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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16期)

    企业名称抚顺东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4月19日-2023年04月21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疫情防控用药稳价保质专项枝查。存在问题在人员方面,存在中药药材养护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都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华润辽宁抚顺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12日-2023年04月14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麻精药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1.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缺少对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内容的问题;2.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进行收货、验收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九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14S-2023年03月17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项检查;4.医保高值药品、涉疫药品、网售药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1.在药品存储与养护方面存在不同药品垛与垛间无缝隙的问题;2、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抽样验收的药品封条无验收时间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抚顺市康誉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3日-2023年03月24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对新入职人员缺少法律法规培训内容的问题;在存储与养护方面,存在养护员收不到药品超限报警信息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整货区整件药品验收抽样后未加封并标示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施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0日-2023年03月22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对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缺少法律法规培训内容的问题;在存储与养护方面,存在养护员收不到药品超限报警信息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整货区整件药品验收抽样后未加封并标示、在退货区存放合格药品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17期)

    企业名称辽宁潍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检查时间2023年05月08日-2023年05月08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品种备案后检查检查方式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化妆品生产品种备案后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抚顺益源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国产普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7日-2023年05月19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国产普通化妆品委托生产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辽宁省
  • 河南中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21号处罚名称河南中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中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中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56JJ9Q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杨龙举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114.5元。罚款81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省同华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27号处罚名称河南省同华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同华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同华卫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FQB3G9H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佘振华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2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31号处罚名称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387288H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毛海民处罚结果罚款4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22号处罚名称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RA2K0D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新丽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48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杏林路32 号检查范围预防用生物制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预灌封注射剂),流感原液车间、流感制剂车间]检查时间2022.06.29-2022.07.032022.07.11-2022.07.14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10)(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市监处罚〔2023〕101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违法行为种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124508004993731557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李超樟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开展微柱凝胶(卡式)ABO和Rh血型鉴定中重复收取Rh血型鉴定费和在手术中另外收取低值医用消耗品生理氯化钠溶液的费用,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中高于标准收取费用,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和(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自行改正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已无必要,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万肆仟零柒拾贰元玖角(¥304072.90元);二、罚款叁万零肆佰零柒元贰角玖分(¥30407.2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拾叁万肆仟肆佰捌拾元壹角玖分(¥334480.19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17日行政处罚机关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新疆民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案((新)药监妆罚〔2023〕5 号)

    当事人:新疆民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MA77DXJ16Y住  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吐沙拉乡玛加村432号法定代表人:如孜尼******身份证号码:653******4162023年2月3日,自治区药监局收到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2HZ0092-JD),系你公司生产的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菌落总数初检:34000CFU/g,复检1: 33000CFU/g,复检2 :30000CFU/g(指标≤1000CFU/g)。并将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电子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承认生产了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并对以上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如孜尼亚孜·巴拉提尼亚孜进行了询问,其承认你公司于2022年3月9日生产化妆品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3330瓶,留样6瓶,抽检9瓶,销售3315瓶,该批产品销售单价3元/瓶,以上销售收入合计9945元。其中召回838瓶。货值金额共计9990元,违法所得743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3月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的事实;2.2023年3月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如孜尼亚孜·巴拉提尼亚孜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3.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2HZ0092-JD),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的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事实;4.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的生产时间、数量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的销售记录及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数量、价格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函》,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及召回数量的事实;7. 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化妆品照片及备案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具备化妆品生产资格以及涉案化妆品经过备案的事实。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新)药监妆罚告〔202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对涉案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适用从轻的裁量基准规定,建议给予你公司从轻到1万元的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31元;2.没收违法化妆品喀热依丽提孜沙枣护发膏(批号:20220309001)844瓶;3.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7431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号,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开户行及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102881001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同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我局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转办信访件,2023年1月12日,沈国荣在桂林同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桂临同心堂大药房旗舰店下单购买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规格:0.25g*20粒/盒,批号:16220822,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有限公司)数量1盒,网购预约订单号:为256553597749,其中提供处方为网上下载的无效处方,处方内容为“胰岛素”。阿莫西林胶囊(规格:0.25g*20粒/盒,批号:16220822,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有限公司)为处方药。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从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药品数量200盒,购进价格为1.86元/盒。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从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桂临同心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上述批次药品数量1盒给沈国荣。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成立。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分流罚告〔2023〕1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无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周葵阳、覃燕、肖洪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笔录1份,对肖洪旺、覃燕的询问笔录各1份,沈国荣信访件1份,该公司给沈国荣的圆通快递单复印件(单号:105-105-W05-010) 1份。证明该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1份,《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桂林同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验收记录表》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的情况及事实。4、《桂林同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证明阿莫西林胶囊流向及销售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我局给予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壹仟元(¥1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仟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桂林检查分局2023年5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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