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和大药房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灵山县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和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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