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推动集采降价红利直达基层、惠及全民,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让更多人民群众享受集采改革成果,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前期部分地市先行先试情况以及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三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三进”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省际联盟、自治区组织的集采,下同)。鼓励并引导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与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原则上各统筹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均应参加集采。
(二)“三进”药品范围。鼓励“三进”机构优先配备销售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集采中选药品,精准对接群众用药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常态管理。参加“三进”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须通过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1),原则上参加时间不少于一年。各市医保部门应及时确定“三进”机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愿意为“三进”机构供应“三进”药品的集采药品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申请(详见附件2),并承诺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保障供应“三进”药品。自治区医保部门按照“自愿申请、即申即纳、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将中选企业提交申请的集采药品纳入《广西集采药品“三进”药品清单》,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
(二)统一标识。“三进”机构从《广西集采药品“三进”药品清单》中自主选择药品品种进行采购,采取明显标识公示本机构“三进”药品清单和价格。其中零售药店在销售集采药品时,应明确标识集采药品或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并实行“双标签”制,在集采药品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自治区医保部门在定点零售药店比价小程序的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各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三)线上采购。各市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同时将相关信息通知辖区内的“三进”机构,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等。参加集采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政策限制等因素,实事求是填报历史采购量,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与报量。中选结果产生后,各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三进”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三进”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三进”机构应按规定在招采子系统采购,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也可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
(四)保障供应。愿意为“三进”机构供应“三进”药品的集采药品中选企业必须确保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并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应根据“三进”机构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按合同保质保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集采药品供需对接,积极协调中选企业履行保供承诺,提高配送效率,确保集采药品稳定供应,并引导中选企业逐步扩大配送范围,不断提升“三进”机构用药可及性。
(五)价格承诺。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实际采购价销售“三进”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定点零售药店应以适宜的价格销售“三进”药品,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零售药店相对集中的价格区间,最高可按中选价格加成不超过15%,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格销售集采药品。销售“三进”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和非医保参保人员因结算方式不同而实行歧视性价格或仅向非参保人员以额外返利、折扣、满减等变相降价的方式销售“三进”药品。
(六)药品结算。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结算货款,原则上应在确认收货后30日内结清。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的货款结算方式由采购双方协商,鼓励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直接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是巩固深化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成效、提升集采药品供应覆盖广度以及让集采红利惠及更多群众的关键举措,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本地区人口分布、医疗资源配置及药品流通体系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细化工作方案与分阶段实施措施等。要强化集采政策核心要义、惠民本质及操作流程的宣传解读,充分运用多元化宣传渠道,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零售药店及患者等社会各界对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知晓度与认同感,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各项工作系统谋划、协同推进、稳步落实,取得扎实持久成效。
(二)完善激励措施。各级医保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工作实际,积极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探索在医保资金预付、医保服务绩效考核、分级分类管理等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参与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村卫生室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2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50种,零售药店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50种。实际配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规范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三进”机构,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可以通过授予“集采便民药店”“集采便民医疗机构”标识牌等方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执行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加强对“三进”机构合规销售集采药品的指导监督。定点医药机构采购集采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督促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保部门通报的,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疾控局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规〔2025〕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对集采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三进”机构,经约谈仍整改不到位的应摘除相关标识。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参加广西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机构版)
2.广西集采药品“三进”供应保障承诺书(企业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31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