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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贵州大诚诊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1MAC2KT8R0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筑花市监处罚〔2026〕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贵州大诚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无油空气压缩机进行雾化治疗,而医用雾化设备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08-05-07雾化设备/雾化装置,应为Ⅱ类医疗器械,医用空气压缩机按目录08-07-01,也是Ⅱ类医疗器械,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台州市奥突斯工贸有限公司有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和有产品注册二类医疗器械。贵州大诚诊所公司使用的这台无油空气压缩机仅是一般工业产品。该公司凭业务员介绍和产品说明书上“广泛应用于牙科、养殖、食品、医药、健身、美容、化工、科学试验等领域”,就应用于雾化治疗。该台空气压缩机于2022年某医药公司因公司购买一定金额药品赠送,并且,该公司的另一台医用雾化器同样不能提供验收资料,两台设备未经验收就直接使用。涉案无油空气压缩机是购药赠送,用实物照片在1688网站搜索,价格在300-2200元之间,故执法人员认定上述无油空气压缩机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该公司提供了2025年至今使用这台设备进行雾化治疗处方,共17张,收费825元。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贵州大诚诊所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无油空气压缩机(型号:OST-550,许可证号:XK06-010-0005,台州市奥突斯工贸有限公司生产)1台; 3.对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2000元整。 |
处罚金额(元): | 200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9-08 |
处罚机关: |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111322095866B |
数据来源单位: |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111322095866B |
备注: | |
入库日期: | 2026-06-15 08:31:42 |
最后一次更新日期: | 2026-06-18 08:31:18 |
公示日期: | 2026-06-15 08:31:40 |
报送部门: |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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