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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长兴医眸普通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处罚﹝2026﹞72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15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1台和“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1台;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兴医眸普通诊所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7日,被处罚人长兴医眸普通诊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7幢1号101-10、11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和“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1台和“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1台;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522094725597E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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