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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番市监处罚〔2026〕9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伪造执业药师陈发海(身份证号:******************)的任职情况,分别于2022年8月16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于2023年12月22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本局分别于2022年8月26日、2023年12月29日准予许可。当事人在这两次申请中伪造陈发海的任职情况,其提交的《零售药店人员情况一览表》中陈发海担任其处方审核员、采购员、验收员的情况不属实,《药学技术人员从业风险告知书》中“陈发海”的签名及手印并非陈发海本人的签名及手印,均为虚假资料。当事人在案发后向本局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本局在2026年1月13日准予许可,其此次申请材料中已无陈发海的任职情况或其他相关资料,其提供虚假资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已被其主动纠正。另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如实记录处方药调配销售情况,在药品经营记录中将陈发海作为审方人、复核人,其经营记录不真实。2025年8月19日后当事人按规定进行药品经营记录。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且该行为与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情节严重情形进行处罚。 |
处罚内容: |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首次违法,违法区域范围较小,已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投资人丰卫,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较高,存在生活困难,且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以上情形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五)违法区域范围较小;(九)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一)、(三)、(四)、(六)项等的情形之一;”第十二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或明显过罚不当的,可以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具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两项或两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的;”第十五条第二款“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减轻规则,两项从轻因素可视为一项减轻因素,且不同因素可叠加计算。”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数量,确定减轻处罚罚款的档次:(三)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上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第三档次,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0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仁乐堂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30611411228 |
法定代表人: | 丰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26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26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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