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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6〕6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683号首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销售过期的电子血压计(型号:J761,生产日期:2019年4月22日,主机使用期限:5年,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1台,涉案货值金额为980元。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康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QM7P17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聪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12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12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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