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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 :
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22399092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药监处罚〔2026〕2号
处罚名称 :
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处罚类别 :
罚款
处罚事由 :
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的规定。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5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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