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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龙港德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6﹞22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11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正畸丝(附件结扎丝)医疗器械1盒和隔离透声膜(内窥镜封套)医疗器械1盒;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德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正畸丝(附件结扎丝)医疗器械1盒和隔离透声膜(内窥镜封套)医疗器械1盒;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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