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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6〕3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南雪产品各3盒,分别为南雪牙齿脱敏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产品批号:250220;规格型号:B型,135g/支)、南雪牙齿防龋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产品批号:25022101;规格型号:A型,50g/支)、南雪牙齿防龋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产品批号:250220;规格型号:B型,135g/支),上述3个产品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广东好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从广州福泽龙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盒医用退热贴(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粤穗械备20230779;生产批号:S2024-02502),并于2025年11月7日将该4盒医用退热贴调拨给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将上述4个产品与乐赛仙手足裂口霜(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苏G妆网备字2019000187)、南雪电动牙刷(生产批号:20250312)混放在中药饮片区下方柜台摆放的收纳置物架进行销售,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当事人能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十四条第(八)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八)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参考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86,建议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十四条第(八)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八)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参考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86,决定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好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从化良口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84MA59BQ7262 |
法定代表人: | 龙月玲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9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09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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