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取消《省局关于申报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使用专项有关要求的通知》(黑食药监药注〔2016〕304号)申报资料中“省、部级科研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证明性材料,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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