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4号),2022年第四季度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0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了飞行检查。本次飞行检查主要针对高值医用耗材、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美容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婴儿培养箱、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医疗器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五大类产品”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制定检查方案,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重点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对采购、验收、贮存、维护和不良事件监测等重点环节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检查组已移交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调查、处理。同时,督促使用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2022年第四季度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飞行检查整改情况(见附件)予以通告。2023年6月25日附件:2022年第四季度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飞行检查整改情况序号使用单位名称机构类别医院等级整改情况1安阳市人民医院医院三级已完成整改2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院三级已完成整改3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三级已完成整改4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院二级已完成整改5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三级已完成整改6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医院二级已完成整改7巩义骨科医院医院一级已完成整改8汝州市中医院医院三级已完成整改9永城市人民医院医院三级已完成整改10新蔡月亮湾医院(新蔡县骨科医院)医院二级已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4号),2022年第四季度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本次飞行检查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法规文件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对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和产品可追溯性等重点环节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检查组已移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调查、处理。同时,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2022年第四季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整改情况(见附件)予以通告。2023年6月25日附件:2022年第四季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整改情况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整改情况1安阳市康福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三类兼营已完成整改2河南北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三类兼营、网络销售已完成整改3华润三门峡医药有限公司二三类兼营已完成整改4三门峡华为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二三类兼营已完成整改5河南佰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三类兼营已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3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睿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545156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建忠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318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 广东睿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101MA5CU0YL9F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采编楼7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建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 ****经查,2022年5月当事人开设微信公众号“广东睿丰”(微信号为:“gdrfyykjyxgs”;认证主体为:广东睿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并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药品广告,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推广药品,提高药品的覆盖率。一、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东睿丰”发布处方药(“注射用尖吻蝮蛇血凝酶”、“注射用雷贝拉唑钠(澳博平)”、“注射用雷贝拉唑钠(澳博平)”、“注射用头孢美唑钠”、“氨溴特罗口服溶液”、“海博麦布片”、“可乐必妥左氧氟沙星片”、“硫代硫酸钠注射液”、“硫酸异帕米星注射液”、“盐酸米托蒽醌氯化钠注射液”)广告;二、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包含有如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它药品进行比较。当事人称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都是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也未能向本局提供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已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250000元。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它药品进行比较”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与处方药广告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它药品进行比较”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该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相关违法广告的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50000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14号案件名称上海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27465409196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小发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批号:2204294M、规格/型号:M7.5 有粉 麻面)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复检,不透水性检验项目不符合GB10213-2006《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标准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99500元)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14号当事人:上海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465409196住所:闵行区纪丰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发2022年8月24日,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医院器械仓库内对标示生产企业为当事人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批号:2204294M、规格/型号:M7.5有粉麻面)进行抽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复检,上述批次被检样品不透水性检验项目不符合GB10213-2006《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标准规定(报告编号:2022CJ020379、Q20230037)。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药监械生产许20030944号)和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192140394)。2022年4月29日至5月13日,当事人委托江西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当事人出厂放行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共50000副。2022年5月21日、7月11日,当事人分两次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3月3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4500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发货清单、批次台帐、发票、产品召回通知及回执、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3〕762023000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批号:2204294M、规格/型号:M7.5有粉麻面)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罚〔2023〕6号当事人:天津市亨美达化妆品工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5456236T住所(住址):武清区汊沽港镇经济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玉兰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 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9月29日至10月18日,当事人将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进行了销售,违法所得16800元。本案货值金额16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玉兰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证明“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包装及标签的备案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的复印件、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对生产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对销售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及涉案化妆品的实物照片、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提供的《加工合同销售协议》、《天津增值税发票》,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23〕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批生产记录》、销售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2.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50400元。罚没款合计67200元。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众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MA20W41B23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董文军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8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扬州众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7260.8元;处以罚款壹拾万零叁仟伍佰陆拾肆元捌角。罚款金额(万元)10.3564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726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25处罚有效期2023-12-25公示截止期2026-6-2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5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729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冬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54号当事人: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UNK2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坑背工业西街3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冬花成立日期:2016年9月14日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23年3月1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生产带有“巴黎歐萊雅”及“巴黎欧莱雅”标识的洗护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同类产品的企业字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护发清洁类、护肤清洁类化妆品,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第1600291号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银离子星空洗发沐浴露套盒(批号:ZD2F1308)917盒、丰盈轻基发膜(批号:20220701)1970包;没收美维兰染发膏(批号:20220820)397盒、蜂胶之谜多肽舒缓控油洗发露(批号:ZD2H2015)1077瓶、香水海洋之谜塑形烫(批号:20220102)308盒;三、罚款146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3〕24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三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390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汤静怡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市监处罚〔2023〕242号当事人:广州市三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5664653M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94号四楼之一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汤静怡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经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5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94号四楼之一08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汤浩斯官方旗舰店”对外销售“汤浩斯米克泡泡浴”化妆品。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上述化妆品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7133747,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被取消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仍继续销售,实际销售单价为*元/瓶,销售数量为*瓶,销售金额为372.9元,没有库存。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72.9元,违法所得为372.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17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贰元玖角(372.90);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7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397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72号当事人: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PPM54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3号东粤生态园3栋南座103室法定代表人:张敏根据线索,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向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3160401)产品997瓶,并于2022年6月1日再次向该公司采购“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产品997瓶,采购价均为4.5元/瓶。2022年6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1994瓶全部售出,售价7.5元/瓶,销售额共计14955元,现已无库存,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另查明,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的成分不一致,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4955元,违法所得为14955元。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KFL220316040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4955元;二、处以罚款44865元。(以上罚没共计598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2266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丁琳凤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66号当事人: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21037Q法定代表人:丁琳凤接国抽线索,当事人生产的“玺霭虫草首乌精华乳”(批号:2022041001)和“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产品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接省药监局线索,当事人生产质量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经查明:一、当事人生产的“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和“玺霭虫草首乌精华乳”(批号:2022041001)产品的货值为1642元,违法所得为1601.2元。二、当事人生产“大眼姑娘DAYANGUNIANG水润顺滑柔亮霜”(批号:2022/09/29)和“卡妃丝KAFESI女人花香水润发精油”(批号:202210130101)产品的货值为2658元,违法所得为2578.8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大眼姑娘DAYANGUNIANG水润顺滑柔亮霜”(批号:2022/09/29)5瓶和“卡妃丝KAFESI女人花香水润发精油”(批号:202210130101)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三、罚款335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