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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塔秀路店涉嫌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697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塔秀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MA1GY7N8X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余海燕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43690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6973号当事人名称: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塔秀路店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号);91310114MA1GY7N8XN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塔秀路98号106室负责人:余海燕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食用农产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沪CB0130468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7月7日,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药品销售系统2023年8月28日23点43分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片)1盒,该药品为处方药。根据店内监控,当时上述处方药的销售人员为该店营业员张文霞,该人员不具备药师资质。2023年2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书证等为证。本局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006973号),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共计壹仟元整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上海市
  • 上海含笑儿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5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含笑儿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798922310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文日秀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820000万元,罚款15.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518号银行输入码:1523001518当事人:上海含笑儿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8922310K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9号105室乙-1法定代表人:文日秀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2月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105室乙-1经营,许可的经营方式为零售。2023年1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平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下称平令诊所)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当事人向平令诊所销售中药饮片,有效期一年。2023年1月2日至3月31日,当事人根据平令诊所开具的处方笺配药并核算价格,然后向平令诊所开具发票,由平令诊所向当事人支付费用,共计18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与平令诊所终止合作,停止向平令诊所销售中药饮片。当事人是零售药店,未售出的药品可用于零售经营,故不予没收。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合作协议书》等证据证实。2023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5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整改,及时消除影响,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此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版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200元;2、罚款15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拾伍万元、违法所得壹万捌仟贰佰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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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72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320500549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CHOIJIHWAN违法行为类型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3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0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727号银行输入码:1523003727当事人: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3205005498法定代表人:CHOI JI HWAN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芙蓉花路500弄16号三层、四层当事人主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浦东新区张杨路3151号一层、3161号一层上海美雅坊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等单位摆放展示,宣传发布登腾植体广告单页。经查,该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当事人共制作500份,广告费用为1500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广告,收回并销毁广告单页。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37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上海美雅坊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六年七个月,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0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上海市
  • 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复方金银花颗粒案

    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复方金银花颗粒(批号:2211357)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卫生室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04号)

    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韩文章住    所: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林口组20号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牟家坪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抽检计划,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牟家坪的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卫生室开展药品流通监督抽检,抽检完成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在用出诊箱内发现一瓶云南白药、一瓶复方黄连素片均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上述两批次药品的进销存信息,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情形,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系依法登记的村卫生室,已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效期限:自2022年07月21日至2027年07月20日。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抽检计划,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牟家坪的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新荣村卫生室开展药品流通监督抽检,抽检完成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用出诊箱内查到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具体信息如下:(1)云南白药,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瓶装4g,产品批号:ZMA1808,有效期至:2022.10,查到数量1瓶,处于开封状态,经称重,该瓶云南白药净重为3.50g。(2)复方黄连素片,生产企业: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608,生产日期:2019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查到数量1瓶,已开封,现场清点共计86片。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未进行药品单独标记或提示。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上述两批次药品的进销存信息。经查明,上述两批次涉案药品均为法定代表人韩文章从重庆佑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具体购进和销售情况如下:(1)云南白药,购进日期2019.07.25,购进数量6瓶,进价15元/瓶,金额共90元;云南白药主要是用于外用,其余5瓶都用完了,只剩1瓶没使用,没有单独收取云南白药的药品费用,一般是收取外伤综合治疗费用;(2)复方黄连素片,购进日期2020.07.06,购进数量13瓶,1瓶100片,进价12元/瓶,金额共156元,销售价12元/瓶,除了检查发现的1瓶外,其余都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两批次药品后,没有记录药品使用情况,无法查明上述药品的详细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因此,按现场查获的数量来计算货值金额。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云南白药1瓶,净重为3.50g,按照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其货值金额为3.50g×15(元)/4(g)=13.13元;(2)复方黄连素片:86片×12(元)/100(片)=10.32元;合计23.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韩文章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第二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药品的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询问笔录、重庆佑安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3.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涉案金额少,符合减轻裁量情节的事实。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确认。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30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并对用于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本案中,当事人用于使用的上述两批药品在有效期止后未做处理,也未进行单独标记或提示,而在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实施检查时,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置于出诊箱内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使用上述两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少,积极配合调查,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指的情形,且法定代表人韩文章提供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住院诊断证明书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表明韩文章患有脑梗死、其妻子杨萍患有乳房癌,夫妻二人经常需要接受治疗,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我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云南白药和复方黄连素片;2.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沒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市辖区綦江区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400期)

    企业名称沈阳荣兴义齿加工厂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9-21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上存在未建立牙托水发放记录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401期)

    企业名称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26日-2023年05月27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MP情况;2.中药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培训方面存在培训内容有欠缺、个别岗位人员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在仪器校准方面存在制水室电导率仪未对温度进行校准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仓储区内的原辅料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确认与验证方面存在共线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不完善等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记录设置不完善的问题;在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品种未进行成品分析方法确认的问题;在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方面存在未按照《供应商质量审计管理规程》对个别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6月12日-2023年06月13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培训方面存在个别岗位操作人员对岗位相关知识不熟悉的问题;在生产区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洁净区车间的洗衣室内其中一个地漏没有液封的问题;在校准方面存在检验项目黏附力测定用碳码未经校准等问题;在确认与验证方面存在热风循环涂布机组(0Q、PQ)再验证中冷却段采用冷风机进行冷却,未对风冷段的温度进行确认等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文件的制定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配液工序产生粉尘,功能间无有效捕尘设施的问题;在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化验室个别检验操作不规范、试剂保存不规范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宇威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6月26日-2023年06月28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MP情况;2.中药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生产车间粉碎室内的万能粉碎机上方未配备捕尘罩等装置,对房间内粉尘的控制能力不足等问题;在生产区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车间中间站窗下墙壁与地面连接处有两处未密封完整且留有明显空隙的问题;在设备使用和清洁方面存在部分生产设备清洁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在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管理方面存在中药饮片生产车间存放的个别中间产品物料标签未标明生产工序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记录填写不完善等问题;在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试剂保存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3日-2023年08月25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MP情况;2.中药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口服液生产车间内使用的1000ml玻璃量筒底部玻璃碎裂,未及时更换,影响读数准确性的问题;在校准方面存在称量室电子台秤的校准证书中检定分度值未涵盖实际使用的10g等问题;在物料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物料未按照规程要求设置货位卡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操作规程内容制定不细致、个别记录不完善等问题;在偏差处理方面存在个别高效液相电子图谱出现异常,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异常图谱调查程序的问题;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存在企业个别供应商未进行现场审计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澄迈康鸿医院有限公司(澄迈康鸿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澄综执罚字〔2023〕SJ060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康鸿医院有限公司(澄迈康鸿医院)注册地址:澄迈县老城镇澄江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晓智身份证号:2101141973****1817负责人姓名:吴晓智身份证号:2101141973****1817直接责任人:吴晓智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6MAA96P6TXN案件分类:医疗器械类案件名称:澄迈康鸿医院有限公司(澄迈康鸿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罚字〔2023〕SJ060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贰万五千元(25000.00)。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02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新乡市金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棉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41号处罚名称新乡市金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棉签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新乡市金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棉签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新乡市金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49310B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石文清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10-3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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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38号处罚名称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8266825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牛广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10-3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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