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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义乌市融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M20HD6N,海关编码:3318960DRN,单位性质:民营企业,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赋城小区四幢1单元4楼401(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蒋承栋。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9月4日至2026年1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申报清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了2448项商品,商品名称包括TOOFACED化妆品工具包L、TOOFACED化妆品工具包蜜桃、TOOFACED眼影等货物共计成交总价为179694.89元。当事人未如实分别申报清单内各项商品价格,造成少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以上涉案货物计税总价为179694.89元人民币,应纳税款共计38903.8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13298.77元人民币。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授权委托书;2、查问笔录;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跨境电商单一窗口截图;5、涉案商品信息汇总;6、询问笔录;7、企业情况说明;8、税款核定证明书;9、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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