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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21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51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线索,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148号对广州市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留样品2瓶,标注“净含量:300ml、231120合格有效期至2026/11/20,成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硝酸镁,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等信息,但未标注备案号信息。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完成生产“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2260瓶,批号:231120,净含量:300ml,其中留样2瓶,检验消耗2瓶,2023年11月30日向广州市柏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产品2256瓶,单价2元/瓶,销售额4512元。现已无库存,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已对“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留样品2瓶进行销毁处理,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产品,属驻留类化妆品。该产品使用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硝酸镁","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等原料,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序号32的规定。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备案号。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520元,违法所得为45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第一、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未标注备案号,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12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第二、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12元;二、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4512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32312378302 |
法定代表人: | 冼绍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30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3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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