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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82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3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员工正在灌装甲油胶,当事人无法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备案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发现产品“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030)(30色)17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20)(120色)3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60)(160色)3套及包材46套、标签贴30张,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1日起,擅自在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20号104铺的经营场所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至2026年3月1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擅自生产“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030)(30色)18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20)(120色)4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60)(160色)4套。销售“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030)(30色)1套、售价为160元/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20)(120色)1套、售价为400元/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60)(160色)1套、售价为800元/套,合计销售金额为1360元。经查证,上述产品使用部位用途、方法属于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的“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标注生产厂家为东莞市互生美甲产品有限公司,标注生产地址为东莞市道浯镇小河村沥江围工业区,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60457,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370491。我局认定上述“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产品是在化妆品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经营额为7680元,违法所得为1360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030)(30色)17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20)(120色)3套、“MISIJIE密思颉甲油胶”(001-160)(160色)3套及包材46套、标签贴30张;二、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三、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136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生产标志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蒙娜丽香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L5L07L |
| 法定代表人: | 叶晓咪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4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6-0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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