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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天台胭脂今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市监处罚﹝2026﹞8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15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杭往诊所借入上述2盒肉毒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的2盒肉毒素为杭州诊所从正规渠道购进,且尚未使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的2盒肉毒素;二、处以30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天台胭脂今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 违法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杭往诊所借入上述2盒肉毒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的2盒肉毒素为杭州诊所从正规渠道购进,且尚未使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的2盒肉毒素;二、处以30000元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23092790977R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23092790977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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