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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暨市顺堂大药房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案(诸市监处罚﹝2025﹞95号)

    主体名称诸暨市顺堂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5﹞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5-01-27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铁皮枫斗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带有上述标签内容的铁皮枫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1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顺堂大药房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3月中旬,当事人诸暨市顺堂大药房从市场上以400元/罐的价格购进2罐铁皮枫斗。该产品系食用农产品,外包装的标签上标注了“【功效】益胃生津,滋阴清热。用于热病津伤,口干烦渴,胃阴不足,食少干呕,病后虚热不退,阴虚火旺,骨蒸劳热,目暗不明,筋骨萎软。”、“【使用方法】6-12g,入复方宜先煎,单用久煎”、“【贮藏方法】置通风干燥处,防潮。”、“【有效期】”、“《铁皮枫斗》又称铁皮石斛,它是一种名贵的中药材,是多年生草本植物,茎丛生,圆柱形,高10-30厘米,粗3-8毫米,在民间,被益为[救命仙草]药界的大熊猫”的字样,故上述标签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在明知上述铁皮枫斗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购进当天开始,将上述铁皮枫斗放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的经营场所中,以500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4年6月6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将上述2罐铁皮枫斗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铁皮枫斗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进货凭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铁皮枫斗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带有上述标签内容的铁皮枫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浙江省
  • 诸暨市延和大药房销售假药案(诸市监处罚﹝2025﹞92号)

    主体名称诸暨市延和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5﹞92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5-01-27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属于销售假药之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的201克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白薇;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255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延和大药房销售假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杭州鑫业医药有限公司以0.136元/克的价格购进2001克产品批号:2230815,生产日期:2023/8/15的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薇,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20160167,在自己经营场所以0.17元/克的价格零售。2024年9月24号,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白薇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Z202400507R),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白薇被检验为不符合规定。具体为:根粗细不一,直径0.1-0.6cm,表面深棕色。切面皮部黄棕色,木部较皮部宽广,黄白色。质脆。气清香,味微甜。系伪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4年12月13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杭州鑫业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资料汇编,白薇销售清单,税务发票,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白薇供货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白薇销售记录,装斗记录,养护记录,处方,白薇的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购白薇是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以0.17元/克的价格分17次零售1500克,免费提供用于抽检300克;库存201克。上述假药计货值金额340.17元,违法所得255元。2024年12月13日,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库存的上述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属于销售假药之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的201克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白薇;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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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5年第03号)

    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生产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附件: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企业名称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备注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鲁20160275张美峰杨青山东省微山县新河街北首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2021年01月20日2026年01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东省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康谦(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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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飞行检查 / 化妆品 企业 天津市
  • 哈尔滨金钱草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道里市监处罚〔2025〕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金钱草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9HQ7PXA法定代表人孙桂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里市监处罚〔2025〕4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金钱草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024年5月期间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店铺经营药品网络销售,店铺名称为鲁思瀚博大药房旗舰店。目前,该网络店铺已下架关停。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店铺(鲁思瀚博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诺和锐 ”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规格为3ml:100IU笔芯/盒)和“诺和达 ”德谷胰岛素注射液(规格为3ml:300IU笔芯/盒)的两种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且在京东商城平台网络销售的药品未建立药品的验收和销售记录。从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销售上述两种药品销售数量共计为18盒,销售额共计2398元,违法所得2398元。根据当事人所述,该店2024年5月在京东平台的店铺已下架关停,目前查询找不到当时的销售标价。因上述药品没有标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我局通过在京东平台搜索销售同类药品的3家店铺,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诺和锐 ”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规格为3ml:100IU笔芯/盒)的货值金额为1428元(取3家店铺药品标价的平均单价计算价格为84元/盒,京东大药房销售单价为70元/盒,安泰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单价为92元/盒,润逸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单价为90元/盒)、“诺和达 ”德谷胰岛素注射液(规格为3ml:300IU笔芯/盒)货值金额为114.8元(取3家店铺药品标价的平均单价计算价格为114.8元/盒,京东大药房销售单价为85元/盒,安泰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单价为156.4元/盒,艾迪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单价为103元/盒),共计货值金额为154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道里区药械科转发通知的信息截图1张、《移交、协查、转办、交办单》(2024)第142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和委托书1份、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群力责字〔2024〕0626号)及送达回证1份、《询问通知书》(哈里市监群力询字〔2024〕0626号)及送达回证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哈里监市群力限提〔2024〕21号)及送达回证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京东平台店铺(鲁思瀚博大药房旗舰店)停业下架截图打印件1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及销售明细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违法事实; 4.情况说明1份、京东平台销售同类药品标价的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违法药品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98元;3、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398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27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焦作联盟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磁疗贴主动召回

    焦作联盟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其生产的一批次磁疗贴不符合规定,企业对该批次产品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2025年1月26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产品 山东省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5年第1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地监管部门对全省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抽检结果公告如下:  1.湖北林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穴位压力刺激贴,规格型号:8cmX13cm/A型,批号:20220601,不合格项目:药物成分。  2.陕西舒馫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中药熏蒸仪,规格型号:SX/XZ313A,批号:240105,不合格项目:缺水报警提示功能、指示灯和按钮。  3.陕西舒馫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中药熏蒸仪,规格型号:SX/XZ313AT3,批号:240220,不合格项目:缺水报警提示功能、指示灯和按钮、网电源连接器和设备电源输入插口。  4.厦门安氏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上臂式电子血压计,规格型号:AS-35D,批号:P2406022,不合格项目:最大袖带压、泄气、量程、分辨率、可重复性、压力传感器准确性。  5.莆田市金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臂式电子血压计,规格型号:BK-525,批号:BK525230210A,不合格项目: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  6.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外额温计,规格型号:KM-WD01,批号:210101,不合格项目:温度测试范围,红外额温计最大允许误差、分辨力。  对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程序移交企业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  2025年1月26日附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样品名称受检单位标示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产品编号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不合格项目备注1穴位压力刺激贴遂平县盛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北林源堂药业有限公司8cmX13cm/A型20220601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药物成分2中药熏蒸仪三门峡华为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为医药超市体育馆店陕西舒馫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SX/XZ313A240105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缺水报警提示功能、指示灯和按钮3中药熏蒸仪河南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灵宝旗舰店陕西舒馫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SX/XZ313T3240220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缺水报警提示功能、指示灯和按钮、网电源连接器和设备电源输入插口4上臂式电子血压计平顶山市正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厦门安氏兄弟科技有限公司AS-35DP2406022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最大袖带压、泄气、量程、分辨率、可重复性、压力传感器准确性5臂式电子血压计济源市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莆田市金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BK-525BK525230210A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6红外额温计河南慈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KM-WD01210101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温度测试范围,红外额温计最大允许误差、分辨力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医疗器械 产品 河南省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5〕J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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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南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4年第4期)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40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有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了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上述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已恢复生产、经营。特此通告。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6日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整改情况1广州润研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00110已完成2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714已完成3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29已完成4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0827已完成5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013已完成6广州市白云区优致化妆品厂粤妆20160736已完成7广州市如馨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61已完成8广州雅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598已完成9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40007已完成10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057已完成11汕头市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928已完成12汕头市嘉华日化有限公司粤妆20210379已完成13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090已完成14广东永佳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粤妆20210050已完成15广州航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71已完成16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245已完成17广州柏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36已完成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
  • 湖北宝仕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案(鄂药监咸宁药处罚〔2024〕1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咸宁药处罚〔2024〕1号湖北宝仕康药业有限公司邵智超91421200MA492TNA03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在《营业执照》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按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违反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罚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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