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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35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起从广州妍瑟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带有“PRO-XYLANE”标识的DR.雪玻色因赋活焕颜霜(含旧包装玻色因赋活焕颜霜)1996盒、DR.雪玻色因活颜舒缓紧致面霜675盒,购进价均为1.15元/盒,共计2671盒,并于2024年1月起通过其在1688平台“医美药妆(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进行销售,至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产品均全部销售,销售价为6-10元/盒不等,获销售金额为24351.49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PRO-XYLANE”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L’OREAL,注册证号为G1135653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带有“PRO-XYLANE”商标的化妆品,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4351.49元。另经查明,当事人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提高店铺商品的销售量,于2024年1月起,当事人在1688平台注册刷单账号,通过其员工登陆账号购买其在1688平台“医美药妆(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DR.雪玻色因赋活焕颜霜(含旧包装玻色因赋活焕颜霜)、DR.雪玻色因活颜舒缓紧致面霜后,物流信息选择卖家自行提货,当事人实际没有发货,网店系统显示产品销售数量并默认好评。当事人刷单总单数为2197单,刷单数量为99663盒,总刷单金额为345804.48元,期间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化妆品2671盒,销售金额24351.49元。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侵犯“PRO-XYLA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当事人通过“刷单”方式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所指的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70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假冒商标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医美药妆(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3E9R0F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27 |
公示截止期: | 2027-02-27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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