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53 条相关结果
  • 广州泽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泽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281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65号当事人:广州泽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0589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420房法定代表人:郭军2023年03月21日,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泽上堂葡萄籽美颜甘油、泽上堂橄榄防裂润肤甘油、泽上堂婴儿天然润肤油、泽上堂杏仁保湿润肤甘油的备案人,上述产品于2022年08月31日被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上述产品取消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仍继续上市销售。从2022年08月31日至被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0瓶,销售定价为19.9元/瓶,实际收取货款合计478.7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78.7元,违法所得为478.7元。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泽上堂婴儿天然润肤油”适用于儿童,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另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78.7元;二、罚款161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经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3〕2号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李学军91420112751846381K当事人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当事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  2023年6月15日履行完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2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73334370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章华东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64320万元,罚款0.06432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51662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28号当事人: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华东;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33437050;地址(住所):青浦区青浦镇浦仓路485号420室;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1月14日,我局在调查上海xx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中发现该公司将添加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成分的部分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销售给了当事人,该涉案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头发上,无需冲洗,故该涉案产品属于发用驻留类产品,不属于淋洗类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另经调查:1、当事人是一家销售化妆品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青浦区青浦镇浦仓路485号420室,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77号裕丰大厦26楼;2、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是当事人直接向生产企业上海xx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货,由当事人直接发货至消费者(山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验收等记录;3、上述涉案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驻留类产品,根据涉案产品的标签标识、备案凭证显示,均添加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4、当事人共进货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96瓶,进货价格为2.9元/瓶,销售价格为6.7元/瓶,故违法所得为96瓶×6.7元/瓶=643.2元,本案货值金额:96瓶×6.7元/瓶=643.2元。上述涉案产品均已销售,未能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xx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人员王招坚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办理人员身份等事实情况;证据三:当事人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生产企业的送货单1份、购销发票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证据四:涉案产品的购销协议书1份,销售出库单1份、购销发票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的情况;证据五: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1份、涉案产品的备案凭证1份,涉案产品的进货验收制度1份、查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情况。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3〕2920230029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或者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驻留类化妆品含有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肆拾叁元贰角;二、处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叁元贰角。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肆角。现要求当事人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肆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2928。如当事人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新疆全区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情况一览表(2023年1月至6月)

    地区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情况是否处罚处理情况2023年检查次数检查方式时间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乌鲁木齐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飞行检查2023/5/11否2立即整改12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5/10否0无13新疆百亿康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5/11否1立即整改14新疆诺聆维信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5/10否3限期整改15新疆鑫康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5/12否2限期整改16新疆金维康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5/12否3限期整改17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4/6否4限期整改18新疆兴瑞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2023/3/3否4限期整改19新疆乐康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2023/3/1否5限期整改110新疆九康智远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否2限期整改111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是4警告,限期整改112新疆众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2023/1/9否6限期整改113华润新疆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1/10否3限期整改1昌吉14新疆皖江堂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15是2警告,限期整改115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15否2限期整改116新疆乙兰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16否1限期整改1哈密17哈密神农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2023/3/8否4限期整改118新疆溯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2023/3/9是3警告,限期整改1博乐19新疆百济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1/12是10警告,限期整改120新疆康普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1/9否5限期整改121新疆天天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1/13否5限期整改1喀什22喀什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1/12否4限期整改1伊犁23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2否4限期整改124新疆康健壹佰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3否2立即整改125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3否3限期整改126新疆伊犁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1否0无127伊犁万物生中药销售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1否4限期整改128国药控股新特伊犁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3/22否0无129新疆宇泰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2023/1/10否3限期整改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3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132244461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沈彦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2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562143639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365号银行输入码:2023001365当事人: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44461T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共青路486号法定代表人:沈彦2023年4月11日,我局接举报反映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页宣传“东海益元素”具有改善老年痴呆患者的认知功能、预防脑血栓等内容,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自2022年6月1日起,当事人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页子页面(www.donghaipharm.com/product/7/)宣传“东海益元素”是保健食品,具有改善老年痴呆患者的认知功能、预防脑血栓等内容。“东海益元素”不是保健食品,实际是一款预包装食品。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述网站页面中已经将上述关于“东海益元素”的宣传内容删除。当事人官网总页面系委托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及维护,涉案的页面广告费人民币40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页截屏修改前后的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门户云(全球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证实。2023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3001365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的三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贰佰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上海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71期)

    企业名称葫芦岛东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6月06日-2023年06月08日所在地市葫芦岛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企业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对养护员培训不到位;在采购方面存在个别企业销售人员资料不完整;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原包装破损,未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安徽全省各市药械化和药物滥用累计监测数据周统计(2023年6月26日)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 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1121832.810366410212861淮北566163013162164016414亳州1319629.21443721385116宿州10511125.916296812471013蚌埠7821433.28265126215215阜阳10721031.112259138814238淮南9571228.91528191276632滁州1101931.311274101179287六安1360536.5532871943346马鞍山1432447.9242132162355芜湖1583232.993566114101910宣城1864133.2769413451503铜陵6981548118315104111611池州1301735.862671112281412安庆8511336.84258141844414黄山1457343.133625941321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石港区春天口腔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150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春天口腔门诊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C0PQC76经营场所:黄石市颐阳路138号二楼根据第三方广告监测反馈、本局广告科移交的案件线索,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入户一楼墙面张贴有四张广告海报,其内容载明:1.种植牙,解决牙齿缺失的最佳方案,种植牙将与人体骨质兼容性高的钛金属,经过精密的设计,植入缺牙区的牙骨内,当人工牙根与槽骨密合后,再在人工根上制作全瓷牙冠……;2.隐形矫正 时尚之选 摘戴自如 预知效果……;3.瓷贴面,超薄可至0.2mm,瓷贴面 开创美牙贴膜时代……;4.无痛拔牙 无痛拔牙应用微动力技术以及专业的微创手术器械,在患者基本没有痛感的状态下除骨组织,分割牙齿、拔除阻生智齿及其他比较难拔除的患牙等图文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拍摄的取证照片打印件进行签字确认。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夏天通过周边的个体打印社制作了包含下列内容的四张广告海报:1.种植牙,解决牙齿缺失的最佳方案,种植牙将与人体骨质兼容性高的钛金属,经过精密的设计,植入缺牙区的牙骨内,当人工牙根与槽骨密合后,再在人工根上制作全瓷牙冠……;2.隐形矫正 时尚之选 摘戴自如 预知效果……;3.瓷贴面,超薄可至0.2mm,瓷贴面 开创美牙贴膜时代……;4.无痛拔牙 无痛拔牙应用微动力技术以及专业的微创手术器械,在患者基本没有痛感的状态下除骨组织,分割牙齿、拔除阻生智齿及其他比较难拔除的患牙等,并将其张贴在当事人入户一楼墙面上。上述四张海报中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未向有关部门报请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根据被委托人陈述和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述四张广告海报广告制作费用为100.00元/张,合计为400.00元。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进行核查,当事人已将涉案医疗广告下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资质的书证;3.《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函》(2023年第9期)1份及附件4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5.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和广告费用的陈述;6.2023年4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广告进行拆除整改的书证。2023年6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2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请本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24号)或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当事人为了便于患者了解口腔知识,在门诊部张贴四张海报,不是广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经复核,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通过入户一楼墙体发布种植牙、隐形矫正、瓷贴面、无痛拔牙等内容的海报,宣传其门诊部相关诊疗项目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持续发布时间较长,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
  • 新疆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鸿神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克区市监昆仑所药处罚〔2023〕8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鸿神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203MA795J5A0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市监昆仑所药处罚〔2023〕86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21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25公示截止期:2024/6/2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 海南儋州健甫海泉药品超市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儋市监处罚〔2023〕226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儋州健甫海泉药品超市注册地址:儋州市那大镇那恁路54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黎文烩身份证号:4408811993****6046负责人姓名:黎文烩身份证号:4408811993****6046直接责任人:黎文烩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02EK72J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儋州健甫海泉药品超市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226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226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儋州健甫海泉药品超市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所得848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4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48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6.2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儋州市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