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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册亨县平众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327MA6JB740XQ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册亨市监处罚〔2026〕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8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册亨县平众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药房营业员陈中逵到现场全程陪同检查,检查时执业药师欧阳美亮未到现场,经核实欧阳美亮于2025年3月1日将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到册亨县平众药房的,因存在挂证行为,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了撤销欧阳美亮《执业药师注册证》决定,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2026年4月1日至4月7日的销售情况,仍然存在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进行了调查,于2026年4月21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册亨县平众药房于2020年3月成立,该药房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可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问题。册亨县平众药房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存在未有效配备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品,处方审核由营业代为履行的行为,导致药品经营过程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实事。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有效配备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品,处方审核由营业代为履行的行为,导致药品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元): | 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9-05 |
处罚机关: |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23273226961438 |
数据来源单位: |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23273226961438 |
备注: | |
入库日期: | 2026-06-10 08:31:07 |
最后一次更新日期: | 2026-06-11 08:31:41 |
公示日期: | 2026-06-10 08:31:04 |
报送部门: |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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