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等文件精神,现就执行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结果,具体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5年7月31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按照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统一部署执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点选配送关系。各中选企业请于7月22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每个片区可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专用于配送中药饮片产品。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招标管理”模块进入→选择“配送方案结果管理”→申报企业于“中药饮片配送方案维护”菜单进行配送关系点选→配送企业于“中药饮片配送方案确认”菜单完成配送关系点选确认→双方于“中药饮片配送签约管理”菜单完成配送协议签约。 (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7月24日至7月2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三)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7月29日至7月31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二)保障质量和供应。中药饮片中选企业是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所提交样品质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加强采购供应监测。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福建)供应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本次采购周期自2025年8月1日起计算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工作安排(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5年7月7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中选企业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在中药饮片招标管理-配送方案结果管理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二)配备及供应保障。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7月8日至7月31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同时,在执行日前需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并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三)预付周转金。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保障生产供应。采购过程中,若中选供应企业不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或供应质量标准不达标的中药饮片,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中选产品清单中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药饮片。(五)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六)完善支付政策。对医保目录内的中药饮片品种,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中选中药饮片以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中药饮片以相应规格等级最低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饮片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四、工作要求(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采购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应高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应监测,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生产供应情况,协调沟通供应保障问题。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三)加强部门协同。医保、卫生健康、药监等要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附件: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品种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28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近期,收到部分联盟牵头省份发来集采中选药品信息更新通知,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涉及我省部分中选药品变更信息和新增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部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更新表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6月26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现公布全国第三批中成药采购联盟(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首批扩围接续)(附件2)和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采购联盟(附件3)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江西省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请按照有关采购文件做好落地执行工作。因炎琥宁注射液说明书变更,根据《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中“其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儿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如遇系统集采进度仍有炎琥宁注射剂约定量的,可联系省价采中心取消考核。省价采中心:0791-88130800附件:1.全国第三批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江西省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中选品种江西省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3.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江西省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6月26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附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5年6月26日
各有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黑龙江省拟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产能充足、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医药机构配备销售的原则,请有意向的中选企业(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确定自愿参加的药品名单(主要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集采中选药品为重点),填报《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附件1)和《参加“三进”药品名单》(附件2),于2025年7月4日17时前将加盖公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反馈至我局指定邮箱hljybjjcc@163.com。在此基础上,黑龙江省医保局汇总形成《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供全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遴选。联系人:王二双联系方式:0451-88830052附件1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企业版)医疗保障局:作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在充分理解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后,我方同意按照集采中选价格向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供应药品。我方承诺按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配送,及时足量满足参加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药品采购需求,不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确保中选药品的价格、质量和数量等一切要素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购销协议履行。具体参与集采药品“三进”品种附后。如我方在药品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我方愿意接受医保部门、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信用评价等处置措施。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部门和集采中选企业各执一份。承诺方:(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2参加“三进”药品名单序号集采项目名称药品统一编码药品通用名产品名称剂型包装规格包装材质最小包装单位生产企业名称中选企业名称批准文号挂网价格治疗领域适应症备注: 1.药品所属集采项目名称、通用名、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材质、最小制剂单位、最小包装单位等信息应与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一致。 2.治疗领域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药品分类注明类别(如:消化道和代谢方面的药物、血液和造血器官药、心血管系统、皮肤病用药,全身用抗感染药、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等,未在目录范围内药品可填写其他)。 3.适应症参照药品说明书简要填写。申报企业:(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年月日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因部分企业未按要求调整药品价格,即日起暂停部分药品采购资格,详见下表。特此通知。序号药品通用名表述剂型包装单位规格包装企业名称1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注射剂支2ml:20mg*1支/支,玻璃安瓿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2盐酸精氨酸注射液注射剂支20ml:5g*1支/支,安瓿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24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现公布2025年4月部分短缺药的全国平均价(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保供稳价的基础上,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附件:2025年4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24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促进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技术临床应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经研究,决定设立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价格。 二、各设区市若有医疗机构具备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项目开展条件,须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项目价格。 三、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应用初期,采用该技术的住院病例暂不纳入DRG/DIP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待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 福建省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落地工作部署,设立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推动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技术在我省的开展应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价格。 (二)各设区市若有医疗机构具备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项目开展条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项目价格。 (三)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应用初期,采用该技术的住院病例暂不纳入DRG/DIP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待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