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申请人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gdda_qxzcr@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反馈意见”。 附件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工作,强化审评与核查环节的衔接,保证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指导原则。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三、基本原则(一)应当在遵循《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配套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二)应结合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关注与产品自检有关的“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的控制”“自检依据”等内容,其中:“人员”重点关注检验人员是否专职专岗,“设备和环境设施”重点关注是否满足检验方法的要求,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维护,“样品管理”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并实施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检验质量控制”重点关注是否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记录的控制”重点关注相关记录是否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自检依据”重点关注是否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的制定是否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真实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核查自检过程合规和真实性应当全面、客观。(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保证自检过程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追溯,并与注册申请资料相关内容一致。(四)核查结论的判定按照国家局、省局的核查工作程序要求执行。章节条款内容1.人员要求1.1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1)查看岗位说明书、花名册等相关文件,是否配备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2)查看检验人员在职证明(如花名册、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检验人员是否专职负责检验工作,且为正式聘用人员。(3)查看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文件或劳动/聘用合同,是否明文规定检验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业。1.2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1)查看检验人员任职资格要求相关文件,是否包括教育、经历、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要求。(2)查看检验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履历、培训考核评价记录等档案资料,与检验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提问等,确认是否符合要求。随机抽取自检项目,要求相应检验人员对自检样品或留样进行现场检验操作,确认是否应能按照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准、检验或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重复检验全过程,考察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3)查看花名册和产品检验记录,检验人员的数量是否与工作量相匹配。1.3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依规定授权。(1)查看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授权或任命的文件。(2)查看人员资质和能力是否满足岗位任职资格规定的要求。2.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2.1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环境设施】(1)查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将注册自检所必需的设施及环境条件要求(尤其是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要求)制定文件。必要时,是否制定控制环境条件的作业指导书或程序。(2)现场观察并核查环境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是否具备开展自检项目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支配使用的环境设施。(3)查看是否建立了主要环境设施的档案。查看实验室设施的档案和环境条件的监测记录,是否满足自检项目检验方法的要求、特殊专业检验实验室的要求和/或环境设施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4)查看检验区域是否与生产、生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是否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和有关危害的明显警示。检验区相邻区域是否存在相互干扰、交叉污染的风险。【设备】(1)核对检验设备(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精度等)是否满足自检项目检验方法的要求。是否与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的《自检用设备配置表》中信息一致。核对检验设备的采购记录或租赁合同等文件,是否对设备有完全的支配使用权。(2)查看是否建立检验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设备的配置、运输、储存、检定/校准、使用和维护、维修、处理等规定,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3)查看是否建立和保存了主要检验设备的档案,是否包括设备唯一性标识、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计量确认记录、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记录等。(4)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确认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5)查看是否制定了主要检验设备操作规程。(6)查看设备的校准状态标识、检定/校准证书(报告)和使用记录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计量评价,是否满足检验和量值溯源的要求,是否在校准有效期限内使用。当校准数据中包含参考值或修正因子,参考值和修正因子是否得到适当的更新和应用。(7)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8)查看是否建立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是否对标准物质的溯源、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作出规定。标准物质能否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和有证标准物质。(9)检验过程使用企业自制校准品、质控品、样本处理试剂等的,应核查相关操作规程、质量标准、配制和检验记录,关注校准品制备、量值传递规程、不确定度要求、稳定性研究等内容,关注质控品制备、赋值操作规程、靶值范围确定、稳定性研究等内容,确认是否满足检验方法和量值溯源的要求。3.样品管理要求3.1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1)查看是否建立检验样品管理程序,样品在取样、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储存、保留、清理或返回过程中是否予以控制并记录。样品的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是否对样品存放环境进行监控和记录。(2)核对样品是否有唯一性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系统,并在检验过程中保留该标识,样品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3.2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检验样品的一致性。核对检验样品的一致性,包括核查注册人自行检验的样品、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自检的样品和委托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间的一致性,尤其是涉及多个受托方或检验机构时,或者涉及产品整改修复后再次检验时。4.检验质量控制要求4.1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用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1)查看注册自检使用的方法、程序和支持文件,是否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检验人员取阅。查看是否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方法。必要时,是否补充方法使用的细则。(2)查看检验方法或程序是否与注册申报产品相适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检验方法是否经过方法验证或确认。(3)核对检验记录,是否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或程序实施。如样品的抽取、样品制备或预处理、检验条件(环境条件、设备条件等)、检验步骤、检验数量、数据记录、数据处理、结果判定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4)适用时,核查是否按方法和程序要求开展测量不确定评定或使用统计技术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5)核查内部质量控制记录,是否可以确保自检项目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4.2鼓励参加由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查看自检项目是否参与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是否满意(合格及以上等)。必要时,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5.记录的控制要求5.1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用的原辅材料采购与验收记录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1)查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涵盖注册自检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包括注册自检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不少于10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查看与产品注册自检有关的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如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档案、委托检验协议(或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如有)、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评价记录、合格检验机构名录、检验设备和检验用的原辅料等的采购和验收记录、设备租赁协议、对检验工作质量的审核记录、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方法验证、确认记录、检验环境条件记录、设备检定/校准、计量评价、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如有)、检验样品的有效性相关材料等)是否归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是否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3)核对自检记录,是否真实、清晰、完整,信息充分,可以确保检验活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包括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签字或等效标识。(4)核对自检记录是否随意涂改或销毁。记录的修改是否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是否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包括修改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人员。6.管理体系要求6.1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自检工作应当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1)核对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是否涵盖申报产品注册检验(自检)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与注册自检相关的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检验设备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2)查看是否制定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文件并保留风险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3)查看是否制定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4)查看文件控制程序,是否涵盖注册产品自检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标识、修订、替换或撤销、废止、归档、保存和销毁等规定。是否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的规定管理。核对文件是否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现场文件是否是现行有效版本,能否识别其修订状态。文件的更新或修订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5)核实是否保留申报产品注册自检活动的相关记录。7.自检依据7.1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查看注册人自检项目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受托自检的报告和检验机构受托检验的报告有关内容,确认是否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7.2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1)核查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与对应的性能指标检验要求相适宜,是否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2)核查是否优先使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如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上公布的检验方法或者检验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检验方法)。核查所引用的标准检验方法或公认的检验方法的完整性、现行有效性和与指标的适宜性。7.3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1)核查标准方法的验证记录,是否能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是否重新验证。(2)核查非标准检验方法(包括自制检验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标准方法)的确认记录,确认记录是否包括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获得的结果和方法有效性声明(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7.4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核对检验方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8.其他事项8.1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的,应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2)核查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委托检验协议(或委托生产的质量协议等)中明确双方对注册检验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把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检验标准、检验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审核报告是否覆盖产品注册委托自检相关内容。(3)按1~7章节的相关内容对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进行核查。8.2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2)核查委托自检是否经过集团公司的授权。核查是否存在跨境委托自检。(3)核查受托开展自检的实验室的资质和能力范围是否涵盖委托自检项目。8.3注册申请人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受托方的资质、检验能力符合性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受托方名录,保存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受托方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结合注册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检验项目,形成完整的自检报告。涉及委托检验的项目,除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外,还应当附有委托检验报告原件。(1)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委托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注册检验的有关规定,是否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资质和检验能力的要求。(2)是否保存了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评价记录。是否建立了合格检验机构的名单。(3)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备注栏是否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受托检验机构是否在合格检验机构名单内。委托检验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4)核查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CMA)证书和能力范围是否涵盖受托检验项目。当受托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时,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原件备注中是否声明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2022年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1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药品说明书是医师、药师和患者了解、使用药品的科学依据,对指导临床用药具有重要作用。部分中药虽已上市多年,但其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仍存在不足或缺失,影响安全合理用药,亟需修订。为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持有人是药品说明书修订的责任主体,应在药品上市后主动开展研究,及时对药品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进行修订。本技术指导原则为已上市中药说明书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等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提供基本思路与方法,列出安全信息项常见情形,供修订说明书时参考,具体采用其中的一种,还是需要若干种同时提示,应当结合已上市中药的品种特点进行考虑。本技术指导原则是在遵循中医药理论指导,依据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对中药安全性方面的认知水平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认知的不断发展,本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二、基本原则(一)中医药理论指导修订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应当坚持“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等中医药理论的指导。积极挖掘并体现中医学、中药学专著中的安全用药思想,考虑中药“七情”配伍理论和“正治反治”、“有故无殒”、“药后调护”等中医药理论特色,吸纳基于病证特色的临床与基础研究成果,合理修订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安全信息项内容。(二)全生命周期管理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已上市中药的持续管理,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获益权衡,依据研究结果和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等修订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三)表述科学、规范、准确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对疾病名称、中医证候、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理化检查项目及结果等名词术语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含具有暗示性、误导性和不适当宣传的文字表述。三、修订细则随着已上市中药的广泛使用,其安全性信息不断累积,一些新的用药风险也被发现,此时需及时修订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安全信息项内容。中药说明书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等的修订侧重点有所不同,分别详述如下。(一)警示语当发现已上市中药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或潜在的重要安全性问题而需要警示用药时,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加粗的黑体字注明相关警示语。警示语用于强调的是特别重要的警告信息,除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修订外,应综合分析药品风险后确定是否需要增加警示语。1.与成份、剂量、疗程有关的警示语示例:(1)本品含XXX,不可超剂量或长期服用。(2)本品为中西药复方制剂,含化学药品成份XXX,对该成份过敏者禁用。2.与特殊用药人群有关的警示语示例:(1)运动员慎用。(2)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3)婴幼儿禁用。3.与不良反应有关的警示语示例: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当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4.与注意事项有关的警示语示例:避免本品与含XXX的药品同时使用。(二)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相关研究及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标签、说明书等,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1.【不良反应】项信息修订依据的数据及资料1.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持有人自主收集的、监测机构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应根据《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等技术文件,对其关联性、报告频次、严重程度及转归等进行分析评价。对于严重病例报告应当进行逐例评价,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原则上持有人不应降级初始报告人的关联性评价结果。1.2 Ⅳ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临床研究收集的不良反应信息Ⅳ期临床试验、上市后临床研究(如真实世界研究)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结合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及转归进行分析评价。1.3文献资料或其他途径获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对上市后临床安全性研究、不良反应个案报道等文献进行分析评价。对于非独家品种,还应综合同品种的文献及说明书安全信息进行分析。2.【不良反应】项信息的修订,一般应考虑的因素2.1已收载的不良反应/事件,如监测数据显示不良反应报告频次较同期明显增长,或在不良反应报告中占比明显增加;或新的临床研究数据、文献资料显示发生率较前明显增加;或目前数据显示其严重程度较前明显增加的,应根据风险情况对相应内容进行修订。2.2撰写上市后不良反应信息时,可按照器官系统、严重性、报告频率的顺序或分类列出。由于上市后监测到的不良反应/事件通常不能准确判断其发生率,一般只列出不良反应/事件名称,不对发生率进行表述。2.3对于涉及多个系统的一组症状的不良反应,通常应当将相关症状组合在一起表述。以过敏或过敏样反应为示例,可表述为:皮肤潮红或苍白、皮疹、瘙痒、呼吸困难、心悸、发绀、口唇肿胀、喉头水肿、血压下降甚至休克等。以不同术语报告但医学意义相同时,建议将这些术语进行合并,如心悸、心慌可合并为心悸。但对于同一医学现象的不同类型,建议使用特定的术语,例如,不同类型的皮疹(全身皮疹、斑丘疹、丘疹样皮疹、脓疱疹等)无需合并,各自保留。2.4可依据中医药理论,综合评判不良反应/事件与病因病机、药品功能主治的关联性,判断是否需要在【不良反应】项中作出风险提示。2.5对于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仅有个案报告的,一般也应作风险提示。(三)禁忌【禁忌】项内容包括禁止使用该药品的各种情形,包括年龄、性别、生理状态、疾病状态、伴随治疗、中医证候或体质等。【禁忌】项的修订主要基于传统中医药理论对禁忌的认识、现有安全性数据、资料的分析结果,在【禁忌】项中对可能产生严重伤害的情形进行限定。1.疾病/证候禁忌当存在因特殊疾病/证候状态而不得使用已上市中药的情形时,该药品说明书【禁忌】中宜列明相关的疾病/证候信息。示例:本品适用于痰热闭证的高热神昏,虚寒证禁用。2.特殊人群禁忌当部分人群因年龄、性别、生理状态或体质等因素使用已上市中药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修订其说明书【禁忌】。如当监测到已上市中药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时,应当修订为:对本品或含XX成份过敏者,以及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者禁用。3.联合用药禁忌当特殊伴随治疗、合并用药给已上市中药的应用带来明显用药风险时,应当在说明书【禁忌】中增加服药期间禁与含有XXX的中药/XXX类药品合用的内容。4.其他禁忌无论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修订公告中涉及的禁忌内容,还是因其他的用药风险而提出的相应禁忌内容,均应当通过修订相关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禁忌】得以体现。(四)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主要提示使用药品时需注意的问题,包括因中医证候、患者体质或肝、肾功能异常等需慎用的情形,饮食的影响,需观察或监测的症状或实验室检查指标,以及出现不良反应等异常时的处理措施等。【注意事项】的修订主要基于中医药理论认识、现有安全性数据、资料的分析结果,如结果显示药品使用时涉及上述问题,而该问题在现行说明书中尚未提示时,应对【注意事项】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具体修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所含药味或辅料方面的提示当基础研究或监测发现已上市中药的安全性事件可能与所含药味或辅料相关时,应作出相关提示。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当在该项下列出成份中化学药品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示例:本品含有XXX,可能引起……,使用时注意……,症状严重者应当停药并及时去医院就诊。2.给药途径方面的提示当安全性数据显示已上市中药存在的用药风险可能与给药途径相关时,应当作出相关提示。示例:本品为外用药,切忌内服。3.用法用量方面的提示当安全性数据显示用法用量不当可能产生用药风险时,应当作出相关提示。对于可能涉及滥用或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长期或过量用药可能增加风险的,应当给予明确提示,避免不合理服用。示例如下:(1)本品不可过量、长期使用。(2)本品为外用药,不宜长期大面积使用,使用中如有皮肤发痒、变红或其他不适等过敏现象时,应当立即取下,症状严重者应当去医院就诊。4.潜在用药风险的提示当需要对潜在用药风险的监护措施进行提示或对用药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提示时,可修订说明书【注意事项】。示例如下:(1)上市后临床使用过程中观察到肝功能不全者使用本品后出现肝损害加重的个案,肝功能不全者慎用。(2)用药期间应定期监测肝生化指标,如出现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当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5.药物相互作用方面的提示已上市中药与其他药品联合用药可能存在用药风险时,应当作出相关提示。示例如下:(1)不宜在服用本品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2)本品含有XXX,XXX与含镁、铝、锌类药物合用时会发生络合作用,影响药物吸收。 6.中医药理论方面的特别提示有关中医药理论方面的特别提示主要包括:因病机、体质等因素需要慎用药者,以及将息法(涉及饮食宜忌、服用方法、护理等)、配伍等方面的使用注意。7.实验室检查方面的提示当临床观察发现,使用已上市中药后,患者的相关实验室检测指标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提示药品可能存在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修订。示例:本品可引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升高,用药期间需定期检查肝功能。8.贮藏方法的提示贮藏方法不当可能会影响药品有效性、安全性时,应当作出相关提示。示例:本品贮藏不当可能会影响药品质量,发现药液出现浑浊、沉淀、变色、结晶等药品性状改变以及瓶身有漏气、裂纹等现象时,均不得使用。9.其他当监测发现已上市中药对特殊工种(驾驶员、高空作业人员等)、运动员等的操作或行为有影响时,应作出相关提示。示例: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对于非处方药,还应当考虑增加保障患者自我药疗安全用药、影响药物疗效因素、特殊人群用药等注意事项内容。(五)特殊人群用药经不良反应监测或上市后评价,发现已上市中药可能会给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年患者带来用药风险时,可将有关信息在说明书【特殊人群用药】中予以说明、提示。四、进口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对于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其说明书中的安全信息项内容除保留原产地说明书中的所有安全性信息并保持同步更新外,还应将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或上市后研究评价发现的相关安全性信息增加到说明书中。具体可参照本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执行。五、参考文献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2006年.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200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5.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09年版.(中成药卷)附件2《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将有关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部分已上市多年中药的说明书中安全信息项内容存在缺失,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常表述为“尚不明确”,影响安全合理用药。因此,学界、业界要求尽快完善中药说明书的呼声十分强烈。近几年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100余种已上市中药的说明书修订公告,其中“禁忌”项和“不良反应”项等安全信息项内容为修订的重点。尽管如此,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缺失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亟需制定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具有针对性指导作用的技术指导原则。此外,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开展上市后评价,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也相继被修订或制定,均对已上市药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因此,制定已上市中药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既是落实新法规的要求,也是推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需要。国家药监局在组织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组织研究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二、起草经过2016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上市中成药说明书修订完善策略研究》专项课题,委托北京中医药大学药物警戒研究团队开展关于已上市中药、进口中药说明书安全性信息修订完善有关问题的研究。课题组广泛查阅国内外资料,开展深入的调研,形成了研究报告,提出了完善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意见建议。根据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调研情况,国家药监局将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转化,组织起草《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吸纳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本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现状及现行法规要求,明确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修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医药理论指导,体现全生命周期管理,表述科学、规范、准确等。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基本原则、修订细则及进口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等四部分。修订细则部分主要涉及说明书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等5项安全信息项内容。四、关键问题说明(一)关于修订原则的说明在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进行修订时,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中医药特色。传承中医药用药特点,挖掘并体现中医学、中药学专著中传统的药物警戒思想。吸纳现有的中医药研究成果,尤其是基于病证特色的基础研究成果。二是体现全生命周期管理。说明书修订系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重要一环。持有人是药品说明书修订的责任主体,应当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当发现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三是表述应科学、规范、准确。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立足现代已有临床及实验数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上市后评价结果、文献报道等,及时、客观、真实地呈现药品安全性信息。若已有相关研究结果,说明书相应的安全信息项不应当再标注“尚不明确”。安全信息项内容的表述不得含有具暗示性、误导性和不适当宣传的文字表述,应当使用规范用语,按照规范的表述形式撰写。(二)关于警示语的有关问题当发现已上市中药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或潜在的重要安全性问题而需要警示用药时,才在中药说明书标题下添加警示语。在判断是否需要添加警示语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泛化警示语的使用。本技术指导原则列出了警示语的常见情形,供修订说明书时参考,具体采用其中的一种,还是需要若干种同时警示,应当视品种情况而定。(三)关于不良反应的有关问题说明书不良反应内容的修订较为复杂,本技术指导原则列出了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要求。首先要有风险信号来源,其次要进行不良事件与药品的关联性评价,评价标准采用《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中的评价标准。要求持有人对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反馈的、持有人主动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汇总,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表现及构成比、严重性、关联性、不良反应转归等进行分析,并形成总结。考虑到上市后监测到的不良反应通常不能准确判定其发生率,因此明确要求一般只列出不良反应名称,而不使用涉及发生率的表述。(四)关于注意事项的有关问题说明书注意事项是最能反映中医药理论特色的部分。因中医病机或体质等因素需要慎用药者,以及将息法(涉及饮食宜忌、服用方法、护理等)、配伍等方面的使用注意均可在注意事项中体现。鉴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区别主要在注意事项部分,因此,在注意事项需要提示的“其他”中增加了“对于非处方药,还应当考虑增加保障患者自我药疗安全用药、影响药物疗效因素、特殊人群用药等注意事项内容。”(五)关于进口中药虽然新的中药注册分类没有明确将进口中药作为一个类别列出,但是本技术指导原则还是沿用了“进口中药”的称谓,主要考虑还是便于业界的理解。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新药毒理研究用样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中药新药毒理研究用样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中药新药毒理研究用样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2年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共9章67条,明确了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要求。《规范》既考虑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又考虑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委托方主体责任;既突出重点产品、关键环节管理,又注重实操性,保证政策落地,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整体水平,指导和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质量安全、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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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和规范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改良型新药中调释制剂合理规范地开展药代动力学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改良型新药调释制剂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改良型新药调释制剂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在创新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及上市后,科学合理地开展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创新药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创新药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明确临床试验研究中随机分配设计和实施相关技术要求,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随机分配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随机分配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