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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推动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5年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主体
山西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中注册的山西省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二、自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概况: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投入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产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总体情况,企业组织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生产条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二)质量管理情况: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规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等情况;
(三)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情况:企业及其销售产品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产品抽检、行政处罚情况;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不良反应、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置等情况;
(四)委托(受托)生产情况: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情况;
(五)停产、复产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年度例行自查报告的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二)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自查,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进入“山西政务服务网站-药品智慧监管专区-企业信息”报送自查情况。
(三)各单位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的,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置。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工作填报指南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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