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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84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000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药监局交办线索,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一路7号501房的广州铂之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由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LSYJ2025HC0100),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拉拉贝斯时光驻龄塑颜精华液”(批号:BZY2503010)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出不得添加的氟米松。当事人确认被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的产品,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办公室、生产车间、留样室、成品仓等经营场所,于留样室发现被抽检产品“拉拉贝斯时光驻龄塑颜精华液”(批号:BZY2503010)5盒,因留样产品数量较少,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对样品进行销毁处理。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生产上述被抽检批次产品“拉拉贝斯时光驻龄塑颜精华液”(批号:BZY2503010)共计285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2025年6月送检了1盒),剩余的278盒均已销售。当事人使用禁用物质生产涉案产品的成本价为2元/盒,销售单价为3.6元/盒,涉案产品货值计算为102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原料、包材等生产成本价格,且其自愿放弃涉案产品成本核算,因此,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000.8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使用完毕,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不予没收,并作出如下处罚:1、对其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铂之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1H8QXD |
| 法定代表人: | 吴玉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5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6-0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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