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支付资格的概念是什么?本实施细则所称医保支付资格是指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依据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而取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二、黑龙江省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何时试行?从2025年3月1日起,依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医保规〔2025〕3号),对相关人员2025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记分管理。三、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在医保协议管理的框架下,从医保支付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通过“驾照式记分”模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量化管理,达到警示教育目的,引导医务人员从源头上加强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医务人员,全力促进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努力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四、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是什么?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部分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依然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传统监管模式只能处罚医药机构、无法“监管到人”“处罚到人”是重要原因。这种传统监管模式既让少部分违法违规人员有恃无恐,对遵规守信者也不公平。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具体责任人,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记分管理,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能有效遏制医保基金滥用现象,同时也是对遵规守信医务人员的保护。五、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哪些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六、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如何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按公立医疗机构规定执行。七、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相关人员认定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般责任,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起配合作用的。重要责任,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起主动作用的。主要责任,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起决定作用的。八、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如何签订服务承诺书?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服务承诺书形式,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上传省医保信息平台;新招聘的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应当同步签署服务承诺书。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自相关人员作出服务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做出服务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得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九、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对医务人员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根据制度设计初衷和部分地方的实践,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只是全体医务人员中的极少数,绝大多数医生都能够通过主动承诺、引领示范、梯度记分警示教育,达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效果。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引导医务人员从源头上加强诚信意识和自律管理,是“治病救人”“治未病”的溯源治理之策,能够有效防止犯罪行为发生,最大程度保护医务人员。十、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一是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者终止的相关人员,不影响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妥善做好工作安排,不得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和医保费用结算;二是多点执业(就业)相关人员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者终止的,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者终止;三是定点医药机构被中止服务协议(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应当调整为暂停;四是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应当调整为终止;五是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十一、动态记分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动态记分管理有以下9条主要规定。(一)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二)根据相关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档次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三)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计算分值。(四)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情形,应当按最高分值记分;(五)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累加计算其各执业点记分;(六)相关人员在不同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就业)的,其记分应当累加计算。(七)记分时点应当以作出行政处罚、服务协议处理时间为准。(八)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也将被采取相应措施。(九)在一个区域被记分处理的,信息会在全国共享,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十二、医保支付资格计分后如何修复?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受到记分处理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记分修复。一是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的;二是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的;三是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政策研究的;四是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员一次性被记分达到12分的,不予记分修复。 十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记分结果,应当对相关人员采取下列措施?(一)记分累计3分以内(含3分)的,定点医药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学习;(二)记分累计4-6分(含6分)的,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知识等培训学习;(三)记分累计7-9分(含9分)的,经办机构向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通报记分情况;(四)记分累积达到9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个月;一次性记分达到9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2个月;(五)记分累积达到10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3个月;一次性记分达到10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4个月;(六)记分累积达到11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5个月;一次性记分达到11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6个月;(七)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八)一次性记分达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十四、如何避免记分与处理面过大?医保部门应将记分范围严格限定在所在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和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相对较重的协议处理(比如解除协议、中止协议、处以违约金),这些都属于相对较重的处理方式,说明问题比较严重。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处理面是相对比较小的,也有着更加严格的程序。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记分过于宽泛,防止处理面过大。十五、什么是梯度式记分管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采用的是类似驾照记分的方式,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性质,予以梯度式记分。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轻微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只是少量记分,更多是警示作用,不会对医务人员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有可能就会累计达到一定分值,产生实质性后果。但是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多记分,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对主要责任人员一次性记满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恢复,并且全国联网惩戒,让欺诈骗保者真正付出代价。十六、相关人员有记分修复需求时,修复途径、标准有哪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的记分修复应当按照下列途径和标准执行。(一)结合修复申请情况,围绕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服务协议等,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线上学习、培训和考试,依据考试成绩每年最高减免6分,其中,考试成绩每100分减免1分。(二)相关人员通过现场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有关医疗保障宣传活动修复,最多不超过3分,其中,参与省级活动的,每参与一次,减免2分;参与市、县级活动的,每参与1次,减免1分。(三)相关人员在上一年度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中,被评为B等级的可减免1分,被评为A等级的可减免3分。(四)相关人员通过举报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修复,其中,获得县(市、区)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奖励的每次减免1分,获得市(地)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奖励的每次减免2分,获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奖励的每次减免3分。(五)相关人员通过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参与医保调研等修复,每有效参与一次减免1分,最多不超过3分。(六)相关人员通过发表医疗保障文章修复,最多不超过6分,在市级报刊杂志、新媒体发表的减免1分,在省级报刊杂志、新媒体发表的减免2分,在国家级报刊杂志、新媒体发表的减免3分。十七、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有何关系?1.共同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探索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应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医保诚信档案。每个人都将获得唯一身份代码,这个代码在全国医保系统就如同个人身份证一样,是终身唯一的,不随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而变化。每个人也将拥有自己的医保诚信档案,全面记录其记分情况以及其他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2.不同点:①管理对象有差异:医疗保障信用主体有机构和人员两大类,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只有人员一类。②侧重点不一样: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以警示教育为主,激励为辅。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十八、定点医药机构在贯彻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中,需要做哪些主要工作?1.主体责任:及时主动落实好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智能审核和监控事前提醒工作管理制度,不断探索“源头治理”机制,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2.夯实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联通;按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登记备案、服务承诺、状态维护、医保费用申报等工作;并向相关人员开放登记备案状态、记分等情况查询。3.宣传教育:记分累计3分以内(含3分)的,定点医药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学习;4.患者权益:在收到相关人员支付资格被暂停、终止通知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人员支付资格被暂停、终止情况通过大屏、公示栏、挂号平台等方式公开,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在挂号、就医或购药前充分知晓。对坚持要求被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医师看病的患者,需书面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该人员提供的医药服务只能自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住院病人的主管医生被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后,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做好妥善处理,确保住院病人的救治与医保费用结算不受影响。5.异议申诉:定点医药机构或者相关人员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动态维护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诉申辩材料需经相关人员签字并由定点医药机构签字盖章确认。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要求,现将部分药品挂网价格予以调整(详见附件),调整结果即日起开始执行。附件:挂网价格调整药品清单2025年8月25日
有关药品企业:按照《关于做好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价采函〔2024〕42号)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8月18日-8月24日按照绿色通道申报挂网的药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5年8月25日-26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附件:2025年8月18日-8月24日绿色通道申报药品清单2025年8月25日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平稳推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在国家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期间协同做好我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46号)要求,创新产品和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备案产品在备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应申报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一是有1个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和10个省内三甲医疗机构采购价的,二是有5个及以上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现将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7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截至2025年8月20日,申报企业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申请将备案产品从备案专区调整至价格联动专区的产品信息、价格信息等。三、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四、经计算机校验疑似新冠产品截至2025年8月20日,企业申请备案转价格联动的产品中有5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计算机校验疑似为新冠产品未通过,相关产品暂不公示,须公示期内在窗口(丰德成达中心七楼-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2号或鼓楼南街101号,两条街道大门均可进入)递交纸质澄清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将撤回相关产品备案转价格联动的申请。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咨询电话:028-85157579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8月25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21日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全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企业配送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保障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充足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是指全省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药卫生机构。第二章 配送企业信息管理 第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且应符合配送药品或医疗器械品种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具备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可自主申报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活动,应按照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要求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获得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 第六条 配送企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随时申报,即时受理。配送企业申报实施信用承诺制,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能力; (二)申报企业和法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申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国家或我省认定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及以上等级且未修复的失信行为,未被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差”(D级)及以下等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意愿等情况,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选择并确认生产企业授权配送的产品和省内配送区域,全省以14个市州为配送单元,勾选相应产品和市州即承诺可向全市州区域所有医药卫生机构开展相应产品的服务配送。第三章 配送服务要求 第八条 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其产品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集中带量采购配送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在已进行信息登记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在每个市州均应至少选定1家配送企业,签署配送协议,建立配送服务关系;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当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第九条 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需双方确认后方可更改。三个月内配送企业订单响应率或及时率低于50%的,生产企业可单方面解除配送关系。确因协议到期、配送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或法律纠纷等原因,不能继续达成配送关系开展配送的,由生产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可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原配送企业应配合移交未完成订单及库存数据,确保供应不间断。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有计划地下单采购医药产品,并选择生产企业确认建立配送关系的企业提供配送服务。通常情况下,一周内,三级医院对同一配送公司下单一般不超过3次,二级医院一般不超过2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诊所和药店一般不超过1次(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除外),确有必要可酌情增加。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订单,配送企业应在24小时内确认(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含节假日时间,其他不含节假日)。收货验收合格、配送企业及时上传相关票据后,医疗机构应于72小时内完成入库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完成操作。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按时完成配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不论路程远近、采购量及金额,都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自确认订单时间起算,急抢救药品、急抢救需使用的医用耗材12小时内送达,偏远乡镇(原则上为距县城50公里以上,下同)24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在订单确认后48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偏远乡镇、冷链产品应在订单确认后72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在不超过以上配送时限的前提下,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应约定配送时限等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拖延交货外,配送企业根据签订的配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到发票所列明的医疗机构。产品必须与订单信息一致,每一批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购销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接收配送产品时,应当场清点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书面确认供货数量。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及时更换被拒收的品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医疗机构的损失。医疗机构下单后在配送时限内完成配送的订单产品,原则上无正当理由均应及时验收收货。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时应做到货票同行,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迟应在药品或医用耗材验收入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除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外,其他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间按购销合同约定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核算部门代付医药货款的,应主动做好衔接,保障工作连续性。原则上医药货款结算周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有适量药品和医用耗材库存。根据医疗机构报量需求、季节性用药需求和阶段性医用耗材使用高峰等做好保供预案。药品、医用耗材供求紧张或短缺时,应积极主动协调货源,确保临床供应。第四章 配送服务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配送服务评价制度,省、市两级医保部门重点围绕及时响应、供应配送能力、服务质量3个方面,从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配送覆盖率、医疗机构满意度、医保部门评价6个维度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配送服务评价按季度组织,每季度按照相应指标规则进行打分,并加强结果运用。 (一)季度提醒预警。季度合同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得分低于20分,或医疗机构对配送服务不满意3次以上的,由市州医保部门对配送公司进行预警约谈,限期改正。 (二)半年通报公示。市州医保部门每半年公开一次本辖区配送综合评价情况,对得分较低、不满意较多或限期改正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重点列举。 (三)年度风险提醒。对全年配送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年度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推荐企业,次年度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标记为绿色标;60—79分的为合格企业,标记为蓝色标;60分以下为有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黄色标;配送企业年度得分60分以下且在全省排名后20位,或上年度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严重”“特别严重”等级的,为有重大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红色标。 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一个年度内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将进行自动警示,并对生产企业选择与其建立配送关系时进行系统告警提醒。市州医保部门可对有配送风险企业实施一定期限的暂停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处理。 鼓励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服务评价修复,被标记为“红”色标6个月、被标记为“黄”色标3个月自评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经申请和省级复核后可按相应等次进行标记。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耗材配送供应保障。应加强对药品耗材配送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与指导,及时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建立完善平台功能,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化统计核算,具体经办配送企业信息管理、年度评价及评价修复、信用评价等工作,做好配送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职责指导医疗机构应用配送服务评价结果,督促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行为,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医药货款及时结算主体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药品质量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综合评定细则 附件: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综合评价细则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计算方式)评分标准分值及时 响应 情况(40分)订单 响应率 (20分)1.反映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提交后,配送企业24小时内的订单响应情况。 2.订单提交时间24小时内配送企业确认订单条数/医疗机构总订单条数×100%订单响应率100%2080%<订单响应率<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递减订单响应率≤80%0配送 及时率 (20分)1.反映医疗机构发起采购订单后,配送企业48小时内的订单配送情况。 2.订单创建时间48小时内配送企业配送实际包装数量/医疗机构总订单包装数量×100%发货及时率100%2080%<发货及时率<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递减发货及时≤80%0供应 配送 情况 (30分)配送 数量 满足率 (20分)1.反映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的药品及耗材数量配送满足情况。 2.配送企业实际配送包装数量/医疗机构总订单包装数量×100%配送数量满足率100%2080%<配送数量满足率<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递减配送数量满足率≤80%0配送 覆盖率 (10分)1.反映配送企业实际配送医疗机构的覆盖情况。 2.实际配送公立医疗机构数/配送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数(紧密型医共体以采购账户计算)×100%医疗机构覆盖率≥80%1060%≤医疗机构覆盖率<80%840%≤医疗机构覆盖率<60%6医疗机构覆盖率<40%3服务 质量 (30)医疗 机构 满意度 (15分)1.反映配送企业对各医疗机构信息反馈的处置能力及服务水平。 2.各级医疗机构可对药品及耗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按购销合同履行供货义务、伴随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平台信息反馈及投诉。 3.医疗机构提交信息反馈后配送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提交情况说明,提交情况说明后,医疗机构可对企业回复进行满意度评价,如评价为“不满意”须进行情况说明。根据配送企业未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及按期回复后被医疗机构评价为“不满意”的次数扣分,一次扣1分,最高扣15分,扣完为止。15医保部门评价(15分)1.反映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配送各项工作规范程度;2.各市州医保部门可对药品及耗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按购销合同履行供货义务、伴随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受到市州医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15受到省级医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受到国家医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5分
各相关医用耗材企业:按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信息动态更新结果,部分企业对血管介入支架等7类医用耗材医保编码进行了更新维护,现将企业提交的变更医用耗材医保代码产品信息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5年8月25日-29日。二、公示期间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依次点击“医用耗材交易-河南省医用耗材交易目录-7类耗材医保编码信息更新”,查看本企业产品,如因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信息与我省挂网医用耗材信息不一致,可根据不通过原因及提示,更新维护信息并上传产品注册证图片材料。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用耗材国家医保分类代码信息将更新至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5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3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2号)要求,现将截至7月31日符合备案采购药品挂网的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8月26日-9月1日。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并于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企业投诉”模块提交。联系电话:0591-87279375附件:2025年7月份符合备案采购挂网药品清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5年8月25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8号)要求,现将益气通窍丸等国家谈判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各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企业及药品信息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药品将纳入采购系统。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采购及配送工作,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25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医药价格核查线索通报(第九批)》(价采核字〔2025〕15号)及药品挂网价格治理有关要求,现开展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治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存在医药价格风险的中成药(附件)。二、调整要求请相关企业认真开展价格自查,对照我区已挂网同品种药品最小每日费用,主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至合理价格水平。同通用名其他规格和包装的药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处置。在调整时间结束后仍推诿、拒绝调价的企业药品,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药品进行黄、红标及撤网处置:1.调整后价格为宁夏平台同种药品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3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进行黄标处置。2.调整后价格为宁夏平台同种药品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5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进行红标处置。3.调整后价格为宁夏平台同种药品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10倍及以上的进行暂停挂网处置。三、调整时间及方式1.调整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8月29日2.调整方式: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点击“商品管理-价格调整”自主提交调价申请。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风险价格药品目录(站内查看)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25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医药《医药价格核查线索通报(第九批)》及药品挂网价格治理有关要求,现开展部分挂网中成药风险治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已在黑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存在医药价格风险的中成药(附件)。二、调整要求请相关企业认真开展价格自查,中成药需对照我省已挂网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主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至合理价格水平。同通用名其他规格和包装的药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处置。在调整时间结束后仍推诿、拒绝调价的企业药品,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药品进行黄、红标及暂停挂网处置:1.调整后价格为平台同种药品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3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进行黄标处置。2.调整后价格为平台同种药品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5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进行红标处置。3.调整后价格为平台同种药品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10倍及以上的进行暂停挂网处置。三、调整时间及方式1.调整时间:2025年8月22日至8月26日2.调整方式:登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进入“动态调整”模块申请自主调价。四、咨询服务电话:0451-859756350451-859756820451-85975688附件:中成药风险价格药品目录(第二批)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