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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84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5年8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叮叮玛斯网络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广州叮叮玛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包材(含标签、内包装和外包装),成本价为0.25元/支。当事人于2025年8月9日起生产“MACFD子弹头哑光滋润口红602”、“MACFD子弹头哑光滋润口红707”、“MACFD子弹头哑光滋润口红923”各一批次226支(合计678支,各留样6支),“TFTO哑光滋润口红80#”一批次166支(留样6支),于2025年9月1日交付给广州叮叮玛斯网络有限公司820支。当事人按0.20元/支收取料体和加工费共16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按成本价0.45元/支计算,货值金额为379.80元。综合雅诗兰黛上海公司及其旗下的M·A·C品牌和TOMFORD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MACFD子弹头哑光滋润口红”和“TFTO哑光滋润口红”系列产品,其包装与雅诗兰黛上海公司的“魅可子弹头唇膏”和“TOMFORD黑管口红”的包装高度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认,或认为与雅诗兰黛上海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其违法经营额379.80元。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78031786U |
| 法定代表人: | 柯凯丽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0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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