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3〕30202200126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134410179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伟宁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4365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3〕302022001267号银行输入码:0122001267当事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10179R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30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宁2022年11月25日,本局接到举报称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多篇宣传文章中药品广告涉及保证安全性的断言和有效率(安全,好喝,效果棒)处方药在大众传媒发布,没有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30号的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在微信号为“SHANGHAIXINREN2019”,账号主体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使用了“安全,好喝,效果棒”等内容。涉案药品广告内容包含功效、安全性的保证,且涉案药品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及药品广告成品样件表不一致。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2022年12月5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等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于1992年3月10日成立,从事中成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产品包括保儿宁糖浆、复方猴头颗粒(处方药)等中成药。2019年2月11日,当事人注册微信号为“SHANGHAIXINREN2019”的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中成药。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简介”的微信推文广告,在该广告中对其生产经营的处方药复方猴头颗粒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系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又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题为“提高免疫力--疫情防治的最佳手段”的微信推文广告,又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题为“国家卫健委:儿童和孕妇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易感人群”的微信推文广告,在上述两篇微信推文广告中均出现“安全好喝效果棒”的广告宣传内容,用于宣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药品保儿宁糖浆。药品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其治疗效果因患者个体体制不同、环境差异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而有所不同,且同种药品对于不用患者的效果也有较大不同,当事人在广告中出现“安全好喝效果棒”的用语,对药品作出了安全性的保证和承诺,易对于本就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发布上述药品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当事人已在案发后将上述涉案药品广告进行了下架删除,并于2023年3月22日提供一份整改报告,已完成整改。同时,当事人提供一份广告内容审核制度,已建立相关广告业务的管理制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3.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体微信公众号“SHANGHAIXINREN2019”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4.2022年12月1日、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及药品广告的事实;5.2022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取证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2月1日签字确认的三份浦翔软鹰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编号分别为3101512204300、3101512204301、3101512204303),证明自媒体微信公众号:“SHANGHAIXINREN2019”的注册运营主体为当事人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6.2022年12月1日,执法人员打印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三份微信公众号广告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SHANGHAIXINREN2019”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以及涉案药品广告阅读量的事实;7.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一份广告成品样件,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8.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删除下架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9.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听告〔2023〕3020220012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发布含有“安全好喝效果棒”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虽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影响了市场秩序,但当事人危害后果较轻,主动下架删除涉案药品广告,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虽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但鉴于当事人主动下架删除涉案药品广告,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2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力康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77931174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沈盈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6.000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28号当事人:力康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93117417住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6788号3幢2楼法定代表人:沈盈廷2023年3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肌电生物反馈仪(产品型号:HF3000,产品编号:HF0802810002)进行抽样。经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检验,上述被检样品检验项目“保护接地、功能接地和电位均衡”的检验结果为“辅助电源接口螺丝0.121Ω”不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第三篇18f):“具有设备电源输入插口的设备,在该插口中的保护接地点与已保护接地的所有可触及金属部分之间的阻抗,不应超过0.1Ω”的要求(报告编号:GJ2023YD0010)。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药监械生产许20000479号)和产品名称为肌电生物反馈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192090395)。2023年2月16日至3月10日,当事人生产并放行肌电生物反馈仪(产品型号:HF3000,产品编号:HF0802810002)1台。本局抽样1台,库存0台。鉴于上述肌电生物反馈仪未销售,且同型号其他批次产品历史销售价格均为32000元/台,故本局认定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肌电生物反馈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变更文件、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使用说明书、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当事人不合格整改计划和专项审核报告、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8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3〕762023000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肌电生物反馈仪,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肌电生物反馈仪未销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01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预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1MA1FPEH80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越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351243552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019号当事人:上海预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EH80F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3704室负责人:赵越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3704室的当事人上海预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店名:ADVFACE)进行现场检查,经与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遂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持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20)黄字第01040031号]。因疏于经营管理,当事人未对店内的化妆品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整改。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进货记录台账,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1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对店内的化妆品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第一时间予以了整改,并已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后的化妆品进货台账,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河北省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模板见附件2)前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电话:0311-83720195)。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特此公告。附件:1.河北省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2.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河北省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序号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备案号1儷妍康美草本修护精华霜保定朵妍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822老解家净润洁面乳保定坤厚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963蜜兰皙乳糖酸焕颜冻干粉保定尚秀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164蜜兰皙烟酰胺亮肤冻干粉保定尚秀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175蜜兰皙蓝铜胜肽抗皱冻干粉保定尚秀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186蜜兰皙水光亮颜修护冻干粉面膜保定尚秀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197蜜兰皙寡肽修护冻干粉保定尚秀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208引际神经酰胺透润精粹水沧州引际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389引际神经酰胺透润精粹乳沧州引际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3910澳莲丝蚕丝亮颜补水面膜承德市水绣花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1800129811澳莲丝臻颜润养眼霜承德市水绣花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1900086612澳莲丝黄金肌底净排补水套-金箔补水肌底液承德市水绣花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1900148913澳莲丝黄金肌底净排补水套-孔雀石净排肌底液承德市水绣花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1900149014澳莲丝角鲨烷嫩肤修护套-寡肽冻干精华素+寡肽溶媒液承德市水绣花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1900149115澳莲丝角鲨烷嫩肤修护套-角鲨烷嫩肤肌底液承德市水绣花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1900149216贝卡曼水润紧致乳霜面膜河北贝卡曼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56517梦知颜神经酰胺保湿滋润精华霜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07418梦知颜二裂酵母爽肤水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0719梦知颜氨基酸净透温和卸妆水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3320梦知颜纤连蛋白修护乳液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3421梦知颜奢宠修护淡纹眼霜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3822梦知颜乳木果油柔润滋养护手霜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3923梦知颜氨基酸温和洁面乳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5124梦知颜血清蛋白养肤精华液河北得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5725肤瑞迪皮肤修护精华液河北馥瑞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58626HARTINNA韩缇娜焕颜美肌套盒-焕颜美肌冻干粉+焕颜美肌溶媒液河北泓之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56227康盟贝艾焕活清洁液河北康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5128ZURXN束萱草本舒养粉河北妙纤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6929ZURXN束萱女性养护粉河北妙纤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8030驻红颜秀发滋养液河北妮威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49731MMBFMARRI渼加水光氨基酸洁面泡沫河北若梵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6732妆荟雅靓颜修护套-神经酰胺修护液河北申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01533妆荟雅草本净痘精华液河北申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4534神威水解胶原蚕丝面膜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1235玲珑芭莎多肽植萃精华液河北盛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0636玲珑芭莎修护冻干粉+修护溶酶液河北盛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9937天济寜堂桃花清露柔肤水河北天宁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5238天济寜堂桃花清露洁面乳河北天宁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0839纽利博蒽时光精萃奢护液河北万玛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4140LIOUQUAN理欧泉玻色因精华液河北夏语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06041LIOUQUAN理欧泉氨基酸净透洁面乳河北夏语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43742以欧洁净洗发液河北星格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56043爱尚薇依克多因肌密护肤套盒依克多因肌密亮肤精华液河北轩迈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5644爱尚薇依克多因肌密护肤套盒依克多因肌密润眼霜河北轩迈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7845爱尚薇依克多因肌密护肤套盒依克多因肌密洁肤乳河北轩迈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0146皙梦缘水解胶原面贴膜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37947皙梦缘焕然精粹面贴膜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38048皙梦缘润泽美肌面贴膜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38149晳梦缘润泽美肌面贴膜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41650晳梦缘焕然精粹面贴膜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41751晳梦缘水解胶原面贴膜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41852柯琳妮尔氨基酸型植萃沐浴露柯琳妮尔医疗美容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5653柯琳妮尔依兰精油氨基酸型洗发露柯琳妮尔医疗美容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17354CLNR琉璃轻雾水光唇釉(幻境水润)柯琳妮尔医疗美容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6655MUTI牧荑修饰乳液可儿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6656尚泉丽诗多肽焕颜冻干粉+多肽焕颜美肤液石家庄凌阁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0957稻曦稻曦稻米润肤乳液石家庄鹏舜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75758稻曦稻曦稻米润肤精油石家庄鹏舜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50075859丁丁优选类蛇毒肽抗皱紧致眼膜石家庄乾斋泰商贸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01660素心黛儿蓝莲花纯露石家庄素灵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2461素心黛儿玫瑰纯露石家庄素灵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0662素心黛儿洋甘菊纯露石家庄素灵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0763素心黛儿桃花纯露石家庄素灵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0864素心黛儿茶树纯露石家庄素灵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6565素心黛儿竹炭清洁净透面膜石家庄素灵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6666新毅春天俏佳人养护套--俏佳人植萃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05267新毅春天后天滋养养护套-后天滋养植萃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05368新毅春天俏佳人养护套-俏佳人植萃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32869新毅春天臻粹养护套-臻粹植萃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9470新毅春天草本精粹养护套-草本精粹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9571新毅春天奢润养护套-奢润植萃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9672新毅春天润养养护套-润养植萃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9773新毅春天草本润养膏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9874新毅春天草本精华油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69975新毅春天草本植萃液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70076新毅春天草本膜粉石家庄新毅互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70177宇傲国际滋养修护美肤霜石家庄宇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冀G妆网备字202100026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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