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3〕0361号案件名称陕西和视生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陕西和视生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2MAB0G0TE30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正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擅自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8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56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荔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04445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妙娜违法行为类型计量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564号当事人:广州市荔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64Y9F;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妙娜;注册资本:叁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08月15日;营业期限:2018年08月15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红荔路45号之四;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将医疗器械产品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放在同一货架上。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于2023年6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单体零售药店,经营药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等产品。2023年4月底,当事人将康又多?医用疤痕软膏(医疗器械注册证号:青械注准***********) 、正精研康?祛痘膏导光凝胶(产品备案号:冀沧械备20220011号)、馥芮姿?医用皮肤修护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等医疗器械产品和朗千金TM抗菌乳膏(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川(德阳)卫消证字(2018)第0007号)、宝宝金水?草木原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168)等非医疗器械产品共同摆放在其住所内的同一货架上。2023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医疗器械产品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共同摆放在同一货架上,且无明显隔离,未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医疗器械产品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5月30日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15张;2、2023年6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黎金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3年6月6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黎金新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分开陈列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62836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山青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6号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的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CKH0647),报告标示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paul frank 嫩滑少女肌身体磨砂膏(水蜜桃)”(批号:2022/4/22、限用日期:2025/4/21)产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开始生产“paul frank 嫩滑少女肌身体磨砂膏(水蜜桃)”(批号:2022/4/22、限用日期:2025/4/21),共生产1006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4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7月2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销毁,其余1000盒销售给客户红童纺(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每盒销售价格为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2012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处罚款2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2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9431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海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7号当事人: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5DP2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西华联一路1号M3创意园B栋403房法定代表人:吴海伦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上述产品含有具有美白功效的“烟酰胺”成分。我局认定上述产品为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另经核实,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000盒,销售单价为2元/盒,销售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3、送货单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4、产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宣称美白功效。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浦北县妇幼保健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场所:浦北县小江镇光明路39号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药监办函〔2023〕68号)抽检工作计划,对浦北县妇幼保健院使用的标示岳阳民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批号为:20220725)进行抽样,并送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CJ020058),检验结果显示岳阳民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所检项目不符合桂药监办函〔2023〕68号、YY0336-2020《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的标准要求。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CJ020058),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耗材库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 同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共1页),浦北县妇幼保健院卫材外购入库单1份(共1页),卫生材料领用单1份(共11页),供货商、生产商资质(含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共6页),广西瓯文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等材料。2023年7月20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并于7月25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药品科主任冯燕、药品科采购员张瑜进行询问调查,均承认抽检的岳阳民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批号为:20220725)为当事人所使用的医疗器械,至2023年7月17日送达抽样检验报告时,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已全部使用,故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现查明:当事人浦北县妇幼保健院于2023年04月04日从广西瓯文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岳阳民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生产批号20220725),共3000只,其中抽检样品数量100只,购进单价和使用价均为0.6968元/只,总货值为:2090.4元,违法所得为:2900只×0.6968元/只=2020.7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4月19日,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2023-GXJD-0028),2023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J020058),证明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 2023年7月17日对浦北县妇幼保健院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对冯燕、张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黄天威、冯燕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天威、冯燕的身份证号、住址等身份信息;5.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6.在浦北县妇幼保健院现场提取的《浦北县妇幼保健院卫材外购入库单》1张,上面写有材料信息“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规格“轴转式中号”,批号“批20220725”,数量“3000”,单位“只”,采购价“0.6968”,采购金额“2090.40”,售价“0.6968”,售价金额“2090.40”,差价“0.00”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单价及使用情况;7.广西瓯文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的价格及数量;8.卫生材料领用单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的价格及数量;9.供货商的资质材料、销售票据、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岳阳民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成品检测报告各1份,验收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手续并进行了验收;10.执法人员对浦北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拍摄情况记录凭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11.浦北县妇幼保健院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做出整改。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14日,本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钦市监罚械告〔2023〕2号)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桂药监办函〔2023〕68号、YY0336-2020《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标准要求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的行为,构成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销售清单等合法资质材料,来源渠道合法。违法时间短,在案件调查终结前,没有接到使用相关人员投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20.72元;2.处以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7020.72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凭缴款回单到财务科领取缴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汉妆罚〔2023〕12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武汉芘芘薇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赵文鸾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05573866XA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合格化妆品主要违法事实武汉芘芘薇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悦哺蛋黄护臀霜(规格:45g/支,产品批号:A134023、A134025、A134026),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35号案件名称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091030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文良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28日,本办执法人员对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其**ERP系统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上记录的客户名称为“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警告,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6200元(陆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5号当事人: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091030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金龙路902号503单元A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良身份证号码:***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2023年6月28日,本办执法人员对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的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上记录的客户名称都为“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情况。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2023年7月3日,我办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一、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销售30盒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号:202206BS06)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销售单价为40元/盒,销售金额为12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销售50盒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号:202209BS10)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销售单价为40元/盒,销售金额为2000元。综上,涉案批次药品的总货值金额为3200元整(叁仟贰佰元整)。二、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情况。当事人**系统销售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33047,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销售出库明细表截图、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客户收款页面截图等材料共计七张均为当事人提供,这七张单据材料上面的药品都是销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三、涉案批次药品的召回情况。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客户“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发出《召回通知》,并与客户确认,涉案批次药品均已售完,无上述批次药品召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其他有关证据提供人的身份证明及权限;证据三、“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411481MA47UADG5U)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开票信息》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确认的**系统于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2月29日销售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33047,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销售出库明细表截图、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客户收款页面截图等纸质材料复印件共计7张、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违法事实;证据五、当事人向“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发出的《召回通知》、询问调查笔录、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以及药品召回情况。2023年8月15日,本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以从轻处罚进行裁量。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警告,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6200元(陆仟贰佰元整)。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厚爱医疗仪器(江苏)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MR3WQ0N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徐)处〔2023〕3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厚爱医疗仪器(江苏)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没收器械;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24处罚有效期2024-2-23公示截止期2023-11-2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1829435.11018.91826226021271淮北8761628.5154.612236167815415亳州1785728.9132.41459442056914宿州14811027.9161.116417917991213蚌埠10031435.291.815359147716316阜阳14511135.485.2114011013514288淮南13961228.9145.610385111848972滁州1530932.5126.98421817311366六安1822537.746.2944272444347马鞍山1801648.914.61360432523515芜湖2244235.8716.92523518572210宣城2562133119.3497813951584铜陵9981546.728.1729815140131611池州1682836.668.6538112167121512安庆12041337.258.36366132405683黄山1987340.3318.9146361771028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山东海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报告,由于部分产品出现使用缺陷,山东海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号:鲁械注准20212140118)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8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