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部分企业主动下调“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价格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企业降价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12月10日零时起执行新采购价格。药品具体信息如下:流水号通用名规格包装执行区域调整后挂网价格投标企业227663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0.1%(5ml:5mg,按C21H23NO3计)1瓶/盒全省19.78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2月8日
中检院生物制品检定所细菌多糖和结合疫苗室“脑膜炎奈瑟菌疫苗抗体检测国家参考品原料采集与处理项目”拟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体情况公示如下: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脑膜炎奈瑟菌疫苗抗体检测国家参考品原料采集与处理项目编号:/项目预算:270000元( 贰拾柒万元整,含税)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招募20 名健康志愿者,接种四价脑膜炎球菌疫苗,采集规定容量的免疫后血浆,完成血浆去纤维蛋白原处理和冷链运输。二、单一来源及情况说明人源脑膜炎奈瑟菌疫苗抗体检测国家参考品原料的采集与处理,包括志愿者招募、疫苗接种、血浆采集及去纤维蛋白原处理等系列服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和程序,需具备与疾控部门、医院及浆站的对接合作经验以及相应的实验室操作资质。因项目需求特殊,专业性要求强,难以找到具有相关资质、资源整合能力、有合作意愿、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多家单位。基于以上原因,经集体研究决定,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拟定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名称:重庆美莱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麻柳大道669号四、公示期限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截止。如有意见建议或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五、联系方式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10-53852166中检院2025年12月8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HD2025-01)》要求和安排,现就非血管介入通用活检针等25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规则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价企业触发规则二的申报企业(附件1)。二、报价方式按照采购文件关于报价的规定,申报企业须持CA数字证书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tps-local),选择“非血管介入通用活检针等25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报价(附件2),全流程采取电子申报方式,不接受其他方式。三、时间安排规则二报价时间:2025年12月11日9:00-2025年12月11日10:00;规则二解密时间:2025年12月11日10:00-2025年12月11日11:00;规则二申报价格公开时间:2025年12月11日11:00。注意事项:报价期间,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并调整报价,解密后的报价需重新加密方可完成有效报价。四、其他要求(一)企业申报的价格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元),价格单位为系统内申报产品的最小使用单位,申报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二)申报价格采用CA进行加密与解密,请各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密报价与报价解密操作,未按时加密、解密视为报价无效。(三)同一申报企业(含关联关系企业)每个带量采购报价目录只能申报一个价格(,申报多个价格的,以最低申报价格作为有效报价。(四)为保证加密及解密工作顺利开展,各申报企业请及时申请添加联系方式的微信。五、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0311-6690653微信:服务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附件:1.规则二报价企业 2.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多轮报价操作手册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8日
各有关企业: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电生理类、神经介入类(弹簧圈、颅内支架、血流导向密网支架)医用耗材医院集团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1号)要求,目前已组织完成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组织各有关企业开展确认供应相关工作,具体事宜如下:一、确认时间2025年12月8日9时至12月9日17时,逾期未操作视为确认。二、操作方式申报企业登录北京市医药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模块“带量采购-带量采购项目列表”,选择“电生理类、神经介入类(弹簧圈、颅内支架、血流导向密网支架)项目”阶段为“供应意向确认”,点击【详情】按钮,进入供应确认列表,查看协议采购量并选择是否确认供应。三、相关要求本工作环节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产品即为中选产品,获得相应协议采购量;拒绝供应的为非中选产品,其采购需求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2025年12月8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经江西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第1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第四条行使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的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七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档次划分及适用情形第八条根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小。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主动或者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涉及医保基金前主动退回违法行为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及时主动退回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危害后果。(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涉及医保基金后,拒不退回,认定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当事人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且拒不改正,认定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和“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处罚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罚款,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中间值为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的平均值。(二)处罚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罚款,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中间值为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的平均值。第十六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说明行政处罚决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第二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四)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五)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六)行政处罚结果公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额度计算结果和裁量基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裁量细则:(一)减轻处罚:1.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2.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二)从轻处罚: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从重处罚:骗取医保基金6000元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一般处罚: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裁量细则:(一)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初次违法是指定点医疗机构的科室、定点零售药店、个人二年内在本统筹地区第一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具体违法情形,下同。2.在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有关违法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前,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并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对自查自纠金额不予行政处罚。(二)减轻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2%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三)从轻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2%以上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四)从重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1.5%以上,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五)一般处罚:不具备上述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5%以上1.5%以下,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三、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裁量细则:(一)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约谈有关负责人。(二)减轻处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在限期内未全面整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轻处罚:实施了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重处罚:1.实施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实施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违法行为,且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且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一般处罚:不具备上述从轻或从重情形,实施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裁量细则:(一)减轻处罚:骗取医保基金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2%以下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二)从轻处罚:骗取医保基金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2%以上0.5%以下,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三)从重处罚:骗取医保基金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1.5%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年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四)一般处罚:不具备上述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5%以上1.5%以下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9个月以上至1年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五、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裁量细则:(一)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减轻处罚:1.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以下。(三)从轻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00元以上7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四)从重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五)一般处罚:不具备上述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六、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细则:(一)减轻处罚:1.骗取的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或骗取医保基金5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处骗取金额1倍以下罚款。2.骗取的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或骗取医保基金500元以上6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二)从轻处罚:骗取的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或骗取医保基金600元以上7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从重处罚:骗取医保基金1200元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一般处罚:不具备上述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骗取医保基金7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各有关企业:为做好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企业注册并办理CA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和办理CA主体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注册和办理CA主体为拟申报参加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境外药品境内代理人视同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企业无需办理。相关药品清单见《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toPage.html?id=11013785)二、系统注册方式相关企业即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按照操作手册(见附件1)点击“快速申请”进行注册。三、办理CA方式通过招采子系统注册并审核通过后,登录证书在线服务平台(网址:http:/120.223.240.14:8083/#/login),按照操作手册(见附件2)完成注册后办理CA证书。四、CA证书延期已在招采子系统完成系统注册并办理CA证书的企业,请检查CA证书有效期限,对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CA证书及时按照操作手册(见附件3)办理CA证书延期,以免影响本企业申报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五、相关提醒已在招采子系统完成系统注册并办理CA证书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或办理CA证书;前期只完成招采子系统注册未办理CA证书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CA证书;已注册需找回账号密码的,参照附件1操作手册“三、常见问题处理及密码找回”处理;已完成系统注册需要修改或完善企业信息的,请登录系统通过“用户管理-机构基本资料”发起修改申请。六、联系方式(一)系统注册咨询电话:0531-51778919(二)CA技术支持电话:13256777350、13001717570、13256777385、13256777352、13256777330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2月8日
各药品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以及(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的要求,现开展2025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增药品、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25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增纳入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二、申报方式相关企业可登录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通过产品新增模块申报产品基础信息并提交,暂无需提交分类采购及报价。三、申报要求(一)已挂网或已完成申报的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企业无需重复申报挂网。对于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参与竞价时报价的(含国谈仿制、未参与竞价药品),将统一调整为医保支付标准或竞价报价。(二)本次集中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三)未挂网的国家谈判仿制药和未参与报价的竞价药品待新版药品目录执行后按常规流程申报挂网。业务咨询电话:028-85151912技术支持电话:028-85155302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8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挂网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启用议价挂网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自动查看确认流程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我中心现已完成2025年11月21日前申报企业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价格管理”-“耗材议价挂网新增(自动确认项目)”中确认价格信息并提交挂网申请医用耗材(属于医保医用耗材管理的除外)的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现将公示期内未接收到异议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有关企业自行下载查看;本批次产品即日起统一纳入议价挂网采购范围,供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议价采购。公示期内提交信息复核的或产品注册证等状态未完全生效的,在信息复核处理完结后或产品信息完全生效后予以挂网。特此通知。附件:2025年11月份第1批次医用耗材新增议价挂网采购产品信息明细表(YJHCGW28-20251101)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2月5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现将19个新获批产品,新增至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范围,具体产品明细详见附件。请各单位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上述产品的线上采购和价格过渡准备工作。特此通知。附件: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新增(新获批)中选产品明细表(2025年11月)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2月5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药品挂网规则》和《关于优化药品挂网申报流程的通知》有关要求,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已将符合要求的新增挂网药品数据在广东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进行同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20251128至20251204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维护请相关企业使用CA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交易-配送关系管理(生产)-配送产品关系列表”进行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三、其他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保证挂网药品配送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二)挂网药品配送关系符合要求后医疗机构方可发起合同交易。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3972935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省平台同步药品挂网数据信息表(20251128至20251204批次)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