请主体的咨询服务,协助申请人与省药监局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对接,“一对一”提供研发、检验检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全过程服务,延伸服务触角,实现精准帮扶,减少审批时限,推动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6.构建多层次检验检测体系。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注册自检实验室,提升自检能力;构建互为补充、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加快推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湛江实验室能力建设,重点提升生物材料检验检测能力,强化其公益属性、技术权威属性、技术服务属性,加快提升检验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17.规范行业秩序。持续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对诚信守法企业尽可能做到“无事不扰”,深化行业自律。加强市县在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和监测评价等方面的联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形成更加有利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生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医疗器械高水平安全。建立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我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局性工作,加强战略谋划和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产业发展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二)加大政策扶持。落实落细助企惠企政策,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以市为主、县(市、区)联动的资金支持机制,落实好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保障医疗器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市场推广及市场准入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地。(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根据职能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全面落实重点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综合配套政策、方案,推动形成系统完备、市县联动的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政策落地,确保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四、附则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方案中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或者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延伸阅读:《湛江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