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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5部分)

    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5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旭顺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686363法人法定代表人阎利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药罚〔2022〕B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灵芝粉”处罚内容1.没收查封劣药“灵芝粉”701.7盒;2.没收违法所得34986.5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24日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云)药监药罚〔2022〕B1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云南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66期)

    企业名称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4月22日-2022年04月22日 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监督抽样检查内容依据《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抽样方案》对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广东康百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冷敷凝胶主动召回

    广东康百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报告,该公司对其生产的冷敷凝胶实施主动召回处理,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广东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喀什华仁医药有限公司、新疆万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有效期,未按规定提交换发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注销以上2家企业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见附件)。特此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日附件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序号12企业名称喀什华仁医药有限公司新疆万福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文宇张建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面积:276.0平方米)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长兴街15号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9号库(264.6平方米)许可证号新AA9980271新AA9970273有效期至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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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4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1〕42号当事人湖南威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17406413000法定代表人周海勇违法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行政处罚内容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柒拾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5月27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42号当事人:湖南威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817406413726住所(住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9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海勇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本局检查分局对当事人湖南威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在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生产原料药、改变原料药替米沙坦生产工艺等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本局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机构对药品进行了检验。执法人员对证据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深入核查,对案件开展了分析论证,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经查,当事人湖南威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一、在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原料二车间生产原料药厄贝沙坦和泮托拉唑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在新建成的原料二车间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况下,生产厄贝沙坦和泮托拉唑钠(成盐和精制工序)。二、原料药替米沙坦现行生产工艺与原始注册申报工艺不一致。发生了以下变更:溶剂“二甲基亚砜”变更为“二氯甲烷”,不再使用乙酸乙酯,粗品工序缩合反应试剂变更为“氢氧化钠”,去除叔丁醇钾制备过程,后处理不再使用无水硫酸镁,粗品工序缩合反应温度由“10℃~30℃”变更为“14℃~18℃”,粗品工序水解反应溶剂“二氯甲烷”变更为“正丁醇”,试剂“三氟乙酸”变更为“氢氧化钠”,粗品工序后处理溶剂由“纯化水”变更为“85%乙醇”,精制步骤干燥工序由“100℃~120℃干燥12±1小时”变更为“100℃~130℃,干燥30-40小时”等。根据国家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本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艺变更进行评审,确认该变更为中等变更。三、其他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物料管理不规范,替米沙坦粗品(批号A0120615)17袋存放在“沸腾干燥室”;物料储存室内的氢氧化钠、四丁基溴化铵、工业盐、4’-溴甲基-2-氰基联苯等4种物料的货位卡未标示相应的产品批号;生产设备未及时校准,原料一车间反应釜超过校准有效期;批生产记录不准确,参芪阿胶颗粒(批号11210501)批生产记录未填写投入尾料数量;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化学药品与中成药共线生产。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对在原料二车间生产的原料药进行抽检,抽检厄贝沙坦4批,泮托拉唑钠3批,另在成品仓库抽检替米沙坦片2批,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均为符合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主要管理人员情况。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原料二车间生产原料药厄贝沙坦和泮托拉唑钠,原料药替米沙坦的现行生产工艺与原始注册申报工艺不一致。3.《检查分局监督检查报告书》,证明当事人存在在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原料二车间生产原料药厄贝沙坦和泮托拉唑钠,原料药替米沙坦的现行生产工艺与原始注册申报工艺不一致,化学药品与中成药共线生产,物料管理不规范,批生产记录不准确等。4.原料药厄贝沙坦的《批生产记录》及《厄贝沙坦成品总账》,证明当事人在原料二车间生产原料药厄贝沙坦的基本情况。5.原料药泮托拉唑钠的《批生产记录》及《泮托拉唑钠成品总账》证明当事人在原料二车间生产原料药泮托拉唑钠的基本情况。6.替米沙坦的《新药证书》及《替米沙坦生产工艺》8号资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替米沙坦原料工艺变更情况说明》、A01210610批次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原料替米沙坦的工艺与原始注册申报工艺不一致,变更了生产工艺。7.《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编号:HN-20210037)和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新建的原料二车间后经审查符合生产原料药厄贝沙坦的条件。8.关于替米沙坦工艺变更《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编号:NO.20210003),证明当事人生产原料药替米沙坦的工艺变更为中等变更。国家药监局网站2021年11月9日公布的原料药工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号Y湘备2021102216),证明替米沙坦工艺变更2021年11月9日通过备案。9.《询问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10.《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抽样凭证各9份,证明调查过程中抽查检验的涉案药品检验合格。11.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省局《恢复生产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罚告〔2021〕4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湖南威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原料二车间生产原料药厄贝沙坦和泮托拉唑钠,原料药替米沙坦的现行生产工艺与原始注册申报工艺不一致,批生产记录不准确,化学药品与中成药共线生产,物料管理不规范等行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原料二车间经整改后已经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原料药替米沙坦工艺变更完成备案。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原料二车间经整改后已经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原料药替米沙坦也已完成相应变更备案,涉案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威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柒拾万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南省
  • 湖北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汉江罚〔2022〕1号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车前草、醋延胡索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龚文华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9004MA487T2Q43 主要违法事实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QJ2021Y0165),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1药5217),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车前草(批号2011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QJ2021Y0258),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1药5954),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醋延胡索(批号2009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总灰分项目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车前草、醋延胡索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1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江苏省2022/05/31公示 常州华森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次性使用直线切割吻合器及钉仓组件不合格,处以3.5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常州华森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743809M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胡仁民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7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常)械 行罚〔2021〕3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一次性使用直线切割吻合器及钉仓组件”(苏械注准:20162081201,规格型号:QHD-80-D,批号:QD80D210101,QD80D201202)经监督检验不合格,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5/31处罚有效期2022/11/30公示截止期2023/05/3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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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2022/05/31公示 江苏美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不合格,处以22.8万余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美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Q3P9L6K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周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常)械 行罚〔2022〕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号:苏械注准应急20202140121,型号规格:挂耳式175mm*95mm,批号:2020A0011)经监督检验不合格,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28375元)。罚款金额(万元)22.83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5/31处罚有效期2022/11/30公示截止期2023/05/3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江苏省
  • 东莞市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臂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主动召回

    东莞市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告,该公司对其生产的臂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实施主动召回处理,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广东省
  • 东莞市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子体温计主动召回

    东莞市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告,该公司对其生产的电子体温计实施主动召回处理,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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