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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长兴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处罚﹝2026﹞73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15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7支;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兴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24日,被处罚人长兴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兴云大厦201、202、203、204室的“治疗室”内使用过期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7支;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522094725597E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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