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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2年10月)

    序号123监督检查企业名称安徽蓝天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信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检查结论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基本符合限期整改检查方式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组织单位第四分局第四分局第四分局检查时间2022.10.102022.10.112022.10.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关于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6号案件名称关于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MA1HL95B58法定代表人姓名保磊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经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926.16元),没收违法所得(981.54元)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6号当事人:上海伊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95B58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685号1幢1470室法定代表人:保磊2021年7月21日,本局在化妆品经营单位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报告编号:HC20210210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0003598,当事人为该化妆品的备案人(生产企业)。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生产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2196盒。2020年10月20日至12月30日,当事人发给代理商1435盒,库存761盒。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2月15日,因与部分代理商合作终止,上述批次化妆品被退回575盒。2022年1月19日至2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827盒。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化妆品30盒、赠送3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81.54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研发生产协议、送货单、仓库出入库台账、订单、出货单、合作终止申明、退货单、产品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经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有效期至:20230929、净含量:150ml)2163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3.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陆元壹角陆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5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4456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云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59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45444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长红村长湴工业二路44号之三楼投资人:杨云香2022年6月20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前往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的生产场所,对其生产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2022/06/12)进行了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2A06984,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A06984),并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2022/06/12)留样品6盒。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No:2022A06984),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对该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6盒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0月8日,我局收到省局线索:“2022年6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贮存化妆品和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我局遂并案处理。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化妆品和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新市当处字【2022】032号),给予警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生产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批号:20220609C01)留样6盒,当事人对该批产品的6盒留样品自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2日生产“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3475盒,批号:20220613C01,标注生产日期:2022/06/12,其中4盒用于检验,6盒作为留样。2022年6月20日被抽样检验3盒,单价2.3元/盒,抽样总价6.9元。于2022年6月27日销售3462盒,销售单价2.3元/盒,销售金额为7962.6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992.5元,违法所得为7969.5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乳化作业,该员工参与生产“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批号:20220609C01)产品300盒,产品规格:15gX5片,其中4盒用于检验,6盒作为留样,剩余290盒于2022年6月25日销售,单价2.3元/盒,金额共计667元。可认定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货值金额690元,违法所得66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2022A06984)、化妆品批生产记录、送货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案件交办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产品(批号:20220613C01)的违法所得7969.5元;二、处以罚款22,030.5元。(罚没款合计3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生产的“优碧丝胶原蛋白玻尿酸面膜+精华液”产品(批号:20220609C01)的违法所得667元;二、处以罚款16500元。(罚没款合计17167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636.5元;二、处以罚款38530.5元。(罚没款合计4716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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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蓝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蓝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117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黎昌榜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0号当事人:广州市蓝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英市监英红线移[2022]3号),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石榴桥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6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线索移送函中所述的“凯绚焦发还原水光酸(发膜)”、“KAIXUAN植萃舒润清爽洗发露”产品,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上述两款产品,现已没有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款产品备案凭证及相应销售单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经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上述两款产品均为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产品外包装标示厂名厂址等信息均为不真实内容。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分别购进凯绚焦发还原水光酸(发膜)35瓶,KAIXUAN植萃舒润清爽洗发露购12瓶,购进单价都是11元/瓶,销售价都是59.9元/瓶。截止至2022年5月2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没有库存了,货值金额共计2815.3元,销售金额共计2815.3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计2815.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等。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815.3元;二、处15000元罚款。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15000元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815.3元;三、处30000元罚款。(罚没款款32815.3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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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70649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绍祥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1号当事人: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毕市监协查[2022]31号),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专区)南座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协助调查函中美琦诗染发膏-闷青色(批号HL2112090501)、美琦诗染发膏-雾咖啡色(批号HL2112100601)产品,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上述两款产品。经查,上述两款产品成分分别含有2-甲基间苯二酚、苯二胺类、间苯二酚,但产品外包装上未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6 标签要求的3.6.1“凡化妆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应按相应要求标注”和产品特证批件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里的注意事项进行标注含2-甲基间苯二酚、苯二胺类、间苯二酚。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款产品数量分别为500盒,货值金额合计为1680元,已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680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6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发货清单等。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二、处15000元罚款。(罚没款168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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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擅自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7078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改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4号当事人名称: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1JK6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302厂法定代表人:王改霞2022年7月13日,我局根据省局交办不合格检验报告(SP2214659)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了使产品效果更好,于2021年6月29日擅自变更产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生产了“丫卉诗易洗染发膏(美兰朵染发膏)”(批号:ZY***********,证号:国妆特字G20161182)共976盒,并于2021年6月30日按照7元/盒的售价售出964盒,获销售收入6748元,自检损耗6盒,再取样6盒(其中自检消耗2盒,产品测试使用4盒),该批产品无留样记录,当事人生产上述染发膏的货值共计683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另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上述染发膏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染发膏的违法所得6748元,货值为683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国妆特字G20161182)、销售单及生产记录等。我局于2022年 10 月 27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一、不按配方生产染发膏行为是否可按《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进行处罚;二、其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举步维艰,请求酌情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点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且企业能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点意见,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另,当事人生产上述 “丫卉诗易洗染发膏(美兰朵染发膏)”(批号:ZY***********)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决定对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综上所述:(一)、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于十五天内改正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二、警告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二)、当事人擅自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748元;二、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6748元。综上,合并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于十五天内改正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二、警告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三、没收违法所得6748元;四、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674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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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各市、各单位2022年10月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

    2022年10月各市药械化安全性监测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各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份)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市级未评价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机构报告比例(%)1合肥市134228.717110613930.21255026.32淮北市26234.7038017540186075.83亳州市80626.9013885281.30290040.34宿州市99334.701353885.4095064.25蚌埠市7544209006870012401.66阜阳市49553.3034857140204039.27淮南市47630.7172762191.401530348滁州市75134.632764360.20127063.89六安市122133.509403310096029.210马鞍山市120526.30491611.9072076.411芜湖市158932.4120118000154027.312宣城市150736.7134716412.2156073.213铜陵市49135.40121439.1041010014池州市82539.600593.4022081.815安庆市52742.303973980.80270024.116黄山市2273702191133.5039909.817广德市140350927820.500-018宿松县13641.90030009044.4全省1374734.439706660542.122553036.62022年10月各药械化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药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1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29928.1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851.2淮北矿工总医院6202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25619.5天长市人民医院781.3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5403淮北市人民医院12041.7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450淮北市人民医院4104太和县人民医院11525.2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350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3305安庆市立医院11251.8太和县人民医院219.5淮南朝阳医院2706六安市人民医院11122.5马鞍山市人民医院2010铜陵市人民医院2307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955.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90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2308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907.8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190阜阳市人民医院2109池州市人民医院8931.5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190亳州市人民医院2001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8055铜陵市人民医院185.6宿州市立医院20011马鞍山市人民医院7940.5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110黄山市人民医院18012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7642.1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00铜陵市立医院17013亳州市人民医院671.5淮北市人民医院911.1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6014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5651.8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90六安市中医院13015阜阳市人民医院5022黄山市人民医院80六安市人民医院8016黄山市人民医院4537.8池州市人民医院60宣城市人民医院8017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4429.5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50池州市人民医院6018宿州市立医院434.7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520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4019宣城市人民医院4238.1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40宁国市人民医院3020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3745.9宿州市立医院40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2021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3616.7阜阳市人民医院30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022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517.1六安市人民医院30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0023铜陵市人民医院3327.3宣城市人民医院1100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0024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138.1安庆市立医院0/庐江县皮肤病医院0025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1323.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马鞍山市人民医院0026天长市人民医院0/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0/太和县人民医院0027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亳州市人民医院0//--28/--合肥天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总计204428.5总计4371.1总计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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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内药监处罚〔2022〕307号)

    信用主体名称: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MA0MWFD64N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2〕307号处罚名称: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处罚事由: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所属零售门店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雁新邨百姓平价药店、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雁平安百姓平价药店疏于管理,导致其从当事人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零售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等方面统一管理”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1、对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2、责令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雁新邨百姓平价药店、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雁平安百姓平价药店停业整顿。处罚生效期:2022/11/07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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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相关药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不合格25批次。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特此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3日附件:2022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监督抽检公告信息监督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1益母草颗粒江西品信药业有限公司201115每袋装5g(无蔗糖)平湖市当湖镇太和堂药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微生物限度(耐氧菌总数),【含量测定】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2益母草颗粒江西品信药业有限公司200921每袋装5g(无蔗糖)嘉兴市快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不符合规定【检查】微生物限度(耐氧菌总数),【含量测定】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3益母草颗粒江西品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04每袋装5g(无蔗糖)嘉善县百姓缘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平湖梅园路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微生物限度(耐氧菌总数),【含量测定】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4三黄片爱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3010/建德市乾潭强红堂药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7002不符合规定【检查】土大黄苷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5大黄通便片江西德上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120202每片重0.5g(薄膜衣片)浙江广为医药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Z10422008不符合规定【检查】土大黄苷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6大黄通便片江西德上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090205每片重0.5g(薄膜衣片)浙江万鸿医药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Z10422008不符合规定【检查】土大黄苷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7大黄通便片江西德上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090204每片重0.5g(薄膜衣片)台州市美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Z10422008不符合规定【检查】土大黄苷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8大黄通便片江西德上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080206每片重0.5g(薄膜衣片)台州市美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仙居天天康药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Z10422008不符合规定【检查】土大黄苷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9异维A酸凝胶哈尔滨大中制药有限公司2021060210g:5mg宁波市镇海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装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10藿香正气水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210111每支装10ml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新天天大药房(普通合伙)《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甲醇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1藿香正气水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210111每支装10ml新昌县保尔康药店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甲醇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2藿香正气水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210106每支装10ml诸暨市盛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信堂药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甲醇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3六味地黄胶囊四川恩威制药有限公司210405每粒装0.3g常山县大分药店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检查】水分、装量差异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4鸡骨草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91201饮片绍兴市惠民堂药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5鸡骨草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801饮片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6鸡骨草安徽九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20181201饮片诸暨市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7浙贝母安徽国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1101饮片绍兴市海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8浙贝母杭州桐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201S1饮片浙江盛鸿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9浙贝母杭州桐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001S3饮片益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乐药房《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0浙贝母江苏仟草堂药业有限公司220301饮片诸暨市铭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城东分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1醋五味子黑龙江省亳鑫中药饮片厂200503饮片绍兴市仁德堂药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2野葡萄根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50101饮片舟山市万民中西医诊所《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不符合规定【性状】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3红花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601饮片长兴雉州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4五加皮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70701饮片金华京心堂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浸出物】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5当归杭州桐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201S3饮片湖州一笑棠中医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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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2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通知》(赣食药监法[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江西康庆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14日(10个自然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791-86207565;传真:0791-86207565;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邮编:330046;举报邮箱:jxccd@jxfda.gov.cn。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2022年11月7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43号)序号中心受理号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1赣药GMP20220207江西康庆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区仁和东路68号蜂蜜(直接口服中药饮片)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7日王仙明 胡荣 余达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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