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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青海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细则》,从加强GAP监管、规范工作程序、申报资料明细等方面推动我省中药材生产规范化、标准化与集约化发展,保障药材质量安全、稳定、可追溯。
《细则》明确,中药生产企业对GAP基地建设运行及质量管控承担主体责任。鼓励企业以自建、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GAP基地,落实“六统一”管理要求,既统一基地规划、统一种子种苗、统一投入品管理、统一生产规程、统一采收加工规程、统一包装贮存规程。
《细则》规定,省药品监管局可依中药生产企业申请,按《中药材GAP检查指南》开展前置延伸检查,并对药材包装标识进行统一管理,单方制剂符合要求可直接标示“符合GAP要求”,复方制剂则需处方内所有动植物来源药材均达标后,方可标示。对未按上述规定标识的,将依法处置。
《细则》的出台是我省依托高原道地药材优势、强化中药材源头监管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GAP在我省落地实施,提升“青药”品牌影响力,助力中藏药产业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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