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营业执照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3〕4003号违法行为类型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2年9月28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无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购进生物制品:(1)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贝飞达)(批号:20220929),5盒,进货单价35.16元,2023年4月21日购进;(2)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2040034),1盒,进货单价48.02元,2023年6月19日购进;(3)(妈咪爱)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3010029),5盒,进货单价23.32元,2023年6月19日购进。当事人将上述三款生物制品药品配送到旗下分公司均未售出,于2023年7月3日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340.4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涉案产品、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2040034)1盒、(妈咪爱)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3010029)5盒、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贝飞达)(批号20220929)5盒;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6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3〕4003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根据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到当事人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当事人内部系统,发现当事人经营涉嫌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药品三款,分别为:(1)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2040034,规格:1g*30袋;(2)(妈咪爱)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3010029,规格:1g*10袋;(3)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贝飞达),批号:20220929,规格:210mg*36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对上述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本局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2022年9月28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无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购进生物制品:(1)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贝飞达)(批号:20220929),5盒,进货单价35.16元,2023年4月21日购进;(2)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2040034),1盒,进货单价48.02元,2023年6月19日购进;(3)(妈咪爱)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3010029),5盒,进货单价23.32元,2023年6月19日购进。当事人将上述三款生物制品药品配送到******分公司均未售出,于2023年7月3日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340.4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相关主体身份。2.《案件交办通知书》,证明案件线索情况。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等情况。4.涉案药品供货商证照、进货票据、发票等复印件及当事人内部英克云平台系统提取信息,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时间、数量、单价等情况。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召回的涉案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6.涉案药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基本信息截图,证明涉案药品属于生物制品产品类别。7.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记录及广东智慧药监系统中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历史截图,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情况。8.当事人汕头中岐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分公司的经营资格及许可的药品经营范围。9.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公示截图、信用广东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证明查询当事人两年内没有行政处罚及严重违法失信公示信息。2023年10月8日,本局以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药罚告〔2023〕4003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涉案三款生物制品,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的《药品管理法》是于2001年第一次修订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于2019年8月26日又进行了修订,2019年12月1日实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与2019年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对应。因此,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涉案药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前已开始风险控制措施,于2023年7月3日已将涉案11盒药品全部召回,涉案药品召回前亦未对外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340.42元,金额较少。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药监规执法〔2021〕1号)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并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综合裁量原则,结合本案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以及汕头地区经济水平、地区药品行业发展等情况,兼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决定在减轻处罚幅度内给予较轻处罚。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处罚种类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由于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9日,目前已过期失效,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药品行为,本局决定不责令关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决定不没收违法所得,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中选择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参考省内外同类型案件行政处罚情况,经综合裁量,确定罚款数额3万元。综上,对当事人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2040034)1盒、(妈咪爱)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号23010029)5盒、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贝飞达)(批号20220929)5盒;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丛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4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在出库方面存在企业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没有醒目的拼箱标志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凌海人民同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1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许可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上药(锦州)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6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锦州奥鸿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9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3)0508号案件名称陕西康森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经营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陕西康森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码/信用代码91610111MA6X3BTX9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骞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劣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指定银行缴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市监处罚〔2023〕101号案件名称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抗骨增生片等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PDY07162-745022119D6001法定代表人姓名兰天就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于2023年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药品资质的个人购进药品小柴胡颗粒、小儿止咳糖浆、清热祛湿颗粒、夏桑菊颗粒、抗骨增生片、骨刺消痛片、氯霉素滴眼液药品各1包(盒)并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产品并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10月27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备注附件:柳市监处罚〔2023〕101号-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公示版).pdf附件柳市监处罚〔2023〕101号-里高镇三合村村卫生室(公示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尉犁县诚信洗涤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3MA79CYDT6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贺小花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尉市监处罚〔2023〕74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元整(41元),没收涉案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19盒;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41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2处罚有效期:2023/10/16公示日期:2023/10/16公示截止期:2024/1/16备注:当事人于2021年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商贸城的一家化妆品店以1.8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标注为“天山花香一抹黑”(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20413)的化妆品,货值金额60元。2022年元月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威倩化妆品商行以3.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标注为“首邦生态洗黑露”的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919),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正面标签上显著位置用加粗加大字体标注“天山花香一抹黑”和“首邦生态洗黑露”。经查实,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为“天山花香一抹黑”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20413注册的名称为“凯维斯染发育(自然黑色)”。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为“首邦生态洗黑露”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91919注册的名称“首邦润黑露(自然黑)”。标注上述内容的化妆品已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化妆品名称为“天山花香一抹黑”和“首邦生态洗黑露”而非“凯维斯染发有(自然黑色)”、“首邦润黑露(自然黑)”。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了“天山花香一抹黑"7盒,剩余13盒,销售价为3元/盒,违法所得21元;销售“首邦生态洗黑露”4盒,剩余6盒,销售价5元/盒,违法所得20元。上述涉案化妆品剩余数量共19盒,货值金额合计110元,违法所得共41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库尔勒市炫光饰品商行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01MA78GPT2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克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库市监萨所处罚〔2023〕16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没收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1773.00元决定机关名称: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2处罚有效期:2026/10/15公示日期:2023/10/16公示截止期:2026/10/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库尔勒耶末雅月亮女神美容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01MABRRBH6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芝汝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库市监萨所处罚〔2023〕24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2处罚有效期:2026/10/15公示日期:2023/10/16公示截止期:2026/10/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芙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13*G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号(重庆******办公*号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身份证件号码:51*201********08*7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号(重庆******办公*号楼)的重庆芙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二楼护理中心的操作台上发现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经皮黄疸仪”,型号:MBJ20,注册标准号:YZB/京0589-2014,产品注册号:京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00909号,生产编号:MBJ704808120(L),生产许可证编号: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12号,生产日期:2017.0414使用期限:2022.04.13之前,生产厂: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宝宝日常护理记录单”,上面记录有日期、房间号、姓名、体温和黄疸等相关信息数据。当事人现场未设置 “不合格品区”,且无法提供上述涉嫌医疗器械“经皮黄疸仪”供货商资质及相关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强制执二【2023】0726号),对涉嫌“经皮黄疸仪”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于2023年8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023年8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重庆芙美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进行立案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在淘宝网上购买医疗器械“经皮黄疸仪”一部,单价为5750元,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当事人用购买的“经皮黄疸仪”监测幼儿的黄疸,使用时未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对医疗器械的不了解和平时疏于管理,致使“经皮黄疸仪”在超过使用期限后还在继续使用,直到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6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后才停止使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店长夏丹的身份证复印件、吴明会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3张,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网上购买涉嫌“经皮黄疸仪”微信交易截图复印件1张,“经皮黄疸仪”的供货商资质、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5750元,无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经皮黄疸仪”,并给予2-5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取得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从轻的情节。综上,1.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警告。2.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经皮黄疸仪”,2.罚款2.1万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8,开户银行:重庆*********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两江新区郭合莲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T2G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南山花园*栋*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身份证件号码:500***********1261联系电话:158****83802023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南山花园*栋*号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房西药房货架上有3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前列癃闭通片”(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产品批号:20210601071,生产企业: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83371)。同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过期的药品实施扣押。2023年8月9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陈*、孙*承办。于2023年8月14日调查终结。经查:2023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南山花园*栋*号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房西药房货架上有3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前列癃闭通片”(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产品批号:20210601071,生产企业: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83371)。经查,上述药品未开封,放置于西药房货架上与其他药品一起销售,销售价格:15元/盒。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上述药品是当事人2021年10月13日从重庆赛力君安医药有限公司处购入,数量10盒,除执法人员查获的3盒外,其余7盒均在有效期内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故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盒×15元/盒=4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且属于本局管辖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3.涉案药品进货票据1份、供货商资质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来源、货值金额情况。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被查获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在销售区域(西药房货架上)陈列涉案过期的药品,未作任何提示告知,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涉案过期的药品被出售,使涉案药品处于随时出售状态,应当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为45元,涉案金额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药品:3盒“前列癃闭通片”;(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尉犁县浩发平价百货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3MA77EP3E4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玉珍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尉市监罚〔2023〕76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10盒;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有效期:2023/10/16公示日期:2023/10/16公示截止期:2024/1/16备注:2023年6月当事人周玉珍从乌鲁木齐新鹏洗化化妆品商行以5.5元/盒的价格购进涉案化妆品10盒,销售价10元/盒,剩余10盒,尚未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化妆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的注册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做进销货记录和索要相关凭证票据。该批化妆品外包装正面标签上显著位置用加粗加大字体标注“生态五贝子精油染发倒膜",标注上述内容的化妆品已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化妆品名称为“生态五贝子精油染发倒膜”而非“LOMEQI染发膏”。通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该批化妆品核准注册名称为“LOMEQI染发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陈述的购进数量、销售价格和剩余数量来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向供货商索取了LOMEQI染发育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打印件,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显示产品名称为"LOMEQI染发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