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2023年自治区药监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备案和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备案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或经持有人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沟通交流确认的,属于备案类的注册事项变更。第三条 自治区局鼓励持有人提出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沟通交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第五条自治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许可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以下简称检查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实施许可检查、注册核查以及抽样等工作。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药检院)负责组织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药品检验工作。第二章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第六条 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等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按照批准文号(原料药为登记号)进行备案申报,并按国家药监局相应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一品种同期发生的多个备案类变更事项可合并申报。第七条 自治区局行政受理部门对持有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接收持有人备案资料,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不予签收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自治区局自备案资料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并说明理由。持有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第九条 备案事项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的,检查中心自备案资料签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报告及综合审查意见上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技术审查发现需要持有人补正资料的,检查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持有人应在15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检查中心终止审查,出具建议取消备案的审查意见。第十条 自治区局自收到检查中心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备案通过或取消备案的决定。第三章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药品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药品生产场地。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是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线的新建、改建、扩建。第十二条 持有人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涉及药品开展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关联变更管理类别和情形;生物制品变更生产场地的还应确定生产场地变更的管理类别。同一药品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处方、工艺应保持一致,并执行同一质量标准。第十三条 不涉及重大变更的生产场地变更,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自治区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同步提交相关注册变更研究资料。关联或同时发生的备案类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应与生产场地变更申请一并向自治区局申报;关联或同时发生的审批类变更,应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申报补充申请。第十四条 检查中心组织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现场检查和注册变更相关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应在受理后60日内完成并出具审评意见和技术审评报告。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并联开展,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和注册现场核查可合并实施。自治区局在收到技术审评、注册现场核查、GMP符合性检查等意见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决定。同一剂型多个品种仅涉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检查中心按照上述程序开展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技术审评,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品种开展场地变更检查及GMP符合性检查,生物制品和原料药除外。第十五条 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变更后,持有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申请,自治区局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同时,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一并发生中等及以上变更的,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应注明:“该药品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变更,获得批准或备案完成后方可生产上市”。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场地关联变更的研究资料已与生产场地变更研究资料一并完成审核且符合要求的,持有人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提出关联变更事项的备案申请。自治区局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予公示,不再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对于无菌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吸入制剂、植入制剂、缓控释制剂等特殊复杂剂型品种、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取得注册批件不满一年的品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含视同通过)或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品种和新建生产线的首个生产品种,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应当抽取3批样品送药检院进行检验,其他类药品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第十八条 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验证原则上应在申请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前完成。因市政规划调整、企业整体搬迁等原因导致未能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的品种,确需更新生产场地信息的,持有人可向自治区局申请容缺变更,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经自治区局研究同意后,对药品注册信息予以更新,并注明“该药品未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不得生产上市”等内容;生产上市前需按照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经批准后方可上市。第四章 变更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持有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应当对备案信息已公示、尚处于备案资料审查阶段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对已实施但经审查取消的备案事项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自治区局对有关问题进行研判,并视情形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条 自治区局依据风险管理原则按药品生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履行变更管理责任。发现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存在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未按规定开展变更研究验证等情形的,应督促持有人和生产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改正。发现药品上市后变更未按规定批准、备案或报告的,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变更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变更后的信息由登记人及时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药品检验应在40日内完成,药品检验同时需要药品标准复核的,应在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持有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备案、审查工作时限。第二十三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变更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或者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指导,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修订了《单纯疱疹病毒(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单纯疱疹病毒(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抗体及G型免疫球蛋白抗体亲合力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1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省药监局根据2024年度工作部署安排,按照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要求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近两年没有检查的12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检查(见附件)。省药监局将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对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有关条件和能力组织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特此通告。附件:四川省202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名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日附件四川省202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名单序号备案号机构名称地点1械临机构备201800002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成都2械临机构备201800057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内江3械临机构备201800660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4械临机构备201800102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成都5械临机构备201800111资阳市人民医院资阳6械临机构备201800157德阳市人民医院德阳7械临机构备202000061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8械临机构备201800552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9械临机构备201800564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成都10械临机构备201800310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自贡11械临机构备201800093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攀枝花12械临机构备202000063攀钢集团总医院攀枝花(成都地区5家,攀枝花2家,内江、资阳、德阳、绵阳、自贡各1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提高申报资料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以下简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分类目录》)、《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填报指南》等相关要求,依托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申报要求。一、分类界定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进入“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页面(http://app.nifdc.org.cn/biaogzx/login.do?formAction=login&systemType=2)进行网络注册,注册后填写《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表》,并上传其他申请材料。(二)纸质文件寄送申请人应将在线打印的《分类界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应与网络上传的资料完全相同)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并将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或现场方式提交至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器械审查中心)。(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电话:010-55527147)。具体需提交资料如下:1.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登记表。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未经工商局注册,应提供《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其他证明性文件,并由拟定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签字并注明日期。2.产品照片和/或产品结构图。3.拟上市产品技术要求,应依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4.拟上市产品说明书,应依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5.属于新产品的相关资料(如有),应当包括:(1)与已上市产品、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文件中相关产品的分析及对比,并说明符合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产品的判定原则;(2)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3)产品的创新内容;(4)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材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7.其他与产品分类界定有关的材料。8.申报资料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申请材料要求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4.申请材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5.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三、工作时限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接收、寄送期限)内完成类别确认工作,需要补充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市器械审查中心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网上办理接收申请材料。市器械审查中心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查标准需要修改的,提出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并交予申请人,双方签字、注明日期(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对于修改补充材料后符合审查标准的,审查完毕后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填写《分类界定审批表》,将相关技术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器械注册处)。市局器械注册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界定的审定工作。对分类界定审查可以确定产品类别的,直接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分类界定结果;对分类界定审查不能确定类别的,应确认预分类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寄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首次申报工作,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申报资料质量,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琼药监械〔2023〕66号),我局编制了《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首次申报资料要求及格式(试行)》,供申请人参考。特此通知。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首次申报资料要求及格式(试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乐城管理局,乐城医药监管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琼药监械〔2023〕66号),为进一步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首次申报工作,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申报资料质量,现将《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首次申报资料要求及格式(试行)》予以公布。特此通知。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首次申报资料要求及格式(试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博鳌乐城医药监管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3年12月29日印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指导和规范人纤维蛋白原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和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的临床试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于2022年发布了《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结合近一年的实施情况,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12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1茯神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茯神FushenPORIA CUM RADIX PINI本品为多孔菌科真菌茯苓Poria cocos(Schw.)Wolf带松根的干燥菌核。多在秋季采挖,除去泥沙,趁鲜削去外皮,选取中间或侧面抱松根的白色部分,切厚片,阴干。【性状】 本品为类方形或不规则形厚片,白色至淡棕色;大小不一,长、宽或直径各约3~8cm,厚约0.5~1.5cm;质坚实,较易折断,断面呈颗粒状,有的具裂隙,气微,味淡。中间或一侧包有或嵌以圆形松根切段,切面呈黄棕色,可见年轮纹理,微带松节油气,直径不超过1.5cm。【鉴别】 (1)本品粉末为灰白色。呈不规则颗粒状团块及分枝状团块,无色,遇水合氯醛液渐溶化。菌丝无色或淡棕色,细长,稍弯曲,有分枝,可见淡棕色不规则分泌块。(2)取本品粉末少量,加碘化钾碘试液1滴,显深红色。(3)取本品粉末0.5g,加乙酸乙酯5mL,密塞,超声提取10分钟,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0.5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茯苓对照药材0.5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乙酸乙酯-甲酸(20:5:0.5)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2%香草醛硫酸-乙醇(4:1)混合溶液,在105℃加热至斑点显示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主斑点。【检查】 水分 不得过16.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4.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酸不溶性灰分 不得过2.0%(《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 照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的热浸法规定,用稀乙醇作溶剂,不得少于2.5%。饮片【炮制】除去杂质。【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同药材。【性味与归经】 甘、淡,平。归心、脾经。【功能与主治】 宁心,安神,利水。用于心虚惊悸,健忘,失眠,惊痫,小便不利。【用法与用量】 6~15g。【贮藏】 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虫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为什么要制定《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2月,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省级药监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市药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发《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二、制定《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有哪些?(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号公告)(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6号公告)三、《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市药监局会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成立起草组,对监管监测机构、注册人、备案人、医疗机构等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并收集对细则细化完善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了《细则》初稿。经征求市药监局机关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各直属检查局意见,并座谈听取部分医疗机构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卫生健康委意见,拟联合行文。征求意见稿采取公开挂网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或建议。经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经市药监局2023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市卫生健康委会签后正式印发。四、《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细则》共七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职责与义务、不良反应报告、不良反应分析评价、不良反应调查、监督管理和附则。《细则》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为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和区县两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测部门的监测职责;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医疗机构的监测报告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分析评价、调查与风险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此外,《细则》在附则中,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判定标准;明确该实施细则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维护相对人权益,《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涉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一致,无超范围内容。五、《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有哪些?(一)《细则》充分结合我市行政区划特点、监管监测机构设置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实际,进一步细化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评价、调查处置的工作规范,优化工作流程,为构建完整、规范、高效的监测体系作出具体规定。(二)《细则》由市药监局与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细化了对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要求,建立完善药品监管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细则》将我市开展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建设的经验做法加以提炼,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职责义务以及基地的遴选、管理、再评估的部门和要求。政策原文: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推动落实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规章文件,辽宁省药监局对2021年印发的《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辽药监告〔2021〕10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辽药监告〔2021〕102号)自动废止。请辽宁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结合本企业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料药登记人参照执行。特此通告。附件:1.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2.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6日附件1-1.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资质合法1.1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1.1.1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1.1.2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1.1.3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2 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2.1 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符合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1.1 应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2.1.2 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2.2 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3合法合规组织生产3.1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等资源,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应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3.2 确保药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药品生产、检验相关记录及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不得编造记录和数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并在相应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3.3 确保药品工艺规程规定的处方、工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3.4 应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原料、辅料还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3.5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3合法合规组织生产3.6 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记录。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质量检验信息、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并与生产、检验实际相符,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必要时应可追溯生产该批药品使用的相关物料的购进、验收、取样、检验、放行等相关记录,以确认物料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3.7 应确保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持续更新说明书、标签,并按照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3.8 确需委托生产的,应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生产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3.9 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配合持有人评估共线生产可行性,与委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责任。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3.10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自检,监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相关法规符合性,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依法开展药品上市放行4.1 应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4.2 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上市放行。疫苗、血液制品等依法需要开展批签发的,上市放行前应取得批签发证明。4.3 符合标准、条件的,应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4.4 涉及委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委托生产放行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4.5 涉及受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双方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受托生产药品出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5规范药品经营5.1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开具销售凭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5.2 自行销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3 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4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且应当向省局报告。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5.5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6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6.1 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6.2 涉及委托销售药品的,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委托销售持有人应当向省局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6.3 涉及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应当向省局及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6.4 涉及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6.5 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接受持有人质量审核及监督,做好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过程管理。6.6 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6.7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委托协议、质量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7落实药品追溯要求7.1 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追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8报送年度报告8.1 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板形成年度报告,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9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管理9.1 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提高质量标准、完善处方工艺、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申请注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质量提升或者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9.2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9.3 应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应当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9.4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9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管理9.5 应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9.6 应考察所生产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9.7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向省局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召回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9.8 应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10规范药品广告10.1 药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10.2 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11保证药品储备和供应11.1 应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疫苗需求信息依法、合理安排生产,保障疫苗供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生产和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11.2 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停止疫苗生产的,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局报告。12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12.1 应制定本单位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12.2 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组织协调相关受托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配合,应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12.2.1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12.2.2 应承担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12.2.3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13诚实守信13.1 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14接受监督14.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4.2 接受监督抽样。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开展批签发相关工作的,应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14.3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要求进行缺陷整改。15持续合法合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5.1 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15.2 持续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15.3 应当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除履行上述主体责任外,尚需履行以下主体责任:1保证生物安全1.1 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证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用途合法、正当。菌毒株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加强普法宣传2.1 应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3加强关键人员管理3.1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3.2 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时将其任职和变更情况向省局报告。4规范疫苗配送4.1 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4.2 应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自行配送疫苗的应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确保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4.3 销售疫苗时,应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4.4 应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5全面开展异常反应监测处置5.1 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局。5.2 应承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6落实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6.1 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7科学开展信息公开7.1 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开疫苗产品信息、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批签发情况、召回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等信息。附件1-2.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依据法律或者规章,代表法人或者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当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承担管理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1 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尤其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承担管理责任。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人员,确保《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得到有效地分工、落实,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1.2 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1.3 应当定期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2健全组织机构与人员2.1 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的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2.2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互相兼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2.3 配备资质、能力符合药品上市放行及岗位职责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依据企业规模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应覆盖企业所有产品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2.4 配备或者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2.5 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技术、操作人员,明确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应涵盖《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内容,交叉的职责应明确主责部门或人员,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确保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2.6 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3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3.1 确保定期对物料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生产质量活动开展质量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药用要求,同时原料、辅料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3.2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3.3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确保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3全面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3.4 确保与药品质量相关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3.5 涉及委托生产药品的,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生产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3.6 涉及委受托生产的,组织起草、审核、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4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4.1 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如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5诚实守信5.1 确保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6接受监督6.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6.2 接受监督抽样。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开展批签发相关工作的,应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6.3 部署缺陷整改工作。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7.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1-3.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1 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涉及委受托生产的监督委受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情况。1.2 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如设施设备、物料、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组织评估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变更风险可控,并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审核确认。1.3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应对重大偏差处理报告进行审核批准。1.4 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保证每批物料均来源于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不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外在因素干扰。1.5 监督按期完成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对质量回顾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处置质量回顾分析识别的风险,审核和批准风险处置结果。1.6 组织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审核批准调查处置结果,以确保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7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及时向省局报告。1.8 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1.9 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重复性风险和新出现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2强化人员管理及培训2.1 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2.2 审核或批准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或计划。2.3 确保质量管理人员及所有其他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组织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2.4 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3监督厂房设施与设备维护3.1 监督厂房和设备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3.2 监督厂区卫生及生产检验操作区洁净度持续符合药品GMP要求。4监督物料产品管理4.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4监督物料产品管理4.2 确保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原料、辅料应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4.3 依据物料质量标准和考察研究结果,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组织开展异常情况的评估研究并进行审核。4.4 批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组织开展调查,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处置结果进行审核或批准,保证相关处理行为有记录可追溯。4.5 组织对市场退货产品进行评估处理。5持续开展确认与验证5.1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并监督各相关部门按照经过验证的方法、参数制定并严格执行规程。6规范文件管理6.1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并监督严格执行。6.2 审核和批准药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并监督执行。确保药品实际生产处方、工艺与工艺规程规定一致,符合国家核准的处方、工艺,相关工艺参数经过确认或验证,确保药品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家药品标准。6.3 审核和批准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6.4 组织各部门人员按照规范要求保存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各项记录,保证各项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以有效追溯。7严格质量控制7.1 确保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7.2 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批准稳定性考察方案,确保按方案开展,确保稳定性考察数据的可靠性。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报告,并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组织优化生产工艺、评估上市产品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8监督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8.1 涉及委托生产的,依据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8.2 审核、批准委托检验质量协议,评估受托单位检验能力,批准委托检验。9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的质量审核9.1 组织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组织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9.2 组织对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9.3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组织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9.4 组织对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10自检10.1 批准自检计划并组织各部门按期完成,对自检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改进结果进行审核。11诚实守信11.1 确保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12接受监督12.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2.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开展批签发相关工作的,应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12.3 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意见。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1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1-4.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质量受权人主体责任清单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受权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的质量受权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负责药品放行1.1 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上市放行的标准、条件,经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放行。1.2 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1.3 在药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1.4 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4.1 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GMP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1.4.1.1 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1.4.1.2 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有关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结果符合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1.4.1.3 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确认,并签名;1.4.1.4 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药品放行前重大、中等变更已得到批准或备案;1.4.1.5 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1.4.1.6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1.4.2 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1.4.3 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1.4.4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证明。1.5 对重大偏差、变更、外部审计缺陷等可能影响批产品质量的,主导提出相关批次产品是否放行意见。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1.6 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具备独立履行其职责的能力。1.7 转授权期间,仍须承担相应责任。2参与体系建设2.1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2.2 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2.3 应了解偏差、自检、外部审计等发现缺陷或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偏差、超标、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得到调查、处理。2.4 应了解药品召回信息,参与召回产品质量评估。2.5 应掌握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调查信息。2.6 负责与省局沟通;应与省局保持密切交流与沟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1-5.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生产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产负责人需具备以下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的生产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1 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涉及委受托生产的监督委受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情况。1.2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及时向省局报告。1.3 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2强化人员管理及培训2.1 审核或批准药品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或计划 。组织设计药品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进入洁净区人员更衣程序、岗位操作规程、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高风险操作区生产安全等内容,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2.2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3厂房设施与设备维护3.1 结合药品生产工艺、质量要求提出生产区设计、布局、建造、改造、维护需求,参与生产区、仓储区设计论证。3.2 结合药品生产工艺、质量要求提出相关生产设备、容器具设计、选型、安装、清洁、改造和维护需求,组织生产相关人员参与设备验收、安装等相关工作。3.3 结合产品特性、生产工艺、预定用途、防护措施等情况,组织评估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组织起草共线生产评估报告。3.4 组织制定厂房和设备使用、清洁、消毒或灭菌规程,生产区域仪表校准、维修维护保养计划、规程,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执行规程要求,确保厂房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3.5 监督厂区卫生及生产操作区洁净级别符合药品GMP要求。4严格管控物料与产品4.1 确保使用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物料生产药品,避免不合格物料或超有效期、复验期物料被使用。4.2 审核物料和产品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按照操作规程得到有序管控,并有记录。避免物料和产品在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过程中出现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问题。4.3 确保生产区内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暂存条件(温度、湿度、时间、光照等)经过必要的考察,避免因生产过程中存储不当影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4.4 确保特殊管理物料和产品在生产区内的安全。4严格管控物料与产品4.5 审核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记录,提出处理建议。4.6 结合产品特性及实际生产情况,经评估建立产品回收、返工及原料药重新加工相关规程,确保规程内容符合药品注册批准工艺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7 应当核对每批产品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评估药品生产相关的每批原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与成品总体物料平衡、收率,出现超出限度范围的偏差时,必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5确认与验证5.1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5.2 审核厂房、设施、设备确认,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变更验证等与药品生产相关的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根据确认或验证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监督生产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程。6规范文件管理6.1 策划、组织建立药品生产相关文件、记录,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6.2 审核和批准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6.3 确保依据国家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制定工艺规程,并与实际生产相符。6.4 确保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7药品生产管控7.1 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并与生产实际相符,以保证药品质量。7.2 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7.3 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均一;批次划分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要求,批号设置应唯一,并可追溯。7.4 全面掌握药品生产、包装过程,采取措施防止物料、产品发生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7.5 落实药品追溯制度要求。7.6 全面掌握药品生产管理情况,确保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8协助开展质量管理8.1 组织药品生产人员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质量管理工作。8.2 配合质量管理负责人监督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系统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8.3 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均得到报告、评估、审核、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8协助开展质量管理8.4 审核药品生产相关变更,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已按照规程进行管控,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变更已进行备案或审批后实施。8.5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指定熟悉药品生产,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现场审计。9监督委托生产9.1 依据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审计、管理职责。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10自检10.1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自检工作,并组织生产人员积极整改自检发现问题。11诚实守信11.1 确保药品生产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12接受监督12.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2.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12.3 依职责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建议。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1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2-1.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生产疫苗产品的持有人主体责任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中疫苗产品有关内容。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资质合法1.1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1.1.1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1.1.2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1.1.3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2 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2.1 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委托开展研究、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应与受托方签署委托协议和/或质量协议,持有人与受托方体系文件应紧密衔接,受托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共同构成覆盖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防止因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文件内容遗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委托工作全过程有效控制。应确保持有人、受托方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2.1.1 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委托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上市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2.1.2 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受托生产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等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2.2 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及委托质量协议执行状况。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3监督委托生产3.1 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满足委托生产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的条件、共线生产可行性及持续符合药品GMP的能力。3.2 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3.3 确保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准确的、符合法规要求的药品技术资料;委托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经委托双方审核批准,依据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规定,委托双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内容应紧密衔接,实现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3监督委托生产3.4 应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如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在持续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按照委托生产药品的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进行生产,达到药品预期用途。确保委托生产药品使用的药品标签、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3.5 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由委托双方审核批准,如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必要设施设备确认或验证后,开展产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工作,审核审批相关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持续工艺验证、相关变更验证方案和报告。3.6 确保经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已纳入受托生产企业的合格供应商目录。确保物料与产品留样、储存、运输安全并符合标准要求。3.7 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物料及产品检验方法确认,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及数据管理规范性。如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省局报告。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物料编码、批号管理是否可避免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同种物料发生混淆、差错。3.8 委托生产期间,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监督受托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3.9 委托双方加强物料与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如投诉、外部审计等)及上市后研究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对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3.10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3.11 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等)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品种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一致。3.12 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由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抽样检验。抽样批次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执行。3.13 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产品应当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3.14 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每年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3监督委托生产3.15 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每年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3.16 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向省局如实报告,并提交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应当每年向省局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4依法开展药品上市放行4.1 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4.2 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5规范药品经营5.1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开具销售凭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5.2 自行销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3 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4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且应当向省局报告。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5.5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6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6.1 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受托生产企业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及清洁方法处于验证状态,确认受托生产企业采取的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交叉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共线生产产品不得对受托生产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6.2 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6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6.3 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确保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6.4 涉及委托销售药品的,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委托销售持有人应当向省局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6.5 涉及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应当向省局及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6.6 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6.7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质量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7落实药品药品追溯7.1 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8报送年度报告8.1 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板形成年度报告,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9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管理9.1 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提高质量标准、完善处方工艺、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申请注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质量提升或者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9.2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9.3 应当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9.4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9.5 应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9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管理9.6 应考察所生产、经营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9.7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向省局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召回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9.8 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10规范药品广告10.1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10.2 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11保证药品储备和供应11.1 应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11.2 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12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12.1 应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12.2 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受托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配合,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13诚实守信13.1 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14接受监督14.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4.2 接受监督抽样。14.3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委托双方依据质量协议职责分工,分别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要求进行缺陷整改,持有人对涉及委托生产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缺陷整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涉及影响批产品质量的,提出批产品处理意见。15持续合法合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5.1 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15.2 持续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15.3 应当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件2-2.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依据法律或者规章,代表法人或者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当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1.1 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人员,确保《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得到有效地分工、落实,保证质量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建立质量保证体系。1.2 监督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1.3 应当定期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2健全组织机构与人员2.1 配备资质、能力符合药品质量管理及岗位职责要求的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2.2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互相兼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2.3 配备资质、能力符合药品上市放行及岗位职责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依据企业规模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应覆盖企业所有产品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2.4 配备或者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2.5 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明确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应涵盖《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内容,交叉的职责应明确主责部门或人员,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确保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3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3.1 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3.2 组织起草、审核、签订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3.3 确保对物料供应商的生产质量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药用要求,同时原料、辅料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3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3.4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3.6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确保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3.7 确保与药品质量相关其他外包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3.8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委托协议、质量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4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处置4.1 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如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受托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配合,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5诚实守信5.1 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6接受监督6.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6.2 接受监督抽样。6.3 部署缺陷整改工作。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7.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2-3.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1.1 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与相关受托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监督受托方履行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1.2 组织评估所有与委托生产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变更风险可控,审核和批准变更,并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审核确认。1.3 确保所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应对偏差处理报告进行审核批准。1.4 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保证每批物料均来源于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外在因素干扰。组织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并将合格供应商目录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纳入受托生产企业合格供应商目录。1.5 监督按期完成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审核和批准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受托生产企业处置质量回顾分析识别的风险,审核和批准风险处置结果。1.6 组织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审核批准调查处置结果,以确保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7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及时向省局报告。1.8 确保在产品上市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1.9 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重复性风险和新出现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保证体系。2强化人员管理及培训2.1 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2.2 审核或批准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培训方案或计划。2.3 确保质量管理人员及所有其他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组织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2.4 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3监督物料与产品3.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3监督物料与产品3.2 确保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原料、辅料应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3.3 确保物料按照规程要求进行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委托双方均应保留物料检验报告书和物料放行审核单。3.4 依据物料质量标准和考察研究结果,确定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异常情况的评估研究并进行审核。3.5 批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组织开展调查,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处置结果进行审核、批准,保证相关处理行为有记录可追溯。3.6 确保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中质量可控。3.7 组织对市场退货产品进行评估处理。4规范文件管理4.1 委托双方依职责对委托生产药品建立覆盖物料与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等全过程的GMP体系文件,用于实际生产全过程控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者职责不清、文件系统遗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全过程有效实施GMP。4.2 审核、批准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规程,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独立性。4.3 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并监督执行。确保委托生产产品实际生产处方、工艺与工艺规程一致,符合国家核准的处方、工艺,对工艺参数进行了确认或验证,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家药品标准。4.4 审核和批准委托生产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4.5 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4.6 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由委托双方审核批准,如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委托双方依职责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保证各项生产活动可以有效追溯。5持续开展确认与验证5.1 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时,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工艺、清洁验证。审核批准委托生产产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持续工艺验证、相关变更验证等方案、报告。6严格质量控制6.1 确保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成品应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成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6严格质量控制6.2 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物料、产品检验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应当派人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物料及产品检验方法确认,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及数据管理规范性。如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省局报告。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检验、放行的,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物料编码、批号管理是否可避免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同种物料发生混淆、差错。6.3 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方案,确保按方案开展,确保稳定性考察数据的可靠性。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报告,并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组织优化生产工艺、评估上市产品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6.4 委托双方加强物料与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如投诉、外部审计等)及上市后研究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对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7监督委托生产7.1 参加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察,评估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审核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组织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起草、审核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委托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药品委托生产需经省局审批。7.2 委托生产期间,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受托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7.3 依据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质量管理职责。8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的质量审核8.1 组织对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相关方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8.2 组织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组织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8.3 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8.4 组织对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8.5 持有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组织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8.6 组织对与药品质量相关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9自检9.1 批准自检计划并组织各部门按期完成,对自检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改进结果进行审核。10诚实守信10.1 确保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通过委托协议、现场监督、记录审核及定期对受托方质量体系审核等方式,监督受托方质量管理等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11接受监督11.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1.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11.3 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涉及产品质量管理缺陷整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意见。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12.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2-4.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受权人主体责任清单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受权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质量受权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负责药品上市放行1.1 应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药品的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质量标准及药品注册要求。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1.2 在药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1.3 产品的放行应当符合《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规定,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3.1 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确保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和质量标准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1.3.1.1 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1.3.1.2 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检验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3.1.3 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确认、签名;1.3.1.4 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的,已得到其批准或者备案;1.3.1.5 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1.3.1.6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1.3.1.7 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已完成出厂放行。1.3.2 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1.3.3 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1.3.4 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1.4 对重大偏差、变更、外部审计缺陷等可能影响批产品质量的,主导提出相关批次产品是否放行意见。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1.5 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具备独立履行其职责的能力。1负责药品上市放行1.6 转授权期间,仍须承担相应责任。2参与体系建设2.1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2.2 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2.3 应了解偏差、自检、外部审计等发现缺陷或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偏差、超标、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得到调查、处理。2.4 了解药品召回信息,参与召回产品质量评估。2.5 掌握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调查信息。2.6 负责与省局沟通;药品质量受权人应与药品监管部门保持密切交流与沟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2-5.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生产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产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生产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质量保证体系1.1 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加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信息沟通,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1.2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1.3 持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2强化人员管理及培训2.1 审核或批准本单位生产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协助受托生产企业对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评估受托生产企业人员培训效果。3评估厂房设施与设备3.1 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确保满足委托生产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3.2 审核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可行性评估报告。4严格管控物料与产品4.1 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和产品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保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避免物料和产品在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过程中出现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4.2 审核相关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暂存条件(温度、湿度、时间、光照等)符合内控标准要求,避免生产过程中因存储不当影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4.3 审核物料和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应符合规程要求。4.4 审核相关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记录,提出处理建议。4.5 掌握每批委托生产药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物料平衡、产品收率情况,出现超出限度范围的偏差时,必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审核每批物料购进、使用、库存、销毁情况,确保物料总体平衡。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回收、返工操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5确认与验证5.1 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审核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方案。6规范文件管理6.1 组织建立药品生产相关文件;委托双方共同审核或批准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6.2 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制定工艺规程,并与实际生产相符。6规范文件管理6.2 确保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7监督委托生产7.1 参加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察,评估确认受托方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审核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相关技术性条款,履行委托质量协议义务和责任。7.2 结合委托生产药品的关键工艺控制点、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点,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药品按照委托双方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处方、工艺。7.3 应掌握受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产品变更情况,及时评估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7.4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并与生产实际相符;批记录应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以保证药品质量。指定人员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7.5 审核委托生产药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的编制及管理规则应符合法规及双方审核、批准的规程要求。7.6 全面掌握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管理情况。8配合质量管理8.1 组织药品生产相关人员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质量管理工作。8.2 配合质量管理负责人监督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系统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8.3 确保委托生产过程中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均得到报告、评估、审核、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8.4 审核委托生产药品生产相关变更情况,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已按照规程处理完毕。8.5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指定具有药品生产经验的人员参与供应商现场审计。9自检9.1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自检工作,并组织生产人员积极整改自检发现问题。10诚实守信10.1 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生产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通过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现场监督、记录审核及定期对受托方质量体系审核等方式,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11接受监督11.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1.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11.3 依职责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建议。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12.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延伸阅读:《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的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