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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29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6.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47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607),2025年3月22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七味堂芳香染发膏(黑色)(净含量:650ml,生产批号:25032201A)”1528盒,其中自检使用3盒,留样6盒,740盒于2025年3月25日以1.6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剩余779盒成品在仓库。上述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多处标注“冬虫夏草”字样,且包装盒上印有“冬虫夏草”的图案,但其实际配方无添加“冬虫夏草”,即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此外,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下指令单生产“七味堂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208盒,其中自检使用2盒,抽检使用4盒,留样6盒,剩余196盒于2025年1月18日以1.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上述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看得见的花瓣”、“花瓣染发膏”字样,但其实际配方无添加“花瓣”及相关原料,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756.8元,违法所得为1478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下指令单生产“七味堂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208盒,其中自检使用2盒,抽检使用4盒,留样6盒,剩余196盒于2025年1月18日以1.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025年4月2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上述批次产品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A05217),报告显示上述批次“七味堂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经抽样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确认上述涉检批次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5年7月28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CB20254317),报告显示上述批次产品经复检,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结果不符合规定。即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12元,违法所得为294元。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处罚内容: |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78元;二、罚款17000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4元;二、罚款5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78元;二、罚款67000元。(合计罚没款68478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QYY64B |
法定代表人: | 申金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9 |
公示截止期: | 2029-02-09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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