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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印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分4个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简称《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以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预案》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要素齐全,打造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新机制。《预案》编制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领导,强化风险防控,提升应急支撑,快速科学处置、形成应急合力等基本原则,主体内容包括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沟通、善后与总结、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八个部分。这是继《广东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发布实施后,我省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药品管理法》,健全完善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的又一重大进展。  二是分级响应,提升应急预案科学性与操作性。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应对工作需要,建立分级标准,将药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其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短期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属于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Ⅰ级),由省级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报请国家药监局启动响应。  三是奖惩分明,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将追责。《预案》明确,对在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案》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应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期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药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账号注册的有关提示

    各化妆品备案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优化我省化妆品备案流程,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相关精神,现将国产普通化妆品账号注册事宜作如下要求: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在国家药监局新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前,企业需申请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账号的,自本提示发布之日起应在备案系统账号注册的“企业简介”栏中说明是否已具备上述条件。二、认真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义务: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已开通“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请及时与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申请开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账号,详询钉钉群33375524。附件1:“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化妆品企业用户注册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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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落实辖区内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文件,明确工作时限,药品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应当加强配合,互为支撑,确保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2. 关于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3.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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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贵州省药品注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日前,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印发《贵州省药品注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是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涉及受理、审查、审评、检测、审批等多个环节。《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药品注册工作受理机构、审评机构、检验机构、审批机构的职责分工、流转程序、工作规范和办理时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落实“一窗式”办理。药品注册工作坚持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原则,收件、受理和发件工作由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省药品监管局业务处室加强指导,从制度上解决了收件不审查、受理时限起算标准不一的问题,方便申请人,减少跑腿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明确和落实各方审查义务。《程序规定》规定了受理人员、检查审评机构、省药品监管局经办人员的审查义务。受理人员对受理范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检查审评机构对技术审评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省药品监管局经办人员对检查审评机构提交的审评报告进行审查,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范围和责任。    三是进一步压缩相关工作时限。将分散在多个法规、文件中的有关药品注册工作时限做了集中规定。其中:受理、审批、备案工作时限,在法定工作时限减半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按承诺时限执行;审评、核查、检验等工作时限由于程序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等原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监局的规定执行。将各具体承办部门间的资料、批件、检验报告等文件流转时限在法定时限内统一规定为2个工作日,提高文件流转效率。    《程序规定》的出台实施,将有效提高办事效率,保障申请人权益,优化“放管服”的质量和营商环境,对规范药品注册活动,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药品安全,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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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出台,注册人需要知道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修订和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管理工作,我司组织修订了《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1年1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tianjx@cmde.org.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16号通告修订反馈意见”。  信 函: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37。  附件:1.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三、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四、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六、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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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起草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建立了以注册人、备案人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注册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程序和要求,确定了一系列新理念、新制度、新机制,需要制定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注册备案管理工作规定。《办法》起草过程中,国家药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专题讨论,广泛听取了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法律和技术专家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办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细化《条例》确定的原则制度,严格审批审评和备案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研发企业创新,优化注册备案程序,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共6章6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细化注册人、备案人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条例》关于注册人、备案人的相关规定要求,细化落实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责任义务及准入条件,加强对产品责任源头监管。建立新原料安全监测制度,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监测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是优化注册备案管理程序,落实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在总结前期已经实施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改备案、特殊用途化妆品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等改革措施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注册备案管理程序。  三是加强备案后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明确备案后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和工作要求,加大对备案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实施备案产品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四是建立鼓励创新机制,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落实《条例》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相关规定,明确安全监测中的新原料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同意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方可用于化妆品生产,保护新原料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加强注册、备案信息化建设,构建多功能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注册、备案工作效率,加快产品上市速度,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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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  第三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对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国产化妆品应当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经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进口化妆品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存在委托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二节 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第三节 注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特殊化妆品注册程序和时限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合理,且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涉及安全性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以及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变更申请;  (三)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证。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  第四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延续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自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经监督检查或者技术审评发现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在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审核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境内现场核查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境外现场核查应当按照境外核查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之内。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合现场核查工作,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样品。  第四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取得注册证后,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将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图片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认识发生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相关原料企业和化妆品企业开展安全再评估。  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等,发现化妆品原料存在安全风险,能够通过设定原料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消除安全风险的,应当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明确原料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十二条 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无法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在信息服务平台将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后监督、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五十五条 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五十九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注册受理通知、技术审评意见告知、注册证书发放和备案信息发布、注册复核、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提交等所涉及时限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或者发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为国产产品,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产品管理。  以一个产品名称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配合使用产品或者组合包装产品,任何一剂的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按照进口产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编号规则:国妆原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备案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编号规则:国妆原注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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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中药饮片生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企业专属网页)

    广东省中药饮片生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企业专属网页)目录 1. 引言................................................................................ 41.1. 编写目的...................................................................... 41.2. 使用对象...................................................................... 41.3. 主要业务名词和术语定义........................................................ 42. 系统概述............................................................................ 42.1. 系统简介...................................................................... 42.2. 系统运行环境.................................................................. 43. 系统基本操作说明.................................................................... 53.1. 系统登录...................................................................... 53.1.1. CA用户登录.............................................................. 53.2. 系统详细操作流程............................................................. 143.2.1. 中药饮片生产品种上报人员信息填写....................................... 143.2.2. 中药饮片生产品种备案................................................... 163.2.3. 中药饮片生产品种核减................................................... 243.2.4.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报告信息上报........................................... 31附件:广东省中药饮片生产监管系统 用户手册 (企业专属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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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征集《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拟收载品种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加强对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面向全省征集《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拟收载品种。具体要求如下:  一、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拟收载品种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不予收录品种为:  1、原药材或饮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品种;  2、国家已经公示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品种;  注:配方颗粒所使用的原料为毒性或国家特殊管控的中药材等,申报单位应提供保证品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相关研究资料和有关证明等。  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申报单位为吉林省药品生产企业或省内研发机构联合吉林省内药品生产企业。  三、研究技术要求  参照国家药监局2019年11月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四、申报材料要求  1、提供质量标准草案和起草说明的电子版及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申报品种目录。  3、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及检验报告。  五、其他要求  请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发至指定受理邮箱(4722782@qq.com),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公章报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联系人:于涛 电话:0431-81763192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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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吉林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我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吉林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现面向全省征集一批《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和《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项目。根据国家药监局《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国药监〔2018〕28号)的要求,重点安排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项目要求  依据国家药典,饮片是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地方炮制规范其收载范围仅限于确有地方炮制特色和中医用药特点的炮制方法及中药饮片。  申报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项目要符合《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遴选原则(附件1)。    二、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制修订项目要求  依据国家药典,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系指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生产、使用习惯(其它地区没有使用习惯)的药材品种。  申报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制修订项目要符合《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品种遴选原则(附件2)。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项目必须填写1、2、3项内容;申报《吉林省中药材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填写1、2、4项内容。  1.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项目建议书(附件3)  2.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4)  3.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习用依据情况表(附件5)  4.吉林省中药材标准习用依据情况表(附件6)  注意:3、4项的具体填写内容要求分别见附件7、8。  四、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1年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发至指定受理邮箱(4722782@qq.com),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公章报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联系人:赵俊华 电话:0431-81763192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湛江路657号后楼209室  附件1:《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遴选原则附件2:《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品种遴选原则附件3: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项目建议书附件4:吉林省中药材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5:吉林省炮制规范习用依据情况表附件6:吉林省中药材标准习用依据情况表附件7:吉林省炮制规范习用依据情况表内容要求附件8:吉林省中药材标准习用依据情况表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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