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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6〕28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当事人电脑的药品销售系统发现,其中两笔处方药的销售记录具体如下:1.2026年3月10日9时45分,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易克?,国药准字H20066213,批号:2503A017,50mg*24粒/盒)1盒,金额16元;2.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9时43分销售的处方药“腰痛片”(蜀汉本草?,国药准字Z42021179,批号:2406220,18片*14板/盒)1盒,金额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笔处方药销售对应的处方单,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另,2026年2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因此,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及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的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情节,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增城然生药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83353537014E |
| 法定代表人: | 卢家欢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5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6-0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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