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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药监局深入贯彻国家药监局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宁夏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石嘴山市某民营医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禁售药品案
2025年12月,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石嘴山市某民营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上架销售药品胸腺五肽注射液、司美格鲁肽注射液、丹红注射液、玛仕度肽注射液等17种药品,货值金额达35.34万元。其中部分药品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所列品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禁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290.75元,罚款53.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罗县某卫生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根据平罗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药品追溯码重复扫码结算线索,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院从个人处采购129瓶消渴丸,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验收记录、入库记录、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20.83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银川市兴庆区某药房销售劣药及未履行购进查验义务案
2025年7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兴庆区某药房经营场所货架及中药斗内的西黄胶囊、石膏粒等部分药品,已超过药品标示的有效期,其中石膏粒未按要求留存购进票据,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且未履行药品购进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罗县某零售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12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零售药店经营使用的中药饮片斗柜内部分药品无标签标识或使用自行违规打印的标签标识,库房货架存放无标识、仅手写品名的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与购进凭证。经查,当事人从河北药材市场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商户购进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以现金方式交易,通过物流散户捎带运输,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与销售台账,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中药饮片,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红寺堡某民营医院销售劣药案
2026年5月31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红寺堡某民营医院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院2026年5月31日向患者销售的批号为240502的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液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品依法被判定为劣药,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贺兰县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6年2月,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在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6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3月20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开展复查,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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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1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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