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务川县茅天德圣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26MAAJXREY3Y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务市监处罚〔2026〕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投资人冉茂琴于2024年-2025年期间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推销人员杨春光处购进了药品云南白药气雾剂、养血清脑颗粒、脑心通胶囊、稳心颗粒、银丹心脑通胶囊、壮骨茶等药品,前后共计购买了4次,通过微信付款8146元。当事人陈述在购进以上药品时向杨春光索要了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等,但因杨春光销售的药品均为临近有效期的药品,所以未能向当事人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当事人记不清楚以上药品销售时的单价,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当事人从杨春光处购进药品的具体销售额,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交易额为8146元,其销售价均按照不低于购进价的单价进行销售,能够确定其销售额不低于8146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之规定,应当将当事人能够确定的8146元销售额作为违法所得,超过的部分销售额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壹佰肆拾陆元(¥8146.00); 2.处罚款叁万元(¥30000)。 |
处罚金额(元): | 3000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8146.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9-06-03 |
处罚机关: |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326322157406J |
数据来源单位: |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326322157406J |
备注: | |
入库日期: | 2026-06-13 08:31:15 |
最后一次更新日期: | 2026-06-15 08:31:40 |
公示日期: | 2026-06-13 08:31:11 |
报送部门: | 务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