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康健壹佰医药有限公司霍城县第二百门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3MACJH9BU9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姚德明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77号违法行为类型: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25处罚有效期:2023/9/25公示日期:2023/9/25公示截止期:2024/9/25备注:该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1-5号处罚名称郑州盛大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维生素B6注射液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郑州盛大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维生素B6注射液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名称郑州盛大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170050107D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尹宏黎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9-2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鞍山市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7月18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设备方面:存在部分生产设备的工艺参数未进行验证及部分计量器具未进行校准问题;采购方面:存在未对供应商进行年度审核评价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霍远利尔医疗器械(辽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8月2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仓储区进行分区设置问题;设备方面:存在部分生产设备的工艺参数未进行验证问题;设计开发方面:存在未对部分产品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和批准问题;采购方面:存在对供应商审核不规范、评价记录不完整问题;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填写不完整问题;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检验记录填写不完整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东北制药丹东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4日-2023年08月24日 2023年08月29日-2023年08月30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收货确认环节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国药控股丹东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9月11日-2023年09月13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抚顺北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6月29日-2023年06月29日所在地市抚顺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日常)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未在公章处加盖公章,没有双方负责人签字,没有明确供货产品名称、有效期等信息,签订的《订购裸膏贴产品合同》,产品名称不正确等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健康档案不完整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整改完成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华源蒙泰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787090766U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308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华源蒙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内蒙古华源蒙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53592万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5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石河子市和仁堂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经营地址:新疆石河子市***********投资人:张**身份证号码:6542211***********住址:新疆石河子市***********联系方式:133********2023年7月3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科线索称:石河子市***商行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当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城区***********的石河子市***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中药饮片。其销售的中药饮片均从石河子市****药房购进,石河子市****药房明知该商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我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07日注册了石河子市****药房,于2020年06月16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6月至7月,当事人在明知石河子***商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了15种中药饮片,具体情况如下:1.焦麦芽5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200011,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9.07,有效期至:2025.09.06,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13522006)进货价13元/公斤,销售5公斤,共计5袋,销售价13元/公斤,货值金额65元。2.佩兰1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930,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212949422)进货价30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30元/公斤,货值金额30元。3.艾叶3袋(袋体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0107,规格:1kg,生产许可证:冀20180033,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8230101302)进货价22元/公斤,销售3公斤,共计3袋,销售价22元/公斤,货值金额66元。4.墨旱莲祁澳饮片1袋(袋体标注有:安国市****有限公司,规格:1kg,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生产许可证号:W20150042,批号:2304035121)进货价2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25元。5.广藿香5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2日,生产企业: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01201)进货价35元/公斤,销售5公斤,共计5袋,销售价35元/公斤,货值金额175元。6.鹿衔草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0.5kg,生产日期:2023030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303141121)进货价5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55元/公斤,货值金额55元。7.石决明2袋(袋体标注有:规格:lkg,生产日期:20220514,生产许可证号:冀20160027,生产企业:安国****有限公司,批号:C22051408)进货价20元/公斤,销售2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20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8.牛蒡子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1kg 生产日期2022082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208712101)进货价38元/公斤,销售2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38元/公斤,货值金额76元。9.仙鹤草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714,生产企业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10701)进货价18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8元/公斤,货值金额18元。10.桑叶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000g,生产日期 2021.11.27,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11101)。进货价17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7元/公斤,货值金额17元。11.广藿香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200011,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10.10,有效期至:2023.10.09,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37421005)进货价21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1元/公斤,货值金额21元。12.薄荷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620,生产许可证号:冀20170006,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C335220601)进货价2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25元。13.独活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生产许可证号20160045,生产企业甘肃省****有限公司,批号:221201)进货价4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45元/公斤,货值金额45元。14.柿蒂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生产日期:2021021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102341101)进货价5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55元/公斤,货值金额55元。15.老鹳草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3.21,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冀20180033,批号:8210312101)进货价15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5元/公斤,货值金额15元。综上,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72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石河子市****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情况;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4.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商行经营者宛**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购进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新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清单、检验报告书、证明当事人购进的15种中药饮片是从正规药企购进并检验合格的中药饮片;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2023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3〕10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药品的过程中,在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药品用于售卖。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3〕31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1400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陈丁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处罚〔2023〕319号当事人: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551271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国际生物岛螺旋大道68号合景科盛广场A栋地上第7层01、02单元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株市监协查〔2023〕1-4号),反馈该局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攸县皇图岭百草大药堂的药品心脑康胶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从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心脑康胶囊(规格:每粒装0.25g,包装:12粒*4板/盒,批号:20221006,国药准字Z22025480,生产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3年1月9日至6月9日期间用于销售。2023年4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药品心脑康胶囊销售给攸县皇图岭百草大药堂,销售数量为60盒,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10029),检测结果为赤芍含量测定标准为每粒含赤芍以芍药苷(C23H28O11)计,应不得少于0.40mg,检测结果为:0.29mg/粒,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心脑康胶囊11910盒,进货价4.3元/盒;已售10239盒,销售价为4.2元/盒至4.94元/盒之间不等,销售总金额45635.29元;召回2164盒,退款金额为9521.44元;剩余库存1671盒,退回供应商3835盒。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心脑康胶囊货值金额为36113.85元,违法所得为1391.3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二:涉案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涉案药品有关购进明细、随货同行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拒收单、首营企业资料和首营品种有关资料、同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销售明细、召回药品通知单、短信通知购货单位明细、召回明细、购进退出单、收货证明等。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据四: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株市监协查〔2023〕1-4号)及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10029)1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确认。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279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91.3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定)市监罚〔2023〕24号案件名称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李永强(岷县三分利百货店)违法企业有效证件代码926xxxxxxxxxxxxx1W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者:李永强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待销售的①澳琪秀润泽舒缓沐浴露5瓶等化妆品已过使用期限。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计117瓶,销售价格为10元/盒,货值金额为117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李永强(岷县三分利百货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如下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6936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俊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4号当事人: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W951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红风路2号18栋之二101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杰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特殊化妆品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涉案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53.5元;二、罚款6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